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葫蘆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遼寧省葫蘆島市人大常委會
葫蘆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葫蘆島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10月29日葫蘆島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7日遼寧省
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增強城市防澇能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安全為重、因地制宜,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落實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的要求。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尊重自然地形地貌,推廣和應用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保護和利用城市自然山體、河湖濕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態空間,形成生態、安全、可持續的城市水循環系統,實現下列建設目標:
(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符合規劃要求,提高雨水積存、蓄滯、收集、凈化、利用能力;
(二)城市排水排澇設施建設達標,消除城市易澇點;
(三)因地制宜地實施雨污分流,有效控制徑流污染,消除城區黑臭水體;
(四)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得到保護和恢復,改善水環境質量,熱島效應緩解;
(五)國家和省對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領導,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政府統籌、多專業融合、各部門分工協同的工作機制,保障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投入,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統籌協調、技術指導、監督考核、系統推進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的指標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負責海綿城市建設中的土地供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在建設項目立項過程中,對項目建設內容中的海綿城市建設部分進行評審。
財政部門負責配合項目主管部門將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配合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和多渠道籌集資金的相關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管理、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園林、水利、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海綿城市設施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數據、氣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海綿城市科普宣傳,引導全社會樹立海綿城市理念、愛護海綿城市設施、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公益宣傳,普及海綿城市知識。
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管理、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依法查處破壞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并及時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章 規劃管控
第八條 編制或者修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貫徹海綿城市理念,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要求,保護自然生態空間格局。
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水利、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和單位,依法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詳細規劃。
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或者修編道路、綠化、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控制指標、分區建設指引、建設管控要求等內容。
編制或者修編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結合城市特點,合理確定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標,合理劃分排水分區,科學確定技術路線。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應當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老城區應當以解決城市內澇、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體治理為重點,結合城市更新、環境提升改造等工作,因地制宜地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二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主要控制指標納入土地供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等環節。
對于依法不需要辦理土地供應手續的提升改造類項目,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主要技術指標和要求。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市實際,組織制定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豁免清單,并公布實施。
列入豁免清單的建設項目,對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不作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情況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因地制宜地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一)建筑和小區建設。采取屋頂綠化、下沉式綠地、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和小區的雨水積存、蓄滯能力。
(二)道路和廣場建設。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道路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提高道路和廣場的雨水收集、凈化、利用能力。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采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人工濕地等低影響開發措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并為蓄滯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科學、有序地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須經過岸線凈化,推進防澇設施和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設與改造,消除易澇點,控制滲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整治。恢復和保護水體的自然形態,營造多樣性生物生存環境。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構建城市良性水循環系統,提高雨洪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減少硬質鋪裝面積,根據需要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七)工礦企業建設。采取下沉式綠地、透水鋪裝和雨水花園等措施,有條件的可以建設雨水收集、凈化、蓄存、利用設施。
(八)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新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標,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規劃設計條件和技術標準要求。
改建建設項目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標,應當全面考慮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水利、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單位,制定海綿城市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水利、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氣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市特點,編制海綿城市建設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技術導則和評價標準,指導海綿城市建設。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在建設項目立項等環節,應當審查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必要性、目標、相關措施等內容。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編制海綿城市專篇,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和技術標準。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保證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真實、準確。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結合我市氣候特點開展設計,形成海綿城市專篇,落實海綿城市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要求和氣候條件對海綿城市設施的要求。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海綿城市專篇依法進行審查。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進行施工;應當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實施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管理、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范圍。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建設項目和海綿城市設施同步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海綿城市設施,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寫明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法報送備案。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海綿城市設施的竣工資料納入工程檔案,移交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章 運行、維護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或者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非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或者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項目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或者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運行維護。
運行維護責任主體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
(二)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登記,對隱蔽工程和存在安全風險的海綿城市設施進行標識;
(三)開展日常巡查、養護和維修,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四)暴雨、臺風等特殊天氣來臨前后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巡查,及時維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損毀海綿城市設施及其配套監測設備。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需要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及其配套監測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所有權人和運行維護主體同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按照原建設標準恢復,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智慧監管系統建設,實現海綿城市監測數據的融合應用,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考核和績效評價機制,定期組織檢查和評價。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技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發展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產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損毀海綿城市設施及其配套監測設備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管理、水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規定記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負有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二)海綿城市設施,是指具有“滲、滯、蓄、凈、用、排”功能的設施,包括透水鋪裝、屋頂綠化、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滲透塘、滲井、濕塘、雨水花園、雨水濕地、蓄水池、雨水罐、調節塘、調節池、植草溝、滲管、滲渠、植被緩沖帶、初期雨水棄流設施、人工土壤滲濾、雨污分流設施等。
(三)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蓄滯、凈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