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遼寧省盤錦市人民政府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2022年12月24日通過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58號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市政府決定對《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法規草案和規章設定行政許可,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法規草案設定行政強制,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二、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法規草案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法規草案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法規草案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
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限額執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此外,對條文中涉及“市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