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1988年1月11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根據1997年8月20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文工作條例>的決定》修訂 根據2004年1月14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文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7年1月11日經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8月8日公布施行 根據2023年1月6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和廢止〈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等4部單行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24年1月19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修訂 2024年6月11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推動朝鮮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及其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朝鮮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自治州語言文字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以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重點,科學保護朝鮮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朝鮮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
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應當堅持依法管理、規范使用、傳承發展相結合。
第四條 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根據需要使用朝鮮語言文字。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朝鮮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承擔下列主要任務:
(一)貫徹實施黨和國家新時代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朝鮮語言文字工作;
(三)監督、檢查朝鮮語言文字規范使用的情況;
(四)組織和協調朝鮮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
(五)協調開展朝鮮語言文字工作的合作交流;
(六)承擔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的公文、會議材料和有關資料的朝鮮語翻譯工作,協調開展朝鮮語翻譯干部隊伍培訓工作;
(七)協調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業務關系。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朝鮮語言文字工作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 自治機關重視朝鮮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工作。
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學者,按照朝鮮語言文字規范化原則,制定朝鮮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方案。
第八條 自治機關重視朝鮮語言文字信息化工作,加強朝鮮語言文字信息技術研究和應用軟件的研發,建立朝鮮語言文字資源數據庫。
第九條 自治機關重視朝鮮語翻譯研究工作,鼓勵和支持相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專家、學者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推進朝鮮語言文字的健康發展。
第十條 自治機關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朝鮮語言文字雙語人才隊伍的建設,發揮自治州行政區域內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專業優勢,培養專業人才。
第十一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召開會議和制發公文時,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根據需要使用朝鮮語言文字。
第十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市場主體的公章、牌匾等應當并用規范漢字和朝鮮文字,由州、縣(市)朝鮮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核準。朝鮮文字應當使用規范化、標準化用語用字。書寫標準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開展招錄、考核、評定工作時,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根據需要使用朝鮮語言文字。
第十四條 自治州保障朝鮮族公民使用朝鮮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自治州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執行職務時,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根據需要使用朝鮮語言文字。法律文書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根據實際需要使用朝鮮語言文字。
第十五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在受理和接待群眾來信來訪時,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根據需要使用朝鮮語言文字。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各級信訪部門,應當配備通曉朝鮮語言文字的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學校可以為有需求的學生開設朝鮮語文課程,加授朝鮮語文課程的學校應當配備朝鮮語文教師,重視朝鮮語文教師的培養和培訓,滿足各民族學生學習朝鮮語言文字的需求。
第十七條 自治機關加強朝鮮語言文字文明教育,強化對互聯網等各類新媒體朝鮮語言文字使用的規范和管理,堅決遏制庸俗暴戾網絡語言傳播,建設健康文明的網絡語言環境。
第十八條 自治機關應當重視朝鮮文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提升朝鮮文出版物質量,保障朝鮮族公民的基本閱讀需求;保障朝鮮文課外讀物和科普類讀物的編譯出版;保障朝鮮文多媒體出版和教育資源的開發和使用。
第十九條 自治機關重視朝鮮語廣播、電視及其他新興媒體,保障朝鮮語節目制作,積極創作影視劇,加強對影視片的朝鮮語譯制工作。
第二十條 自治機關鼓勵創作和演出朝鮮語言文字的文學作品和文藝節目。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不按照規范和標準使用朝鮮語言文字的,由朝鮮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朝鮮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