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鷹潭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江西省鷹潭市人大常委會
鷹潭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鷹潭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鷹潭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已由鷹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5月31日通過,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7月2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鷹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8月14日
鷹潭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2024年5月31日鷹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三章 人居環境治理
第四章 健康促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推進健康鷹潭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疫情防控、醫療救治、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等體系,完善及時發現、快速處置、精準管控、有效救治的應急機制,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六條 每年四月愛國衛生月期間,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集中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清理和主題宣傳等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愛國衛生工作,開展愛國衛生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技術。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八條 市、區(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組成,負責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標準和措施;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四)組織實施衛生城鎮創建,推進健康城鎮建設;
(五)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六)指導、檢查各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評價,受理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投訴、舉報;
(七)在發生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組織動員有關單位和公民參加愛國衛生運動,落實群防群治措施;
(八)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愛國衛生工作。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具體承擔愛國衛生工作的組織和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指定工作人員,配備衛生設施,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并接受所在地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當自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養成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在發生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公民應當遵守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社會監督員,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愛國衛生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對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對投訴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章 人居環境治理
第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公共衛生基礎設施,推進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治理,持續改善人居環境。重點整治城鄉結合部、城中村、老舊小區、背街小巷、農(集)貿市場、建筑工地、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等區域和場所的環境衛生。
第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城鄉供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推進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鄉飲用水水源保護,依法查處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城市公廁應當布局合理、滿足需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公廁的建設改造和管理維護,提高城市公廁衛生水平。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村衛生廁所建設改造規劃和計劃,推進農村衛生廁所的建設和改造,逐步實現農村衛生廁所全覆蓋。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醫療衛生機構落實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規范貯存。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農村生活垃圾按照戶分類、村收集、鄉鎮運輸、集中處理的模式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每年的春、夏、秋季統一組織開展殺滅病媒生物活動,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范圍內。
學校、醫院、賓館、商場、農(集)貿市場、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公共廁所、飲食店、食品加工廠、單位食堂等重點單位、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完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經常性開展殺滅病媒生物活動。
第四章 健康促進
第十九條 市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衛生城鎮創建規劃和健康城鎮建設規劃,建立和完善激勵保障機制,組織開展健康村、健康社區、健康機關、健康企業、健康學校、健康促進醫院、健康家庭等建設。
第二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健康影響評估工作。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庫。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傳染病、慢性病等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公眾健康素養監測評價,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醫療衛生人員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對患者開展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納入學校考核體系。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與健康課程,組織學生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體能鍛煉等活動,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加強體育公園、體育場館、健身步道等體育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實行工間健身制度,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并為職工開展健身活動提供必要保障。鼓勵和支持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體育場地設施對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健康知識公益宣傳,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在發生傳染病疫情和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及時發布信息,開展衛生防控的輿論引導,配合做好全民公共衛生宣傳教育。
第二十五條 加強無煙機關、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無煙學校等無煙場所建設,倡導無煙家庭建設。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一)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
(二)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候車室、電梯轎廂、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其他設有禁止吸煙標志的公共場所;
(三)法律、法規和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實行禁止吸煙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
衛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禁止吸煙場所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倡導吸煙者戒煙。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通過開設戒煙門診、設置戒煙咨詢熱線等形式向公眾提供戒煙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不依法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的,由本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信江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