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綜合檔案館管理辦法
沈陽市綜合檔案館管理辦法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
沈陽市綜合檔案館管理辦法
沈陽市綜合檔案館管理辦法
(2024年12月23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綜合檔案館建設、管理和服務,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遼寧省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綜合檔案館的建設、管理和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綜合檔案館,是指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的,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圍內多種門類檔案的檔案館。
第三條 綜合檔案館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健全黨領導綜合檔案館工作的制度機制,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綜合檔案館工作各方面和各環節。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檔案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檔案館舍建設、檔案管理設施設備配置、檔案搶救和保護利用以及檔案信息化建設,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綜合檔案館依法接收檔案所需的庫房及設施設備。檔案庫房面積應當能夠滿足現存和今后三十年應進館檔案、資料的存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綜合檔案館的館舍,不得擅自改變綜合檔案館館舍的功能和用途。
綜合檔案館館舍的建設,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的要求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并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第六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加強高素質、專業化檔案人才隊伍建設,注重專家型、應用型人才培養。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保守秘密,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按照規定接受管理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七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本館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二)按照規定整理、保管檔案;
(三)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并采取各種形式研究、開發檔案資源,為各方面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四)開展宣傳教育,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和歷史文化教育功能;
(五)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保障檔案信息安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定期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一)屬于市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即向市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屬于區、縣(市)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即向區、縣(市)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的,其檔案應當按照規定由有關機關代管或者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由有關機關代管的檔案達到移交年限后移交;
(四)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的辦理部門、應對部門或者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相應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
(五)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發生變動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檔案處置方案并且移交檔案;
(六)專業性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檢查和同意,可以延長向綜合檔案館移交的期限。由于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經協商可以提前向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九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加強對反映本地區地方特色檔案的收集,形成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檔案資源庫,豐富館藏資源結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收集保管本單位的志書、年鑒、大事記、編研成果等資料,并送同級綜合檔案館保存。
第十條 綜合檔案館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交換等方式收集檔案時,應當考慮檔案的珍稀程度、內容的重要性等,并以書面協議形式約定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相關檔案利用條件。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屬于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捐獻給綜合檔案館。綜合檔案館應當維護捐獻者的合法權益,對捐獻重要、珍貴檔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按照下列措施保管檔案:
(一)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查閱利用規范,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專門庫房,配備防火、防盜、防水、防光、防塵、防有害氣體、防有害生物以及溫濕度調控等必要的設施設備;
(三)根據檔案的不同等級,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和管理;
(四)根據需要和可能,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需要的設施設備;
(五)編制檔案目錄等便于檔案查找和利用的檢索工具。
綜合檔案館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特藏檔案庫,對重要、珍貴檔案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保管,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檔案檢查和處理情況臺賬,定期清點檔案,檢查檔案保管狀況。開展館際間檔案保護技術合作,對受損、易損檔案及時修復、復制或者作其他技術處理。
第十三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開展檔案的整理、鑒定、統計工作。定期對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進行鑒定,形成鑒定工作報告。
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標注。經鑒定需要銷毀的檔案,其銷毀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禁止篡改、損毀、偽造檔案。
第十四條 綜合檔案館委托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服務的,應當與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并約定服務的范圍、質量和技術標準等內容。
檔案服務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相應的經營范圍;
(二)具有與從事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數字化等相關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專業人員和專業能力;
(三)具有保證檔案安全的管理體系和保障措施。
綜合檔案館應當對受托方的服務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受托方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進行檔案開放審核。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撤銷、合并、職權變更的,由綜合檔案館會同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共同負責;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的,由綜合檔案館負責。
綜合檔案館應當根據館藏實際,制定檔案開放計劃,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的檔案向社會開放,并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經開放審核后可以提前向社會開放。
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經綜合檔案館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
綜合檔案館以接受捐獻、寄存方式收集的檔案,是否開放應當按照與捐獻、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的約定辦理。未作約定的,應當征得捐獻、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意見。無法取得意見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綜合檔案館可以通過閱覽、復制和摘錄等形式,依法向社會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綜合檔案館應當明確檔案利用的條件、范圍、程序等,設置專門的檔案利用接待場所和官方網站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發揮檔案查詢利用服務平臺的作用,加強檔案信息資源館際共享服務,推進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綜合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綜合檔案館保管的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保管該檔案的綜合檔案館同意,必要時,綜合檔案館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同意。
第十九條 綜合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應當逐步實現以復制件代替原件。數字、縮微以及其他復制形式的檔案復制件,載有綜合檔案館檔案利用專用印章標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范圍內發行。檔案研究人員研究整理檔案,應當遵守檔案管理的規定。
綜合檔案館應當根據自身條件,通過查考相關檔案史料、編輯專題檔案摘編、報送檔案編研成果等方式,提供資政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加強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在檔案利用方面的協作,可以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研究、編輯出版有關史料。
綜合檔案館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做好館藏歷史文化研究工作,建設檔案文化成果宣傳平臺,通過舉辦論壇、文創展示等活動,發揮存史資政育人作用。
第二十二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加強對紅色檔案的征集、保護和研究利用,建立紅色檔案專題數據庫,編輯出版紅色檔案史料,舉辦紅色檔案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
鼓勵和支持綜合檔案館建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社會實踐基地以及其他教育實踐基地,利用紅色檔案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等主題教育活動,講好紅色檔案故事。
第二十三條 綜合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向綜合檔案館移交傳統載體檔案時,已經形成的檔案數字化成果,應當同步移交。
綜合檔案館應當加強數字檔案館建設,為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長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定期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
綜合檔案館應當在接收電子檔案時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檢測,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保證電子檔案在長期保存過程中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綜合檔案館應當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異質備份保管,異地備份選址應當滿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綜合檔案館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5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第78號令公布的《沈陽市綜合檔案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