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遼河流域協同保護條例
遼源市遼河流域協同保護條例
吉林省遼源市人大常委會
遼源市遼河流域協同保護條例
遼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遼源市遼河流域協同保護條例》已經2023年11月3日遼源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并經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遼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5日
遼源市遼河流域協同保護條例
(2023年11月3日遼源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遼河流域水環境跨區域協同保護,改善遼河流域水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遼河流域水環境協同保護及其他有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遼河流域,包括本行政區域內東遼河干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區域,以及被確定為屬于本流域的閉流區。
第三條 遼河流域水環境協同保護應當堅持上下游統籌、左右岸聯動和干支流互補,水資源保護、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態修復共治,政策協同、工作協同和市內協同、省內協同并舉,水域保護與岸線保護共同推進,構建全面、系統、協同、高效工作格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遼河流域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開展協同保護的相關工作,統籌解決流域保護重大問題。
流域內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流域保護工作,確定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人員,落實流域管理和保護責任。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與長春市、四平市(以下簡稱毗鄰市)建立健全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動和協商機制:
(一)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
(二)加強聯防聯控機制建設;
(三)健全聯合執法檢查機制;
(四)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與毗鄰市協同實施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措施:
(一)協同發布共同治理的通知、通告;
(二)協同編制水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三)協同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四)協同開展定期巡河;
(五)協同調配水庫水量;
(六)協同開展普法宣傳活動。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與毗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同開展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加強對涉及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八條 共同建立全流域司法工作協作機制,推進跨行政區域司法協作和多元聯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完善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共同預防和依法懲治破壞遼河流域水環境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 遼河流域內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水環境保護職責:
(一)調查核實轄區內畜禽養殖基本信息,報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畜牧)部門;
(二)建立垃圾、畜禽糞污收集點,及時收集、轉運、處置垃圾、畜禽糞污;
(三)組織開展巡河、清河,收集、處置水域及岸線漂浮物、垃圾等廢棄物;
(四)督促、指導轄區內有關單位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
(五)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水環境保護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遼河流域內各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遼河流域環境承載能力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畜禽養殖禁養區。
禁養區內不得違法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第十一條 遼河流域內各村(屯)規模化畜禽養殖經營者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畜禽糞污;非規模化畜禽養殖經營者應當通過綜合利用、委托處置、生產有機肥、堆漚還田等方式處理畜禽糞污。
非規模化畜禽養殖總數量達到規模化養殖標準的畜禽散養密集區,其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污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并鼓勵實行集約化養殖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畜禽糞污。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布設縣、鄉、村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明確管理責任。
農藥銷售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及時回收其銷售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并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
農藥使用者應當及時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回農藥經營者或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不得隨意丟棄。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應當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數量和去向信息。回收臺賬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三條 在遼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嚴格落實環保措施,不得影響生態流量保障目標,嚴禁造成水質惡化和下降。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在禁養區內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遼河流域水環境協同保護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本條例未規定的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措施、保護責任、禁止情形和法律責任等,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