包頭市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
包頭市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大常委會
包頭市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
包頭市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
(2007年11月22日包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4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9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批準《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包頭市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4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批準《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包頭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護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南海子濕地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濕地保護區)是以保護珍稀鳥類及其賴以生存的黃河灘涂濕地生態系統為主的綜合性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為1664公頃。四至界限東至東河槽東岸堤壩;南臨黃河北岸;西至二道沙河;北沿南繞城公路—南海湖西岸堤壩—南海湖北岸堤壩—南海湖東岸堤壩—東河槽東岸堤壩。其中核心區面積781公頃;緩沖區面積255公頃;實驗區面積628公頃。
第三條 在濕地保護區域內的一切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濕地保護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開展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列入預算。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對濕地保護與管理的職責,組織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違法行為,監督濕地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濕地保護區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對濕地保護區保護規劃的實施;
(三)制定濕地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四)調查濕地保護區的自然資源,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建立并及時更新濕地資源信息檔案;
(五)做好濕地保護區內的防災害、防污染的預察防范工作,制定保護工作的應急預案;
(六)負責濕地保護區界標的設置和管理;
(七)在不影響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在濕地保護區實驗區內組織開展參觀、游覽和其他活動;
(八)建立濕地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普及濕地保護知識;
(九)依法保護濕地保護區內自然景觀、水體、林草、野生動物、生態環境、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秩序,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糾正違法行為。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農牧、水務、文化旅游廣電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濕地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單位或者個人采取多種出資形式保護濕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生態環境和濕地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濕地生態環境和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濕地保護區保護規劃修編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農牧、水務、文化旅游廣電等相關部門和濕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據市國土空間規劃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濕地保護規劃修編。修編保護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明確功能分區定位,根據濕地保護區功能特點、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狀況及現有規模、布局,確定保護措施。
修編濕地保護區保護規劃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十條 濕地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并設立界標,實行分區管理。
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進入。確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核心區的,應當向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自治區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入。
緩沖區禁止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需經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進入。
實驗區可以從事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等活動。從事上述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的范圍和路線進行。
第十一條 核心區和緩沖區內禁止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原有的建(構)筑物和生產經營設施應當依法予以拆除,已開墾的土地應當恢復其原狀。
實驗區內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娛樂設施。旅游景點項目的設置及服務設施的建設必須按照有利于濕地保護的原則進行,體現地方特色并與自然景觀相協調。
第十二條 濕地資源實行有償使用,收益用于濕地資源保護、基礎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在實驗區內舉辦大型活動,必須制定與濕地保護區景觀相適應、資源和環境不受損害的方案,報濕地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方案進行。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進入濕地保護區內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濕地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保護自然資源、景觀、設施和維護環境衛生,服從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五條 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不得擅自引入建設和游樂項目。
濕地保護區應服從防洪、防汛的統一調度安排,不得進行有礙防洪安全的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 禁止向濕地保護區排放污廢水,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及垃圾。水上船只活動、游泳要劃定范圍,機動船尾氣排放要符合國家標準。
對因水資源缺乏導致功能退化的濕地,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通過恢復自然水系或者人工調水等措施及時補水,維護濕地生態功能。
除搶險、救災、正常排水及湖水循環凈化外,不得從濕地保護區內取水或者攔截濕地水源,不得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聯系。對已建成的阻擋水系的道路設施要通過改造還原自然水系。
第十七條 在濕地保護區內從事割蘆葦等刈草活動,應當按照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范圍及數量進行。
禁止在濕地保護區內進行放牧、砍伐、耕種、燒荒、取土、取水、挖沙、挖塘、采砂、采石、采礦、采藥、捕撈、放生、撿拾鳥卵、狩獵,在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和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禁止以開 (圍)墾、填埋、排干等方式改變濕地用途,禁止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濕地保護區內的土地。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濕地保護區的界碑、標牌。
第二十條 在濕地保護區外圍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濕地保護區自然景觀和環境質量。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濕地保護區核心區的;
(二)未按規定的路線、范圍在濕地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游覽,并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擅自移動、破壞濕地保護區界碑、標牌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濕地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內擅自建設建(構)筑物的;
(二)在濕地保護區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游樂設施的;
(三)擅自從濕地保護區取水或者攔截濕地水源的;
(四)在濕地保護區外圍地帶建設損害環境質量項目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南海子濕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擅自引入建設和游樂項目的,由濕地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消,督促其改正,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濕地保護區內土地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濕地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南海子濕地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濕地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濕地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