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鄂爾多斯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
鄂爾多斯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鄂爾多斯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十七號
《鄂爾多斯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于2024年11月1日鄂爾多斯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經2024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11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鄂爾多斯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4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批準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鄂爾多斯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由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鄂爾多斯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24年11月1日鄂爾多斯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發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目錄執行。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協助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化工、化學制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督管理;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三)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五)指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六)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規劃建設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力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管控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流向,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
(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依照職責分工調查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援工作;
(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以及化工園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門區域和周邊安全控制距離等有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布局,綠色氫氨醇產業園區規劃布局,指導重點區域、重點產業、重點企業的運行和協調,負責化工園區認定相關工作,推動落后工藝、產能退出;
(八)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工作;
(九)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不包含城鎮燃氣管道和油氣田集輸管網、煉油、化工企業廠區內管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制定和實施綠氫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措施,負責可再生能源制氫、綠氫長輸管道、綠氫加氫站建設項目核準或者備案,負責綠氫長輸管道保護工作;
(十)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權限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
(十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化學實驗室等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寄遞危險化學品的郵政、快遞企業的監督管理;
(十三)海關負責危險化學品進出境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進出境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合格評定。
教育體育、科學技術、農牧、商務、文化和旅游、林業和草原、水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明確部門時,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把本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他配套和附屬設施納入安全監管范圍。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把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配套和附屬設施等納入安全監管范圍。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九條 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按照新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更新、改造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工藝、技術、設備、設施。
對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單位應當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化工園區及其周邊區域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實施規劃控制。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電解制氫等可再生能源類和為其他行業配套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除外。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化工園區應當制定符合園區產業定位,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應當制定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劃定園區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并將安全控制線報送園區所在地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
化工園區應當嚴格控制安全風險,合理布置內部功能分區,配套建設滿足園區需要的公用工程以及輔助設施和消防設施。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施工現場安全進行檢查,并督促施工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整改查出的問題隱患。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保證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依法承擔項目建設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融入安全生產標準化機制,定期評估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一)落實全過程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對裝置工藝開發、規劃設計、裝置開車與停車、生產運行、檢修與維修、變更、廢棄處置、應急管理等全生命周期和作業過程實施安全風險管理;
(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選擇適用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方法,對辨識出的危害進行風險分級,制定管控措施;
(三)落實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檢查安全風險管控情況,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報送制度,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按要求報送重大事故隱患產生原因、危害程度、風險評估結果和治理方案。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將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納入績效考核,定期評估化工過程安全管理,持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帶儲存)、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單位領導現場帶班制度,明確帶班領導的責任與要求;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崗位安全能力標準,從業人員經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會同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勞務派遣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定期評估勞務派遣人員履職能力。
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建立師帶徒和在職教育機制。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自動化儀表系統,實現自動控制和安全控制。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明確操作規程編制、審查、批準、發布、培訓、使用、控制、修訂以及廢止的程序和職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供應商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有關技術規程和收集的安全生產信息、風險分析結果以及同類裝置操作經驗編制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當參與操作規程的編制、審核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工藝卡片和應急處置卡要求、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生產運行階段的裝置開停車、非計劃檢維修、操作參數異常、非正常操作或者設備設施故障以及其他存在能量意外釋放風險情況等異常工況的處置程序,崗位操作人員應當經過異常工況識別與處置能力培訓、異常工況處置演練,建立完善崗位操作人員緊急停車、人員撤離等授權機制。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加強設備設施管理:
(一)建立設備完好性管理制度,明確設備設計、采購、安裝、運行維護、檢驗和測試、預防性維護、缺陷管理、泄漏管理、數據庫管理等要求;
(二)建立設備設施檢修維修規程、巡回檢查制度和預防性維護管理程序,對設備設施缺陷的辨識、分析、報告、處理進行管理,對泄漏檢測、報告、處理、消除實施管理;
(三)建立設備設施數據庫,將設備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關文件、檔案、信息、數據等納入數據庫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危險化學品泄漏:
(一)定期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易泄漏部位進行檢測,崗位操作人員巡檢、排查,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
(二)對維修或者更換后的設備進行防泄漏檢驗;
(三)可能發生嚴重泄漏的設備應當安裝能及時切斷泄漏源的防護裝置;
(四)不得在毒性程度極度危害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帶壓作業;
(五)不得在易燃易爆、高壓蒸汽等管線上進行帶壓密封和帶壓開孔作業。
第二十六條 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設置控制、報警、聯鎖安全儀表系統:
(一)根據安全儀表系統功能性和完整性要求,按照安全技術文件設計和實現安全儀表功能,制定安裝調試和聯合確認計劃、維護計劃和規程;
(二)制定過程報警管理制度,加強基本過程控制系統的維護和管理,保證自動控制的投用率,設計和設置有毒有害與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等特殊作業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建立特殊作業管理制度。
同一作業區域應當減少、控制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業。交叉作業應當由危險化學品單位指定專人統一協調管理,作業前要組織開展交叉作業風險辨識,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并保持作業之間信息暢通,確保作業安全。交叉作業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同一危險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數量。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一)實施承包商資質管理,明確承包商安全管理部門、承包商管理流程、承包商選擇、安全協議、入廠(場)管理、教育培訓、開工準備、施工安全、考核評價等要求;
(二)將承包商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強化作業現場和作業活動安全監督檢查;
(三)未對檢維修人員進行安全告知、技術交底,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禁止檢維修作業;
(四)建立危險化學品單位負責人對承包商的包保責任制,簽訂責任狀,考核包保責任落實情況并強化履職考核。
第二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變更管理制度,實施變更申請、風險評估與告知、制定管控措施、變更審批、變更實施、變更驗收、資料歸檔、變更關閉等變更管理程序,建立變更管理臺賬。
第三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采購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應當將其樣品送至有關鑒定機構進行物理危險性、毒性和環境危害性鑒定。經鑒定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鑒定結果報送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和屬地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管理該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分類、分隔儲存。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安全、消防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核對。
劇毒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單獨存放,嚴格執行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人雙鎖、雙人保管、雙賬本管理制度。
大型油氣存儲基地應當配備氣體檢測、緊急切斷、視頻監控、雷電預警等系統和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平臺。中小油氣儲存單位應當配備氣體檢測、緊急切斷和視頻監控系統。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經依法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應當執行法律、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資質,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 使用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管道安全標志和警示標識,落實管道定期檢測、維護、檢修、更新以及日常巡查等措施,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轉產、停產、停業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妥善處置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傾倒、丟棄和隨意堆放。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旗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拆除,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交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處置,不得擅自傾倒、丟棄和隨意堆放。
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儲存、利用、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檔案,如實記錄事故事件性質、起因物、傷害部位、傷害方式、環境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等要素。
第四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應急管理組織機構、應急管理責任體系和應急管理制度,明確應急指揮職責和運行機制。
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第三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普查,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和危害,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處置方案和應急處置卡,應急救援預案應當與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化工園區的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或者危險化學品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開展應急演練評估。
第四十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應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一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以及化工園區所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應當加強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建立或者整合本區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儲備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實行事故應急救援的統一指揮。
化工園區所在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化工園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單位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并建立應急聯勤聯訓聯戰機制。
鼓勵、支持危險化學品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四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后,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并統一發布有關信息,不得拖延、推諉。
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并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四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的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四十五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信息監管,對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廢棄處置等環節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和監控,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危險化學品單位、化工園區所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信息化建設,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實現信息化安全監測、監控和預警,并與有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
第四十六條 有關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督管理: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廠區內裝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由應急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運輸企業裝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由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管理;
(二)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合建的加油加氣站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經營許可證頒發及其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電解制氫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由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安全監管;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儲存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由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重大危險源管理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五)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的中試項目,由科研機構、技術研發機構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必要時,可以對危險化學品實施抽樣檢測;
(二)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危險化學品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開展在線巡查抽查,收集、固定違法事實;
(三)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四)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五)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六)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七)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及時移交其他部門處理,并作好書面記錄。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八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失信懲戒機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將嚴重失信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或者個人納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將相關不良信用記錄以及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納入本行政區域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采取加大監督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以及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或者個人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解除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評價機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業務。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教育體育、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滿足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需要的人才培養機制。
第五十一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和監督,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五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對檢維修人員進行安全告知、技術交底,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而開展檢維修作業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未建立變更管理制度,未實施變更管理程序,未建立變更管理臺賬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對其生產、采購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未送至有關鑒定機構進行物理危險性、毒性和環境危害性鑒定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拆除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