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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3-27
    2. 【標題】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hrbsrd.gov.cn/content/2025-03/27/content_2879072.htm

    7. 【法規全文】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號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已由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25年2月20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3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27日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2017年1月25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4月7日黑龍江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5年2月20日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的

    《關于修改〈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地方立法準備

      第三章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

      第一節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

      第二節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和表決

      第一節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表決地方性法規案

      第二節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表決地方性法規案

      第五章 地方性法規的報批、公布和解釋

      第六章 備案審查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方立法活動,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以及對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章、規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法律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法律規定由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規定的事項;

      (二)規范市人民代表大會自身活動的事項;

      (三)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重大事項。

      常務委員會制定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與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五條 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域法治建設。

      第六條 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為推動本行政區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第七條 地方立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第八條 地方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地方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九條 地方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地方立法應當突出地方特色,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原則上不設定參照執行條款。

      第十條 地方立法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一條 地方立法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范、保障相關改革,發揮法治在本行政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等多種形式,增強地方立法的系統性、協同性、時效性。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設立具有代表性、專業性的基層立法聯系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有關方面對地方性法規草案以及立法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與相關城市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第十五條 地方立法經費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列入市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地方立法準備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提高立法的時效性和針對性。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發函征集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建議項目。同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征詢立法建議項目。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并通過哈爾濱市人大網站、本市官方媒體和立法聯系點等途徑向社會廣泛征集立法建議項目。

      第十八條 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地方事務提出立法建議,組織或者參與依法提出立法議案。

      第十九條 提出立法建議項目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項目,應當同時提供立項論證說明。立項論證說明應當寫明立法建議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對立法建議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形成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征求意見稿,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等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圍繞年度立法計劃征求意見稿確定的建議項目,從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預期實施效果等方面逐一論證,形成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應當明確法規名稱、提案主體或者起草單位、提報時限等。

      第二十二條 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落實。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等應當按照年度立法計劃規定的時限提報地方性法規案,對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項目進行調整的,應當提交書面報告,并向主任會議說明。

      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需要調整的,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列入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提案人組織起草。

      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自行組織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由主任會議指定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委托社會組織、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起草。

      第二十四條 提案主體或者起草單位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提前參與地方性法規起草的有關工作,了解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權限的,提案人在提請審議前應當做好協調工作。



    第三章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



    第一節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七條 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條例第四章第二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并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將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并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的意見。



    第二節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



      第三十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主任會議認為地方性法規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并經市長、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五日前將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提案人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將地方性法規案報送常務委員會。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和表決



    第一節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表決地方性法規案

      第三十三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三十四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并印發會議。

      第三十五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經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后,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

      第三十六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地方性法規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規案中的重大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并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三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第二節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表決地方性法規案

      第三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于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進一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地方性法規草案中的重要問題進行討論。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根據小組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分組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應當依照會議議程逐案審議,不得將兩件以上地方性法規案或者將地方性法規案與其他議題合并審議,不得縮減審議時間。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圍繞地方性法規案提出簡潔、明確的審議意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審議意見,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將審議意見于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后一個月內送法制委員會,并送交印發常務委員會第二次審議會議。

      第四十三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

      法制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應當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對有關專門委員會的重要審議意見沒有采納的,應當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反饋。

      第四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說明情況。

      第四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之間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四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論證、聽證等多種形式。

      地方性法規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組織論證,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地方性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組織論證、聽證,應當將有關材料提前發放并邀請起草單位和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參加。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將地方性法規草案發送相關領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將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少于十五個工作日。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分送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并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九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案,在法制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對地方性法規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規出臺時機、法規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評估情況由法制委員會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

      單獨表決的條款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后,主任會議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第五十一條 對多部地方性法規中涉及同類事項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合并表決,也可以分別表決。

      第五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調整事項較為單一,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



    第五章 地方性法規的報批、公布和解釋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四條 報送批準的地方性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批準決定中就合法性問題附修改意見的,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根據修改意見進行修改。

      報送批準的地方性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重大問題提出修改意見的,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將修改情況書面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布地方性法規的公告應當載明該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批準機關和通過、批準、施行日期。

      第五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公布后,應當在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哈爾濱市人大網站和本市官方媒體上刊登。

      在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五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地方性法規報批和公布的具體工作。

      第五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立法宣傳工作,通過新聞發布會等多種形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切、解讀條文。

      第五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地方性法規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規依據的。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的解釋要求。

      地方性法規的解釋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要求解釋的具體法規條文、該法規條文在實施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及要求進行解釋的理由等。同時可以附法規解釋內容的建議。

      第六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研究擬訂地方性法規解釋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六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解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解釋同地方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備案審查



      第六十五條 制定、修改、廢止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在規章中設定沒有上位法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的,應當在備案時進行說明。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依法進行審查,并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查。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或者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也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送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中認為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或者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制委員會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后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并向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制定機關按照審查意見對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或者存在合法性問題,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情況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解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備案。

      第七十條 對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及時進行清理。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七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的修改和廢止程序,適用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有關規定。

      地方性法規被修改的,應當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規文本。

      第七十二條 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同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修改地方性法規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后的對照文本。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地方性法規擬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的,提案人應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論證、聽證的情況。

      第七十三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列入會議議程前,提案人有權撤回。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七十四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需要擱置審議或者暫不付表決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地方性法規案擱置審議滿一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一年沒有再次列入會議議程審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終止審議,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也可以決定延期審議。

      第七十五條 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終止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提案人認為必須制定該地方性法規,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其中,未獲得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七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與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提案人應當予以說明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應當同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十七條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實施一年后,市人民政府等實施主體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地方性法規執行情況。

      第七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對有關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后評估,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評估情況。

      第七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對地方性法規有關具體問題的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復,并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十條 除市人民政府外,未經地方性法規授權,任何機關不得制定地方性法規實施細則或者配套的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授權有關機關對專門事項制定實施細則或者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有關機關應當自地方性法規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地方性法規對實施細則或者配套的具體規定制定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機關未能在期限內制定實施細則或者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說明情況。

      市人民政府、經地方性法規授權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實施細則或者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機關,應當自該實施細則或者具體規定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常務委員會備案。實施細則或者配套的具體規定不適當、與所實施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或者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常務委員會應當予以撤銷。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有關地方性法規問題的決定或者決議,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13日哈爾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1月22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序的規定〉的決定》修正的《哈爾濱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序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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