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后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根據憲法這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可以規定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為了進一步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這次大會在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時作出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并起草了決定(草案),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我國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后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
主席團常務主席審議同意將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草案)提請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