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江西省萍鄉市人大常委會
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萍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3號)
《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已由萍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5年4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27日
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2012年6月28日萍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8月30日萍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23年6月29日萍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25年4月27日萍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江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制定機關為了實施內部管理,決定人事任免和獎懲,處理具體事項,請示報告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備案審查制度、能力和信息化建設,推動健全備案審查統籌協調、銜接聯動等工作機制。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制度;
(二)負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上報備案工作;
(三)負責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提出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接收、登記、分送、審查、處理、反饋等工作;
(四)承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聯系、協調、監督、指導、宣傳等工作;
(五)負責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有關工作機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有關備案審查事項。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統稱專工委)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第五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意見、通告等規范性文件;
(三)市監察委員會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定、辦法、意見等規范性文件;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定、辦法、意見等規范性文件;
(五)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依照地方性法規的明確要求對專門事項制定的配套規范性文件;
(六)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七)其他應當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規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況的說明、制定或者修改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以及其他參考資料等。有公布該規范性文件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標準和要求報送一式五份的紙質備案材料及其電子文本。電子文本應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
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將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和對外公布的文件目錄報送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備查,于每年七月底將其上半年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和對外公布的文件目錄報送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備查。
第七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登記、存檔,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反饋電子回執。
對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對不符合備案材料格式標準和其他備案要求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暫緩辦理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
第八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存在與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的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
(二)違反法律規定,對只能制定法律、法規的事項作出規定;
(三)超越權限,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四)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五)與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七)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八)違反法定程序;
(九)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十一)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
(十二)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十三)同一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嚴重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
(十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九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情形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的主動審查工作,健全主動審查的工作機制和方式。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開展主動審查。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收到應當由其他備案審查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移送有關備案審查機關處理。移送時,可以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收到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可以開展審查或者移送市人民政府審查。
其他備案審查機關發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或者收到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移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事關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涉及重要法律、法規實施,關系公眾切身利益,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第十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應當加強溝通協作,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協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聯合審查。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備案審查機關工作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協同工作機制,對跨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開展聯動監督。
第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清理工作機制,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定期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制定機關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督促其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法規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內容。
第十六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分送相關專工委開展審查。
開展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聯合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將規范性文件分送相關專工委審查。
第十七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開展主動審查,應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相關專工委對分送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相關專工委負責人批準并及時告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相關專工委審查結束后,將書面審查意見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內容。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接收、登記。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組織研究處理,提出意見。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內容不完整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審查建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予以補充完整。對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不予登記。
第十九條 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
(二)此前對建議審查的同一事項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
(三)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四)其他不需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作出不啟動審查程序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審查建議提起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審查建議提起人對審查結論有異議,補充新的理由后再次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的,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研究,認為確有必要重新審查的,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啟動審查程序。
第二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有關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派員列席審查會議、回答詢問,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應當進行溝通研究。經溝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糾正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審查中止。書面處理計劃應當包括責任單位、處置方式、完成時限等內容。
規范性文件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執行,或者立即停止執行其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機關已經自行修改、廢止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終止。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并溝通,制定機關不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建議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書面審查意見,發函督促制定機關在三十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制定機關逾期未書面反饋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約談制定機關有關負責人,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制定機關根據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應當自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制定機關應當將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或者處理計劃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依法提出下列建議、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一)確認有關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要求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完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三)決定對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
(四)要求市人民政府對其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予以撤銷。
第二十六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銷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撤銷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撤銷或者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后三十日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二十七條 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提醒制定機關在實施和修改規范性文件時予以注意:
(一)引用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二)條文序號錯誤;
(三)規定的事項不明確;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
(五)其他可能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根據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或者口頭反饋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
對移送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存在問題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結果反饋制定機關和移送機關。
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專項審查有關情況,并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形成處理意見,轉交制定機關辦理。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處理意見辦理并反饋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監督計劃等應當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作出安排。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應當報告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有關情況。相關專工委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其年度工作報告。
第三十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情況、開展審查的情況、審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糾正處理的情況、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情況等內容。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后,連同上一年度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門戶網站上公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審議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的情況,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一并交由有關制定機關研究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健全完善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在市委的領導下,加強與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的溝通協作,在雙重備案聯動、移交處理、聯合審查、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發揮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的合力,增強備案審查制度整體成效。
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發現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向制定機關提出改進工作意見、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的,同時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職責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報送備案和開展本系統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等專項工作情況,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給予通報;經通報后仍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遲報、漏報、瞞報規范性文件或者在報送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二)不及時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規范性文件數據入庫審核、報送、更新等職責的;
(三)未按照要求說明情況、補充材料、列席會議、回答詢問等不配合審查工作的;
(四)未按照書面處理計劃、書面審查意見或者審查結論對存在問題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廢止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清理規范性文件的。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