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氣象災害防御與氣候資源利用條例
阜新市氣象災害防御與氣候資源利用條例
遼寧省阜新市人大常委會
阜新市氣象災害防御與氣候資源利用條例
阜新市氣象災害防御與氣候資源利用條例
(2024年8月29日阜新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推進氣候資源開發利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與氣候資源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對氣象災害防御、氣候資源利用未作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科學防御、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類指導、社會參與的機制。
氣候資源利用工作應當尊重自然生態規律,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含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與氣候資源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氣象災害防御體系,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科學研究,依法合理安排氣象設施建設用地;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績效考核,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災減災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并確定人員,做好氣象災害監測設施、預警信息傳播設施的日常維護,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協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應急廣播系統的日常運行管理和故障報告,將接收到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傳播給村民。
第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御的管理、服務、監督以及氣候資源利用的指導、服務等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依法做好氣象災害防御與氣候資源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文化旅游、廣播電視、應急管理、教育、公安、水務、供電、電信等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與氣候資源利用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防災減災應急聯動機制,完善重大氣象災害臨災預警“叫應”機制。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并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提高社會公眾防御氣象災害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御相關知識和技能納入地方課內容,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培養和增強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3月23日“世界氣象日”所在周為本市的氣象宣傳周。
第八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進行氣象探測并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資料。未經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批準,不得中止氣象探測。
氣象探測活動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氣象資料共享、共用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從事氣象工作的機構交換有關氣象信息資料。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規劃,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特點和實際情況,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防御準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建立防御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檢查制度,及時消除氣象災害風險隱患。
第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完善氣象綜合監測、預報和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重點防御區域以及監測站點稀疏區增設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完善自動氣象站、雷達等氣象觀測站網。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農業、生態、交通、旅游等專業氣象觀測站網。
在建設氣象災害監測設施時,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干旱、暴雨、暴雪、大風、大霧、冰雹、雷電、沙塵暴等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技術和方法研究,建立健全分災種、分重點行業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聯合有關主管部門發布森林草原火險、重污染天氣、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質災害等氣象風險預警,提高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第十三條 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職責通過當地媒體向社會發布,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作出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絡等媒體收到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向社會公眾播發或者刊登,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播。
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求,車站、商場、學校、醫院、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以及公交車、巡游出租車廣告運營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屏、廣播等設施,依法向社會公眾播發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河道險段、水庫、堤防、低洼路段、過河橋梁、漫水橋、涵洞等氣象災害易發區域,設置警示標識,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統一協調的人工影響天氣指揮和作業體系,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管理。
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過程中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 防雷減災工作應當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氣象、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電力、電信等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對相關領域防雷減災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在檢測項目完成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程序向檢測項目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報送檢測項目相關信息,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護林和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并定期組織開展建筑物、構筑物防風避險的監督檢查。
建筑物、構筑物、戶外廣告牌、玻璃幕墻、樹木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開展防風避險巡查,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采取措施及時消除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和樹木折斷等安全隱患,避免和減輕大風災害造成的危害。
第十八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制定暴雨強度公式,原則上每五年修訂一次,并將其作為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的技術依據。
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暴雨強度和降雨情況,做好城市排水管網和防澇設施的設計、建設和改造,定期組織開展檢查,保持排水通暢,并在城鎮易澇點開展積澇實時監控、設置警示標識。
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水庫、堤防、閘壩、泵站等防洪設施建設,對堤防、涵洞、漫水橋、礦山、尾礦庫等重要險段和地質災害易發區開展巡查,及時疏通河道,加固病險水庫。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巨災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氣象指數保險等氣象保險相關產品和服務,提升社會災害救助能力。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為開發農產品氣象指數保險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地區的氣候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并根據氣候資源數據庫和調查結果組織編制氣候資源區劃。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項目的勘察選址、建設運行提供氣象監測、評估、預報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編制精細化農業氣候區劃和農業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建立農業氣象災害預警、評估體系,開展農業適應氣候變化的決策服務業務,提升氣象綜合保障糧食安全能力,促進農業高質量發展。
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當地風能、太陽能等可利用程度和資源區劃,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大型風力和光伏發電等項目,促進風能、太陽能等資源規范有序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以及氣象、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發揮氣候標志品牌、農產品品質認證作用,推動當地氣候資源優勢利用。
鼓勵和支持小米、花生、高粱、紅薯、沙棘等特色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行業協會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農產品氣候品質認證。
鼓勵和支持合理開發利用冰雪景觀、物候景觀及避暑氣候、康養氣候等氣候資源,創建特色氣候小鎮等氣候標志品牌,發展特色旅游、康養等產業。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節能減排、國土綠化、濕地保護、云水利用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加強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改善氣候條件,保護氣候資源。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干旱、暴雨、暴雪、大風(沙塵暴)、冰雹、雷電、龍卷、大霧、臺風、低溫、高溫、霜凍、寒潮、霾等造成的災害。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被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陽光照、熱量、云水、風、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