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許昌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河南省許昌市人民政府
許昌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許昌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2024年11月23日許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包括: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的監督;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派出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的監督;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依法對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市級人民政府部門依法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相應業務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的監督;
(四)依照法律、法規開展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公正高效、有錯必糾、監督為民的原則,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正確有效實施。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系,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監督機構或者其他指定機構承擔本單位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監督機構或者其他承擔本單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配備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制度執行情況;
(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情況;
(三)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九條 對行政執法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落實情況;
(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情況;
(三)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制度的落實及其動態調整情況;
(四)罰繳分離制度落實情況;
(五)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落實情況;
(六)行政執法案卷制作、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落實情況;
(八)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落實情況;
(九)其他行政執法制度落實情況。
第十條 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情況的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有法定資格;
(二)執法程序、執法內容是否合法;
(三)執法方式是否適當;
(四)執法決定是否畸輕畸重、顯失公平;
(五)其他影響行政執法合法性、適當性的情況。
第十一條 對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法事項梳理情況;
(二)執法職權分解情況;
(三)執法職責落實情況;
(四)執法責任追究情況。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活動開展經常性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本單位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報送本部門上年度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和本年度行政執法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可以運用下列方式:
(一)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抽查或者暗訪,詢問被監督機關有關工作人員,向行政相對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二)調取、查閱、復制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組織實地調查、勘驗,進行必要的錄音、錄像、拍照、抽樣等;
(四)組織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
(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案例指導;
(六)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抽查測試;
(七)聽取被監督機關有關執法情況的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被監督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接受監督,如實提供情況,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必要時,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新聞工作者等作為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監督事項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被監督對象有權向其所在單位申請回避;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發現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存在回避情形但未回避的,應當提請其所在單位決定。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線索的匯集統籌,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與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網絡媒體等監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發現被監督單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被監督單位應當在《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并書面報告處理情況。被監督單位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被監督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暫扣行政執法證、吊銷行政執法證、調離行政執法崗位等處理措施;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按規定執行行政執法制度的;
(二)未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
(三)未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
(四)拒絕或者阻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
(五)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及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濫用行政執法監督職權、利用行政執法監督職權謀取私利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