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遼源市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吉林省遼源市人大常委會
遼源市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遼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遼源市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已經2023年10月20日遼源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并經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遼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1日
遼源市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2023年10月20日遼源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城鄉社區治理能力和水平,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和諧有序、綠色文明、創新包容、共建共治共享的城鄉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社區治理等活動。
第三條 城鄉社區治理工作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三)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
(五)堅持共建、共治、共享;
(六)堅持城鄉統籌、因地制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將城鄉社區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城鄉社區治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城鄉社區治理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鄉社區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城鄉社區治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區治理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區治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以服務居(村)民為宗旨,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履行法定職責,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村)民利益相關的社區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第七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各類主體參與城鄉社區治理。
第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的宣傳,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城鄉社區治理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社區建設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資源配置、人口數量、治理能力等情況劃定社區。城市社區的規模一般應當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區域相當。
第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調整,應當依法進行。
居(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據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設立各委員會。
第十一條 按照省有關規定,建立全省統一的網格體系。農村網格以自然屯或者村民小組劃分,城市網格按照規定的戶數標準劃分。
第十二條 健全社區網格員隊伍,開展社區網格日常工作。社區網格配備一名網格長和若干專兼職網格員,城市網格建立網格長、樓棟長和單元長的組織體系,農村網格建立網格長和村民代表的組織體系。
第十三條 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綜合服務平臺,培育和建立為社區提供服務的各類社會組織,完善專業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治理和社區服務的工作體系。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規范建設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應當設置服務大廳和多功能室,合理劃定政務服務、黨群活動、協商議事、文化體育等功能區域。
統籌整合相關部門在城鄉社區設立的各類服務活動場所,實行設施共用、資源共享。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連片改造居民區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應當按照便民利民原則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省級規定標準。
已建成居住區沒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或者不能滿足需要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改(擴)建、置換、購買、租賃、借用等方式,完善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本行政區域內閑置資源,作為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鼓勵駐社區單位為社區提供綜合服務設施,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第三章 社區治理
第十七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村)民依法制定或者修改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居(村)民應當共同遵守,充分發揮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在城鄉社區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八條 城鄉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應當實行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居(村)民自治機制。不斷健全和完善居(村)民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渠道。
第十九條 涉及城鄉社區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群眾關心的民生實事和重要事項等,由居(村)民委員會定期組織開展民主協商,引導居(村)民積極參與協商議事,通過協商表達訴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第二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完善黨務、居(村)務、財務定期公開制度;及時公開社區惠民項目、民生實事項目等事關居(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接受居(村)民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開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居(村)民的查詢。
第二十一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引導居(村)民履行法定義務,維護居(村)民合法權益。
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發揮人民警察、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法治社區建設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條 完善居(村)民委員會糾紛調處機制,發揮人民調解員、基層法律工作者、仲裁員等專業人員在物業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等領域調解和多元化解糾紛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條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組織開展文明社區、文明鄉村、文明家庭創建和道德模范評比活動,引導居(村)民崇德向善、助人為樂、誠實守信、孝老愛親,倡導家庭家教家風建設,促進城鄉社區德治建設。
第二十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設立宣傳欄、電子屏等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優秀中華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傳播身邊好人好事,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議事協商機制,及時研究解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督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履行職責。
對無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管理的物業,可以依托居(村)民委員會實行業主自治管理。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的職責和物業服務人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的義務,不得轉交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承擔。
第二十六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決定,進行宣傳動員,組織居(村)民開展防治、救助活動,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出現重大傳染病疫情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及時啟動社區應急救助志愿服務預案,組織社區志愿者協助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工作,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云平臺、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既有城鄉社區信息資源,建立統一的城鄉社區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促進智慧社區建設。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居(村)民委員會承擔社區工作事項清單、協助政府的社區工作事項清單以及社區工作事項的負面清單。
對需要社區協助的事項,應當協商一致,并提供相應的經費、信息支持、業務指導等必要的工作條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將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轉交給居(村)民委員會承擔,不得直接給居(村)民委員會安排工作任務。
第四章 社區服務
第二十九條 社區服務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居(村)民志愿服務、社會捐贈捐助等方式開展服務。
鼓勵支持各類組織和個人為居(村)民提供公益服務。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與社區工作的有效銜接機制,推進社區就業、社會保障、公共衛生、養老服務、文體教育、公益法律、社會治安以及生態文明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設立公共服務窗口,為居(村)民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社區社會組織等開展社區養老、托育、助殘、餐飲、護理、家政、休閑、健身、文化、培訓、再生資源回收等社區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完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實施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支持、規范社區養老組織(機構)參與養老服務,開展社區養老服務合作。
鼓勵物業服務人以及其他企業發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第三十三條 居(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托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立志愿者服務站點,建立志愿者、服務對象和服務項目對接平臺,開展家政、文體、心理疏導、醫療保健、法律咨詢、安全防范等社區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支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為社區社會組織開展糾紛調解、健康養老、教育培訓、志愿服務、公益慈善、防災減災、文體娛樂、移風易俗、鄰里互助、居(村)民融入以及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創造條件。
有條件的居(村)民委員會可以向社區社會組織無償提供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支持其為居(村)民服務。
第三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駐社區單位應當利用自身條件,支持所在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教育、引導和支持本單位職工積極參與社區治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社區治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慈善捐贈等方式投向城鄉社區治理領域。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社區治理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對專項資金依法審計。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應當按照社區規模、人口密度、服務半徑、居(村)民結構、轄區單位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社區工作者數量。
加強社區專職工作者職業體系建設,建立社區專職工作者崗位開發、統一管理、薪酬待遇、培訓培養、考核評價、晉升辭退等制度。
第四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對有關部門服務社區工作的評議結果,應當作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評議有關部門服務社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列入部門績效考核的內容。
居(村)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居(村)民對供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公共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評議。相關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對評議意見及時回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予以糾正、通報批評,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將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轉交給居(村)民委員會承擔或者直接給居(村)民委員會安排工作任務的;
(二)將依法需要居(村)民委員會協助的工作事項轉交居(村)民委員會但未提供相應的經費和必要工作條件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居(村)民委員會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