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沈陽市社區工作暫行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沈陽市社區工作暫行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沈陽市社區工作暫行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沈陽市社區工作暫行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4年8月9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務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政府規章:
1.《沈陽市社區工作暫行辦法》
(2002年7月29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
2.《沈陽市民防管理規定》
(2003年12月18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公布)
3.《沈陽市采砂管理辦法》
(2007年7月10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公布)
4.《沈陽市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2007年11月15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公布)
5.《沈陽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2011年12月24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公布)
6.《沈陽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
(2013年1月13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公布)
7.《沈陽市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
(2014年12月9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