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2003年4月26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準國家主席江澤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于2002年6月24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