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
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 公安部
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
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頒布后,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積極配合,推動了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增強了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合力,并在實踐中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目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還不夠完善,工作中還存在信息溝通不暢、案件移送不及時、協作配合不規范等問題,影響了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打擊力度和效果。近年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案件不斷增多,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案件也逐年增長,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較少,移送后最終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也較少。為了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立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相互配合的長效工作機制,根據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上述兩個規定的精神,現就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樹立全局觀念,形成打擊合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舉措。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對于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依法追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確保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取得實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從有利于打擊犯罪的大局出發,加強工作聯系,加強協調配合,切實解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有效銜接,促進執法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強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力度。
二、加強聯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在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的基礎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要建立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并在加強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各行政執法機關信息管理系統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信息聯網共享。行政執法機關定期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通報查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情況以及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公安機關定期向行政執法機關通報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銷案情況;人民檢察院定期向行政執法機關通報立案監督、批捕、起訴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情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不同層次的聯席會議,溝通情況,統一認識,共同研究執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疑難問題。
三、強化案件移送工作,推動涉嫌犯罪案件及時進入司法程序。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法案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凡是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應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并向人民檢察院備案,切實防止“以罰代刑”現象的發生。對于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過程中應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通報,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進行咨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對于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關單位、個人舉報或者群眾反映強烈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行政執法機關查詢案件情況;經協商同意,還可以派員查閱有關案卷材料,行政執法機關應予配合。
必要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建議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反饋落實情況。行政執法機關仍不移送的,檢察機關應將情況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立案偵查。
四、加強立案監督工作,確保對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對于行政執法機關已經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跟蹤了解公安機關的立案情況。對于公安機關未及時受理或者立案的,應當依法開展立案監督,督促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受理或者立案偵查;對立案后久偵不結的案件,要加強督促;在審查批準逮捕過程中,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協助公安機關及時偵結案件。
五、及時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依法懲治職務犯罪。行政執法機關在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人員貪污賄賂、徇私枉法、玩忽職守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職務犯罪線索,應依法及時向人民檢察院移送。人民檢察院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職務犯罪線索應當認真審查,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六、積極開展聯合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有針對性地共同開展專題調研活動,分析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提出相應對策。行政執法人員和公安、檢察人員應當加強業務交流,相互學習業務知識、業務技能,增進相互之間的理解和信任,并不斷總結辦案經驗,提高業務水平。
七、各地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發揮綜合協調作用,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有效銜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積極主動地與行政執法機關建立聯系,立足本職,加強配合,把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工作不斷推向深入。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
公安部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