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柞蠶產業發展條例
遼源市柞蠶產業發展條例
吉林省遼源市人大常委會
遼源市柞蠶產業發展條例
遼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遼源市柞蠶產業發展條例》已經2022年2月28日遼源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并經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遼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8月8日
遼源市柞蠶產業發展條例
(2022年2月28日遼源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保護和利用地方特色農業資源,促進柞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產業和生態深度融合,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柞蠶產業規劃和產業扶持,蠶場建設和管理,柞蠶生產、經營和加工活動適用本條例。
柞蠶蠶種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的管理適用《蠶種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柞蠶產業發展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因地制宜、綠色高效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市和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柞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促進柞蠶產業發展的協調機制。
市和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柞蠶產業發展和管理工作,并在柞蠶放養、蠶場建設和保護方面給予技術指導。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科技、水利、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柞蠶產業發展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支持柞蠶行業協會和柞蠶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發揮其在資金、物資、技術、信息、市場營銷等方面的服務功能。
第二章 產業規劃
第六條 市和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發揮特色優勢和產業發展目標,制定柞蠶產業發展規劃,優化和調整柞蠶產業發展布局。注重拉長產業鏈條,研發新產品,提高附加值,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七條 柞蠶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等相銜接。
第八條 柞蠶產業發展規劃編制應當尊重自然規律和市場規律,經過充分調研和科學論證,認真聽取科研機構、蠶場權屬人和使用人、柞蠶產品經營者、加工企業等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 市和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資源狀況和柞蠶產業發展的重點區域,制定天然蠶場保護、開發和人工蠶場建設方案,有序擴大柞蠶產業發展規模。
第十條 市和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柞蠶產業發展需求,研究制定柞蠶產業發展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市和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與食品餐飲、觀光旅游和柞蠶文化相融合的柞蠶產品銷售模式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章 蠶場管理
第十二條 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蠶場備案制度,對已經形成的天然蠶場進行備案,載明蠶場區位、四至、規模、權屬人和使用人等。
第十三條 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蠶場建設投入政策,支持養蠶步道、運輸索道等蠶場標準化建設,不斷提升養蠶機械化作業程度。
第十四條 國有、集體林地,以及荒山和廢棄蠶場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開發新建蠶場:
(一)連片面積四十畝地以上;
(二)坡度在三十度以下;
(三)柞樹林齡不得超過十年且柞樹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符合蠶場建設環境條件的相關標準以及有關規劃要求。
嚴格限制國有林地開發新建蠶場;不得占用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脆弱地區開發新建蠶場。
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利用林地開辟新蠶場的,應當經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連續三年不養蠶的蠶場,由林業主管部門收回,實行封山育林。
第十五條 蠶場權屬人和使用人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蠶場的管護,防止蠶場水土流失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蠶場柞樹稀疏地塊應當采取補植補種柞樹、草灌植物等密植串帶措施,恢復和增加蠶場植被。
第十六條 蠶場權屬人和使用人應當嚴格履行蠶場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義務和責任,維護蠶場安全,防止蠶場火災和生態環境破壞。
第十七條 蠶場權屬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將蠶場轉作非蠶使用或者擅自棄蠶荒場。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蠶場內進行下列破壞蠶場的行為:
(一)開墾、采石、挖沙、取土、建墳、放牧、砍柴、摟草、刨柞樹根等;
(二)侵占、毀壞蠶場及蠶場基礎設施;
(三)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堆放固體廢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蠶期內噴灑非利蠶類農藥;
(五)非生產用機動車進入蠶場;
(六)餐飲、燒烤、露營等損害蠶場環境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柞蠶生產
第十九條 國有、集體所有蠶場可以采取自主經營、租賃經營、委托經營、合作經營等方式放養柞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蠶場實行承包經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 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柞蠶放養專業技術服務體系,為柞蠶生產提供必要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 柞蠶生產應當使用國家或者省農業主管部門確認推廣并適宜放養區域生態的蠶種;放養的蠶種應當由蠶種生產、銷售者建立蠶種生產、銷售檔案。
第二十二條 科學合理確定柞蠶放養頻率、投種數量和食葉程度,不得過度放養,保障柞蠶產業可持續發展。
柞蠶放養頻率和投種數量等具體規定由柞蠶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移蠶不得剪柞樹主干枝,防止柞樹枯萎死亡,保護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三條 蠶場輪伐更新由縣(區)、鄉(鎮)蠶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勘察、設計后按設計方案進行。
林地上蠶場的輪伐更新,適用森林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四條 蠶場輪伐更新實行周期制。中刈蠶場二至三年,根刈蠶場四至六年。未到期限的,不得輪伐更新。
每次輪伐更新應當在柞樹休眠期進行,不得超出審批面積、越界、串地塊輪伐更新。
第二十五條 蠶場可以因地制宜,結合土壤、氣候、生態環境等自然因素,林下間作藥材、山野菜、食用菌等經濟作物,實行多種經營增產增收。
第五章 經營與加工
第二十六條 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柞蠶產品銷售經營的規范和管理,培育專業合作社等具有龍頭帶動作用的經營主體,創新營銷模式,開發域內外市場,拓寬銷售渠道,擴大消費群體。
第二十七條 完善柞蠶產品存儲設施建設,研究推廣適合柞蠶產品存儲的新方法、新技術,延長柞蠶產品的供應期。
第二十八條 支持柞蠶行業協會、加工企業制定和申報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柞蠶產品加工企業應當采用標準化、清潔化方式生產加工柞蠶。
第二十九條 加強柞蠶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柞蠶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在采收、存儲、加工環節中使用危害柞蠶產品質量的方法和措施。
建立柞蠶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對柞蠶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測。
第三十條 柞蠶加工企業應當建立柞蠶產品質量安全自檢制度,定期對柞蠶加工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建立柞蠶產品加工記錄檔案。
柞蠶加工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柞蠶產品保質期滿后一年。不得偽造柞蠶加工記錄。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柞蠶產品生產經營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六章 產業扶持
第三十二條 市和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適度擴大柞蠶生產規模,引導和培育柞蠶產品精深加工企業,促進柞蠶產業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三條 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柞蠶產品加工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聯合研發柞蠶產品精深加工的新方法、新技術,綜合開發柞蠶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紡織品、生活用品等柞蠶衍生品。
第三十四條 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求,推動設立產業發展融資平臺,支持柞蠶加工企業以物權、知識產權抵押等方式融資,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柞蠶產業發展建設。
第三十五條 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和完善柞蠶產業信息管理,為柞蠶生產提供技術服務和柞蠶產品銷售信息服務。
第三十六條 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引導柞蠶生產者、經營者和加工企業,通過利用新媒體、設立電商平臺等途徑,廣泛宣傳柞蠶文化,推介柞蠶產品,增強柞蠶產品的認知度,促進柞蠶產品交易。
第三十七條 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柞蠶產業發展實際,組織申報柞蠶地理標志,培養和發展具有地域優勢和地域特色的柞蠶品牌,提升柞蠶產品品牌效應。
第三十八條 鼓勵深入挖掘柞蠶在生產、生活、生態和文化等領域的價值,加強老工藝、老字號、老品種的保護與傳承。
鼓勵開發推廣柞蠶餐飲文化、旅游文化項目,促進柞蠶產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技藝、鄉風民俗、美麗鄉村建設深度融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至四項規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占、毀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對可能導致土壤污染的違法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處以每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處以每枝十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處以每畝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