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潔取暖促進條例
阜新市清潔取暖促進條例
遼寧省阜新市人大常委會
阜新市清潔取暖促進條例
阜新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號
《阜新市清潔取暖促進條例》已由阜新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3年8月29日通過,已經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9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24日
阜新市清潔取暖促進條例
(2023年8月29日阜新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有序促進清潔取暖,保障公眾健康,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清潔取暖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清潔取暖,是指利用天然氣、電、地熱、生物質、太陽能、工業余熱、清潔化燃煤、核能等清潔化能源實現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
法律法規對清潔取暖工作已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清潔取暖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屬地負責、促管結合、用戶可承受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含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清潔取暖推廣以及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設立專項資金用于保障清潔取暖促進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清潔取暖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指定有關部門(以下統稱清潔取暖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清潔取暖促進工作。其他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清潔取暖促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清潔取暖促進工作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公眾的清潔取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清潔取暖以及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引導,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潔取暖促進工作納入能源發展、供熱、城鄉建設等專項規劃,并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市清潔取暖綜合協調部門應當發布清潔取暖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使用指南等指導目錄,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市、縣清潔取暖綜合協調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城鄉清潔取暖工作,推進清潔化能源在清潔取暖中的持續利用,充分考慮用戶特點及需求,分類分步推廣、改造、升級清潔取暖方式和措施。
城市建成區實行集中供暖燃煤鍋爐超低排放的方式,實現清潔取暖。
鄉鎮、村等實行集中供暖的,采取生物質、電等清潔化能源方式,實現清潔取暖。
農村實行分散式取暖的,采取太陽能、電、生物質等清潔化能源方式,因地制宜、因戶施策實現清潔取暖。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清潔取暖的財政政策、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利用政策。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方財政安排的清潔取暖促進工作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支持清潔取暖項目建設。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清潔取暖促進工作提供金融支持。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業開展清潔取暖技術研究,培養和引進技術人才,推廣使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
市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支持清潔取暖技術產品的研究、推廣和利用。
實施分散式清潔取暖項目的單位,應當建立與清潔取暖保障能力相適應的售后運營服務體系,健全清潔取暖24小時服務熱線和管理平臺,及時提供使用指導、上門維修等服務。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清潔化能源供應和保障機制,支持清潔化能源項目建設,建立固定的生物質等清潔化能源供應點,保障清潔化能源質量安全、價格穩定、供應及時。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負荷需求,有計劃地開展電網改造升級,滿足清潔取暖用電需求。
鼓勵和支持清潔化能源就地消納,提高清潔化能源供給能力,降低清潔取暖成本。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向社會公布。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
鼓勵和支持新建、改建、擴建的燃煤集中供暖項目,以及在用燃煤集中供暖設備、設施,達到國家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清潔取暖示范區建設。市清潔取暖綜合協調部門應當引導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率先使用清潔取暖新工藝、新設備。
鼓勵和支持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參與清潔取暖示范鎮、示范村、示范街創建。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實施分散式清潔取暖項目的單位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潔取暖促進工作納入年度考評。
完成清潔取暖年度目標任務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獎勵。未完成清潔取暖年度目標任務的縣,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約談并責令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銷售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職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