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瓷業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景德鎮市瓷業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江西省景德鎮市人大常委會
景德鎮市瓷業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景德鎮市瓷業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2024年12月27日景德鎮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傳承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景德鎮市瓷業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維護瓷業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建好景德鎮國家陶瓷文化傳承創新試驗區,打造對外文化交流新平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瓷業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傳承利用以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景德鎮市瓷業文化遺產,是指御窯廠遺址及中心鎮區、落馬橋遺址及南部鎮區、觀音閣遺址片區、湖田窯遺址片區、大午坑明礦遺址、小塢里溪谷原料加工區、繞南制瓷和原料加工區、高嶺瓷土開采加工區、蛟潭窯柴產區等遺址、歷史片區、鄉土聚落、礦山、山林、水域及其所依存的環境,以及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
不可移動文物、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以及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保護管理和傳承利用還應當適用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景德鎮市瓷業文化遺產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分級負責、統籌協調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瓷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瓷業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將與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瓷業文化遺產保護。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指導瓷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瓷業文化遺產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瓷業文化遺產的義務,對破壞瓷業文化遺產和相關保護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景德鎮市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經批準的景德鎮市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并向社會公布。
景德鎮市瓷業文化遺產保護區劃分為遺產區和緩沖區,具體范圍和管理要求由景德鎮市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確定。
第八條 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保護區劃內設立保護標志和界樁,并保持其完好。
第九條 瓷業文化遺產保護區劃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損毀、破壞、掩埋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挖掘遺產和保護設施、保護標志、界樁;
(二)違法排放污染物;
(三)引進與當地生態環境不相協調的外來生物物種;
(四)新建、改建、擴建不符合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五)其他破壞瓷業文化遺產的行為。
第十條 瓷業文化遺產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二)新建、改建、擴建墳墓;
(三)采石、采砂、毀林、損毀或者修改水道等破壞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一條 保護區劃內遺產的保護和展示、環境整治、建設工程等方案,應當征求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咨詢專家庫,為瓷業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提供咨詢和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 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瓷業文化遺產的監測工作,建立瓷業文化遺產監測預警平臺,通過日常監測、定期監測和反應性監測,及時反饋有效的監測信息和科學結論,健全完善監測體系和監測檔案,協調相關部門處置應急預警事件。
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建檔、研究工作,推動相關制瓷技藝傳統、民俗文化傳統等的保護。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景德鎮市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的要求,改善保護區劃內交通、供水、供氣、排水、排污、電力、消防、通信、綠化等基礎設施和人居環境,促進遺產保護共治、成果共享。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引進、培養和激勵機制,充實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人才隊伍,統籌安排人才發展資金,加強教育和培訓,提高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專業化水平。
第三章 傳承利用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促進瓷業文化遺產的傳承利用:
(一)通過合作、科研立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征集整理史料文獻,挖掘遺產價值,豐富遺產內涵;
(二)采用傳統展示和現代科技手段,提升瓷業文化遺產闡釋水平,推動遺產保護管理、傳承利用數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三)鼓勵本市各級各類學校開展瓷業文化遺產教育、研學活動;
(四)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進行瓷業文化遺產研究,獎勵、推廣具有重要學術價值或者應用價值的研究成果;
(五)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瓷業文化遺產民俗文化活動,維護傳統節慶存續環境。
第十六條 在瓷業文化遺產區內拍攝影視作品、開展科學考察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等,應當征得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同意,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制定詳細的活動和應急處置方案,落實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瓷業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為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和傳承提供必要的場所,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播和傳承活動,促進瓷業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利用。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瓷業文化遺產相關名稱、標識和文化品牌的建設、宣傳,推動商標、域名注冊和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拓展對外交流平臺,擴大瓷業文化遺產國際影響力。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托自身資源,采取合作、授權或者獨立開發等方式進行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促進瓷業文化遺產資源的社會共享和發掘利用。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發以瓷業文化遺產為主題的旅游線路與旅游產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挖掘、整合旅游資源,優化旅游環境,提高旅游品質,提升瓷業文化遺產認知度。
具備條件的瓷業文化遺產點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瓷業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講解員、志愿者、導游的培訓,提供規范的講解文本和外語導覽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瓷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