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遼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政府
遼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遼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21日遼陽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24年4月25日遼陽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品加工廢料、食物殘渣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運、處置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相關知識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文明消費,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市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h(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單位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文化旅游、商務、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八條 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臺賬,記錄投放、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來源、去向、處置等運行數據情況。
第九條 餐飲經營者及供餐食堂等餐廚垃圾投放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使用專用收納容器,按照市容環境要求擺放,保持容器完好、密閉、整潔;
(二)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販賣、收運;
(三)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焚燒餐廚垃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投放單位簽訂收運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清運餐廚垃圾;
(二)使用有統一環保標識的專用密閉收運車輛,保持車輛整潔,不得在運輸途中丟棄、遺撒;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接收收運單位運送的餐廚垃圾;
(二)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儲存和處置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環境保護要求;
(三)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場所在線監控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在線監督;
(五)建立餐廚垃圾處置電子臺賬,每月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處置餐廚垃圾的來源、處置量、處置產物去向等資料;
(六)設施設備停產、檢修需要中斷作業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報告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執法協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應當將行政處罰相關信息共享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餐飲經營者及供餐食堂等餐廚垃圾投放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隨意傾倒、堆放、焚燒餐廚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十八條 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