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綠化管理條例
吉林市綠化管理條例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吉林市綠化管理條例
吉林市綠化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6日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2017年6月1日吉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改 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改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2024年12月16日吉林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改 2025年3月27日 吉林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城鄉綠化事業持續發展,加快國土綠化步伐,保護綠色植被,提高生態環境質量,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吉林省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綠化,是指植樹造林、種花、種草以及提高綠化質量等綠化建設。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 綠化國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把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綠化委員會,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綠化工作和義務植樹運動。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參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總體綠化規劃,指導有關部門制定綠化規劃和發展花卉產業;
(三)制定年度計劃,下達城鄉綠化任務,督促檢查綠化工作;
(四)審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綠化工程項目;
(五)組織領導全民義務植樹;
(六)宣傳普及綠化知識,組織綠化技術培訓;
(七)監督各系統、各部門綠化資金的使用;
(八)總結、推廣綠化工作經驗,組織評比獎勵。
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水利、交通、鐵路、煤炭、冶金、化工、輕工、教育、民政、駐軍等綠化任務較重的系統和部門也應設立綠化委員會,負責本系統、本部門的綠化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分別主管農村和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和有法定植樹義務的公民,都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綠化活動,完成綠化任務。
各新聞單位應加強綠化宣傳工作,提高全民綠化意識。
第八條 對綠化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綠化規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與農村和城市發展相適應的總體綠化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農村綠化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林業等有關部門編制,納入農村總體發展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城市綠化、規劃和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農村和城市綠化規劃經批準后,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農村綠化規劃應以整治荒山、荒地,綠化路旁、水旁、村旁、宅旁以及低質低產林、灌叢林地改造為重點,以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森林質量為目標,并將植樹造林與當地農民興林致富相結合。
城市綠化規劃,應充分利用松花江水系、周邊風景山、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以提高綠化覆蓋率、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化總體水平為重點,以建設生態園林、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為目標,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十二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根據綠化規劃和綠化委員會下達的任務,編制年度實施計劃,并落實到鄉鎮、街道、單位及山頭、地塊等一切適合綠化的地方,保證計劃的實施。
各系統、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編制的綠化規劃的要求,按照綠化委員會下達的任務,結合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制定綠化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綠化建設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行政領導任期綠化目標責任制、年度綠化任務完成情況考核制等制度,由各級綠化委員會組織考核,督促綠化責任單位按規定完成綠化任務。
責任單位的造林綠化任務,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下達責任通知書確認。
第十四條 市綠化委員會應當制定并頒布適用于不同類型單位和綠化工程項目的綠化標準,促進城鄉綠化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
第十五條 農村或城市建設項目中的綠化工程,應當和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綠化季節。
第十六條 綠化工程建設(庭院綠化建設除外)的設計,須由具有綠化工程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
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七條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有計劃地建立區域性林木良種基地和試驗繁殖基地,培育良種壯苗,加強種苗監測和監督管理工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按城市綠化需求建立苗圃、花圃和草圃,引進和培育優良品種。
第十八條 凡從外地引進的綠化種子、苗木和花草,必須依法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檢驗和檢疫,達到規定質量和檢疫標準,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 全民義務植樹由各級綠化委員會組織實施。市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市區內市屬以上機關、企事業單位及駐軍的義務植樹;其余各單位及個人的義務植樹,由縣級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
第二十條 實行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要對本行政區內的單位進行義務植樹登記,各單位應在每年3月1日前到當地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填報義務植樹登記卡,確定履行義務形式,經綠化委員會督促仍不登記的視為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在3月12日前向植樹單位下達義務植樹通知單,確定履行義務地點、任務及質量要求。
第二十一條 綠化建設資金的來源、管理和使用,按《吉林省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綠化保護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森林、林木、林地和各種綠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保護管理責任制度,保護管理好各種綠化植被。
綠化植被的保護實行專業隊伍管護與群眾性管護相結合。
第二十三條 綠化的林木、林地和綠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林木、林地和綠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發生爭議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綠化的林木、林地和綠地所有者或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林木、林地和綠地的保護管理工作,按國家規定標準,配備專職或兼職管護人員,實行常年管護,并建立健全管護制度,完善各項預防措施,防止損壞以及火災、病蟲鼠害的發生。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二)在幼林地內砍柴、毀苗、放牧;
(三)在綠地上堆放物料、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
(四)攀折樹木、采摘花草、踐踏草坪;
(五)損害綠化設施;
(六)其它損害樹木、綠地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樹木和占用林地、綠地。確需砍伐或占用的,必須報林業和草原或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向樹木、林地和綠地所有者或經營者繳納各項補償費。砍伐城市樹木或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按規定比例和限期在綠化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補栽補種。
第二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八條 單位、居民搬遷時,應將其庭院中自行種植的樹木移交給遷入單位、居民。經協商可有償移交,不得損壞和擅自砍伐。
第二十九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采取妥善措施保護現場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內樹木的管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樹木,應及時組織砍伐、更新:
(一)樹木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樹木嚴重枯朽或傾斜,妨礙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它設施安全的;
(三)樹齡、樹容已達到更新期的;
(四)因其它原因確需砍伐的。
第三十一條 市區內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以及個體經營單位應按照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對門前責任區的樹木、綠地、綠化設施進行養護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樹木、花草死亡、設施損壞的,管護者應負責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林業和草原、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責任單位未按要求完成造林綠化任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綠化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綠化,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綠化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全部損失。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進行處罰,對違反本條其他規定的,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砍伐樹木或占用林地、綠地的,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林業和草原、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