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五當召保護管理條例
包頭市五當召保護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大常委會
包頭市五當召保護管理條例
包頭市五當召保護管理條例
(2009年2月26日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9年5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2年1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于批準《包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包頭市五當召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4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批準《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包頭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五當召的保護和管理,促進地方經濟、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五當召保護管理及其相關資源利用,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五當召保護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宗教事務部門負責五當召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五當召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文物保護、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五當召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旅游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五當召文物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
五當召所在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水務、生態環境、文化旅游廣電、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五當召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五當召的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經批準的其他收入,用于文物保護及宗教管理等支出,專款專用。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五當召的保護,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
第六條 五當召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依法有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一)保護范圍:東至東沙林慶東山頂,西至查干召西山頂,南至林肯布郎格大橋,北至敖包山頂向北延伸五百米;
(二)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范圍為基礎向四周延伸三公里,即西南至東經100°15′24″,北緯40°44′7.3″,西北至東經110°15′24″,北緯40°51′23.5″,東北至東經110°21′41.8″,北緯40°51′23.5″,東南至東經110°21′41.8″,北緯40°44′7.3″。
第七條 在五當召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法設立的保護標志和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
第八條 市宗教事務部門會同五當召所在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采取措施,恢復和改善五當召的生態環境。禁止在五當召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損壞樹木、草地、水源、山體等自然風貌和資源。
第九條 市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五當召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五當召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五當召保護范圍內,除下列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一)對古建筑物、附屬建筑物修繕;
(二)對全部毀壞的古建筑物、附屬建筑物進行重建;
(三)防火、防雷、防盜、防自然損壞等保護性設施建設;
(四)與五當召古建筑相關的配套設施。
第十一條 五當召保護范圍內古建筑物、附屬建筑物的修繕工程,應當制定修繕計劃,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按照法定程序上報批準后實施。
對古建筑物、附屬建筑物進行修繕,不得改變原狀。
承擔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
第十二條 五當召保護范圍內全部毀壞的古建筑物、附屬建筑物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五當召管理機構向市宗教事務部門、文物行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提出重建申請,依法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五當召建設控制地帶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園林景觀的風格、色調、高度、體量應當與五當召的整體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五當召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合法性進行定期的檢查,危害五當召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要及時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五條 五當召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建設污染五當召及其環境的設施;
(二) 建設與民族風俗習慣、寺廟建筑風格不相協調的建筑物;
(三) 未經批準設置監測、測量標志;
(四) 濫采亂伐林木、放牧毀壞植被;
(五) 野外用火,禁煙區吸煙、燃放煙花爆竹;
(六) 在建筑物、附屬建筑物上涂污、刻劃;
(七) 在設有禁止拍攝標志的館藏文物展館、陳列館內拍攝;
(八) 在宗教活動區域內張貼廣告、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高噪音污染;
(九) 損害各類公共設施;
(十)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五當召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和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火災、水災、地震等應急預案,配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滅火器具以及專職或者兼職消防人員。
五當召周圍的通道、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
第十七條 五當召現存建筑物收藏、陳列貴重文物的展廳、庫房等重點部位,應當安裝防盜、防雷等報警防護裝置。
安裝其他電器、電力、電信等設施,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破壞五當召建筑物、構筑物和相關文物,不得影響景區的人文和自然景觀。
第十八條 五當召管理機構應當區分文物等級,建立藏品檔案和管理制度,并報市宗教事務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館藏文物的提取使用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九條 五當召管理機構應當設立五當召館藏文物專庫,并由專人負責保管。修復館藏文物,應當根據館藏文物等級,依法報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改變館藏文物原狀。
第二十條 五當召的旅游開發應當遵循保護規劃,不得對五當召寺廟造成損壞,不得破壞五當召整體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進入五當召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人員,應當遵守五當召相關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五當召停車場,按照保護規劃設置,入區線路配置專用環保游覽車和非機動游覽車。
第二十二條 利用五當召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文物及其建筑物進行拍攝電影、電視等藝術創作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三條 五當召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逐步推廣使用安全清潔能源。
在五當召保護范圍內的經營場所應當采用清潔燃料,禁止直接使用燃煤。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移動或者破壞保護標志和界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復原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在五當召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除賠償損失外,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五當召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五當召及其環境設施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至九項規定的,由市宗教事務部門或者其授權的五當召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市宗教事務部門、文物行政部門、五當召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