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匯發〔2012〕5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方式,取消和調整部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行政許可項目。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開立及入賬核準
(一)取消前期費用外匯賬戶、外匯資本金賬戶、資產變現賬戶、保證金賬戶的開戶核準,由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登記信息為開戶主體辦理開戶手續。
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用于存放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與直接投資活動相關的各類前期費用。取消該賬戶結匯核準,由銀行參照資本金結匯相關規定辦理。取消原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收購類、保證類、投資類、費用類)。
保證金賬戶包括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和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境內主體確有收取與直接投資相關保證金需求的,可以開立上述賬戶分別存放從境外匯入的外匯保證金和境內劃入的外匯保證金。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不得結匯。取消原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外國投資者產權交易專用外匯保證金賬戶。
資產變現賬戶包括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和境外資產變現賬戶,分別存放境內主體出售境內或境外資產權益所得外匯。
(二)取消資產變現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入賬核準,由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登記信息為開戶主體辦理資金入賬手續。
(三)取消異地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資產變現賬戶的限制。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主體設定資本金流入限額,取消外匯資本金賬戶開戶數量的限制,取消單個外匯資本金賬戶的流入限額。
二、取消外國投資者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核準
(一)取消外商投資企業以屬于外國投資者的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合法所得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已登記外債(可含利息)轉增企業注冊資本核準,會計師事務所可根據被投資企業相關外匯登記信息為其辦理驗資詢證手續。
(二)取消外國投資者以境內利潤、股權轉讓、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等合法所得再投資核準,會計師事務所可根據被投資企業相關外匯登記信息為其辦理驗資詢證手續。
三、簡化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外匯管理
(一)取消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企業的外匯登記手續。外商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被投資企業仍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外商投資性公司視為中方股東登記。
(二)取消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款劃撥核準及外商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將其外匯利潤、股息及紅利境內劃轉給外商投資性公司核準,銀行按規定審核企業提交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后,為其辦理資金境內劃轉手續,并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及時備案。
(三)取消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出資的外匯局驗資詢證手續。外商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仍需在外匯局辦理驗資詢證手續。
(四)境內企業接收外商投資性公司以及其他境內主體的外匯出資,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機構接收境內再投資外匯信息登記手續,銀行根據外匯局登記信息為其開立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賬戶內資金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管理。
(五)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等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上述業務參照外商投資性公司管理。
四、簡化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手續
(一)取消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驗資詢證時提交紙質材料的要求,調整為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報送電子申請材料,會計師事務所可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確認回函作為驗資詢證的依據。會計師事務所應就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局登記的各類外國投資者出資全額辦理驗資詢證手續。
(二)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減資驗資詢證,會計師事務所以外匯局減資外匯登記信息作為出資確認信息。
五、簡化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外資外匯登記手續
外國投資者采取從境外匯入形式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的,銀行辦理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入賬備案后,外匯局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自動完成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
外國投資者采取其他非貨幣形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股權轉讓對價的,發生股權變更的企業應至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
六、取消直接投資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核準
(一)取消外商投資企業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支付給外國投資者的購匯及對外支付核準,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登記信息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二)取消境內機構或個人購買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對外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購匯及對外支付核準,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登記信息為境內機構或個人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三)取消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境外投資前期費用核準,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登記信息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投資前期費用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四)取消境外機構設立的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及境外個人轉讓境內商品房的外匯局購付匯核準,銀行審核相關材料后,可為其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五)取消境外放款專用賬戶資金匯出核準,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登記信息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放款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六)取消上述業務的異地購匯及對外支付限制。
七、取消直接投資項下境內外匯劃轉核準
(一)取消前期費用外匯賬戶資金因直接投資而發生的境內外匯劃轉核準;取消直接投資項下境內外匯資金因投資、交易、運作等資本項目交易目的所發生的其他境內外匯劃轉核準。
(二)發生涉及以下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境內資金劃轉的,銀行應按本通知附件2審核相關材料后辦理劃轉手續。
1、前期費用外匯賬戶;
2、外匯資本金賬戶;
3、境內資產變現賬戶;
4、境外資產變現賬戶;
5、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
6、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
7、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
八、進一步放寬境外放款管理
(一)擴大境外放款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主體以國內外匯貸款對外放款。
(二)放寬境外放款條件限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放款額度不得超過該外國投資者已分配未匯出利潤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潤之和。
九、改進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
(一)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綜發〔2011〕88號,以下簡稱88號文)實施資本金結匯發票核查的地區,銀行可不再按月上報《提供收據、繳款通知書等相關憑證辦理資本金結匯月報表》、《提供稅務機關發票真偽鑒別證明材料辦理資本金結匯月報表》、《結匯后退貨、撤銷交易、作廢發票等情況月報表》,改由銀行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逐筆備案。
(二)取消特殊結匯事項的外匯局事前備案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存在現行法規未明確規定但符合經營范圍內真實、自用原則的支付需求,銀行審查后可以為其辦理結匯及支付手續,并應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逐筆專項備案。
十、提高銀行辦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業務的合規意識
(一)銀行應嚴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操作指引的要求,認真審核相關材料,辦理直接投資項下各項業務。
(二)銀行應在辦理直接投資項下各類外匯賬戶的開立和關閉、資金的入賬、結匯、購付匯、劃轉等各項業務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即時備案。對于未按規定及時、準確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的銀行,外匯局可將其上述業務辦理方式由事后備案調整為事前核準。
(三)銀行違反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相關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十一、其他事項
(一)取消本通知發布前銀行、企業需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以及外匯局各分局需向總局報送的所有直接投資項下各類報表。
(二)本通知實施后,現有直接投資項下各類業務銜接及賬戶數據遷移等問題應按照附件4的原則辦理。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務操作規程(2009年版)>的通知》(匯綜發〔2009〕77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的通知》(匯發〔2010〕43號)中直接投資項下具體業務名稱、辦理依據、辦理期限、實施機關、需提供的申請材料等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請各分局盡快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各中資銀行盡快將本通知轉發至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附件:1.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外匯局版)
2.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銀行版)
3.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申請表
4.歷史業務和直接投資系統數據的過渡和遷移方案
5.廢止法規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1:
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外匯局版)
目 錄
一、外商直接投資項下
1.1前期費用登記 2
1.2 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3
1.3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6
1.4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變更、注銷 8
1.5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現匯、跨境人民幣出資驗資詢證及出資確認登記 11
1.6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非貨幣出資驗資詢證及出資確認登記 12
1.7外國投資者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轉增資)驗資詢證及出資確認登記 14
1.8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 15
1.9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外方出資確認登記 16
1.10非居民買賣境內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記 17
1.11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對外支付登記 18
1.12境內機構接收境內再投資外匯信息登記 19
1.13開立外匯保證金賬戶的境內主體信息登記 20
1.14 境內企業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 21
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
2.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 23
2.2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24
2.3 非貨幣形式出資確認登記 26
2.4 債權投資回收登記 27
2.5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 28
2.6 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 29
2.7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清算登記 30
2.8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額度登記 31
2.9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額度變更與注銷登記 32
2.10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 33
2.11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 35
2.12 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核準 36
2.1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 37
2.14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 38
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有關說明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是保證申請事項真實性的重要依據,申請人承擔申請事項真實、合法的責任。
2、外匯局除收取的申請書是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復印件。
3、外匯局應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本規程業務,并嚴格履行相關內控制度。
4、外匯局應建立相關非現場核查制度,對銀行是否按照相關法規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以及相關業務系統的操作情況進行相應核查。
5、外匯局受理本規程中相關業務時,申請人確屬特殊原因暫時無法提交部分規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等關鍵性材料外),外匯局可在確定交易真實合法的前提下,憑申請人提交的補充提交承諾書先為其辦理相關業務,并于承諾期內將材料補足。
6、外匯局針對本操作規程尚未明確規定,但申請人確有合理需求的業務,應認真研究上報上一級外匯局。相關管理原則明確的,分局可按照內控制度的相關規定,召開個案業務集體審議會處理。
7、在特定外匯收支形勢下,外匯局可要求申請人說明相關資本交易定價的合理性。
1.1前期費用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發[1997]46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匯發[2009]21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3.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核原則
1.外國投資者應到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前期費用登記。
2.經外匯局登記并經銀行流入備案的前期費用(含跨境人民幣),可作為外國投資者后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3.前期費用登記金額每一投資項目不得超過等值30萬美元;如確有實際需要,前期費用超過30萬美元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按個案業務集體審議制度處理。對于擬成立資源開采類企業的,如果項目已獲得主管部門批準,注冊地外匯局可按實需原則登記前期費用金額。
4.前期費用外匯賬戶有效期為6個月(自開戶之日起)。如確有客觀原因,6個月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辦結時限 5個工作日。需要集體審議處理的,應于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授權范圍 1.前期費用額不超過30萬美元或前期費用超過30萬美元的資源開采類項目由外國投資者到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項目)注冊地外匯局辦理。
2.需要集體審議處理的,由注冊地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
1.2 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關于下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187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
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5.《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9]42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1]19號)
11.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依規定需要先驗資后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可不提供營業執照副本)。
3.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文件,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提供該證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僅需提供包括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全部登記事項在內的加蓋工商部門印章的企業基本信息單)。
4.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另需提供《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外資房地產企業另需提供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
5.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原件(金額在3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涉及清算所得再投資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如系普通清算,應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企業清算審計報告;如系特別清算,應提供主管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
6.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核原則 1.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并領取登記憑證;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新設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本規程1.12辦理,外商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被投資企業仍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外商投資性公司視為中方股東登記。
2.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
(1)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屬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應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或備案手續。
境內機構已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或備案手續的,外匯局可為該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并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將該外商投資企業標識為“境內機構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現存外商投資企業中,如屬于此類“境內機構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的,可按照本條規定補辦標識(補辦標識的企業,應審核其在辦理外匯登記時是否存在虛假承諾。如存在虛假承諾,應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罰后再補辦標識)。
境內個人未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但可提供能證明其境外權益形成合法性的證明材料(境外權益形成過程中不存在逃匯、非法套匯、擅自改變外匯用途等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可為該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并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將其標識為“個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
(2)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的,應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查實相關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按規定辦理登記。特殊目的公司已辦理登記的,其返程投資企業注冊地外匯局可為該返程投資企業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手續,并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將其標識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
3.設立其他外商投資非法人機構參照本項操作規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代表處等分支機構除外)。
4.外商投資企業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跨境人民幣與跨境現匯流入總額不得超過已登記的外國投資者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如商務部門批復中明確允許企業以跨境人民幣出資,企業跨境人民幣出資額與跨境現匯出資額可在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內依企業實際申請登記。如主管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中未明確投資金額的,外匯局可根據企業最高權力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按實需原則為企業登記可匯入金額。
5.外匯局應區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在相關業務系統中辦理登記;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合法取得的利潤、股權轉讓所得、減資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內再投資和以所投資企業的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出資方式登記為貨幣其他。
6.外國投資者前期費用未全部結匯的,原幣劃轉至資本金賬戶繼續結匯使用,系統中出資方式登記為現匯。已經結匯的前期費用如需驗資的,出資方式登記為貨幣其他。
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需標識“個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的,經總局批復后5個工作日。
授權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個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標識需報總局復核后辦理。
1.3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下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187號)3.《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5.《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6.《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9.《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9]42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1]19號)
12.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 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依規定需要先驗資后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企業,可不提供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3.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文件,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提供該證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僅需提供包括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全部登記事項在內的加蓋工商部門印章的企業基本信息單)。
4.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關聯并購形式返程投資的,應出具商務部批準設立的文件及《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外資房地產企業另需提供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
5.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原件(金額在3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涉及清算所得再投資并購的,如系普通清算,應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企業清算審計報告;如系特別清算,應提供主管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
6.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核原則 1.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并領取登記憑證;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并購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本規程1.12辦理。外商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被投資企業仍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外商投資性公司視為中方股東登記。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注冊資本的,不要求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3.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參照本操作規程“1.2 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審核原則第2條辦理)。
4.被并購境內企業若取得的是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注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登記時無法提供《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的,可不要求提供。但應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加注“自頒發之日起14個月內有效”字樣。待該企業領取了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后,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進行變更操作,將加注的字樣去除。逾期未取得加注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外匯局應將該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登記暫停。
5.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的,應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加注“自頒發之日起8個月內有效”字樣。待該企業領取了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后,再將加注的字樣去除。加注字樣去除之前,該企業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或向有關聯關系的公司提供擔保,不得對外支付轉股、減資、清算等資本項目款項。自工商部門頒發加注的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境內外公司沒有完成其股權變更手續,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自動失效,境內公司股權結構應恢復到股權并購之前的狀態。
6.外商投資企業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跨境人民幣與跨境現匯流入總額不得超過已登記的外國投資者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如商務部門批復中明確允許企業以跨境人民幣出資,企業跨境人民幣出資額與跨境現匯出資額可在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內依企業實際申請登記。
7.并購設立其他外商投資非法人機構參照本項操作規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8.外匯局應區分外國投資者并購時的出資方式在相關業務系統中辦理登記。
9.外國投資者并購A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達到25%或以上的,應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備注欄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并購25%或以上)”字樣。
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需標識“個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的,經總局批復后5個工作日。
授權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個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標識需報總局復核后辦理。
1.4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變更、注銷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下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187號)3.《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5.《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
6.《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9]42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1]19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東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所涉外匯登記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12]34號)
13.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增資、減資、股權轉讓等資本變動事項的變更登記
1.《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及外匯登記憑證。
2. 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提供該證書(合伙企業無需提供;因政府主管部門簡化審批手續而不再出具批文的事項除外);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變更的,只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全部登記事項在內的加蓋登記機關查詢章的企業基本信息單。外資股東減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不超過總股本5%的,僅需提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外資股東持股情況變化證明材料。辦理外資房地產企業外方增資變更、中國投資者向外國投資者轉讓股權,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營業范圍增加房地產開發的,另需提供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
3. 涉及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對外商投資企業增資,以及發生股權轉讓需對外支付轉股對價的,還應提交《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原件(金額在3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涉及清算所得境內再投資的,如系普通清算,應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如系特別清算,應提供主管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
4.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經營范圍等其他事項的變更登記
1.變更后的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書或相關備案文件。
2.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部門已受理工商登記變更的證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三、企業注冊地變更(遷移)
1.《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和外匯登記憑證。2.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企業變更事項的證明文件。 3.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外匯登記注銷
1.《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及外匯登記憑證。
2.因清算注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供依《公司法》規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門批準的特別清算的,提供主管部門關于企業清算結業的批準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供工商主管部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公告(證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解散的有關證明文件等。
3.注銷稅務登記證明。
4.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核原則 一、外匯登記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基本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資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冊資本、投資總額、出資方式、注冊幣種、投資者及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等)、企業合并、分立、遷移等,應在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后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2.申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參照本操作規程“1.2 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審核原則第2條辦理)。如變更登記后境內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不再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的,注冊地外匯局可依規定在相關業務系統中取消其相應返程投資標識。
3.減資變更登記時,減資所得金額(可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僅限于減少外國投資者實繳注冊資本,不包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其他所有者權益;減資所得用于彌補賬面虧損或調減外方出資義務的,減資所得金額應設定為零。
4.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合并后,存續企業應辦理增資外匯登記,被吸收企業辦理注銷登記;若新產生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的,應辦理新設外匯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分立后,存續企業應辦理減資外匯登記,分立新設的企業應辦理新設外匯登記。
5.外匯局辦理完成變更登記后,應在《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原件上簽注登記事項、登記金額、日期并加蓋外匯局業務用章,留存有簽注字樣和加蓋業務專用章的復印件。
6.外商投資企業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跨境人民幣與跨境現匯流入總額不得超過已登記的外國投資者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如商務部門批復中明確允許企業以跨境人民幣出資,企業跨境人民幣出資額與跨境現匯出資額可在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內依企業實際申請登記。如主管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中未明確投資金額的,外匯局可根據企業最高權力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按實需原則為企業登記可匯入金額。
7.外商投資非法人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參照本項操作規程辦理。
8.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后,原外國投資者不再持有企業股份的,應于變更登記前將已分配給該外國投資者的利潤匯出境外(或辦理再投資)。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匯出的,應納入外債管理(除聲明放棄該利潤的情況外)。
9.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的,變更登記不產生對外付匯額度,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轉股對價應標記為零;外方持股比例低于25%的,應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備注欄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并購)”字樣。
10.外國投資者(股權出資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股權企業)股權對境內企業(被投資企業)出資的,應按如下順序辦理:股權企業先辦理變更登記,股權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查驗股權企業出資到位后,被投資企業方可辦理外匯變更登記及驗資詢證及出資確認手續(出資形式為股權)。
二、外匯登記注銷
1.外商投資企業因破產、解散、營業期限屆滿、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銷的,應在發布清算公告期結束后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注銷手續。
2.外商投資企業因外國投資者減資、轉股、先行回收投資等撤資行為轉為內資企業的,應在領取變更后的營業執照之后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變更手續,外匯局應于辦理相應變更登記的同時辦理外匯登記注銷,無需另行提交注銷登記審核材料。
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的,應在原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注銷時,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將其“外方股東清算所得處置計劃”選為“再投資”。
4.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導致公司轉為內資企業的,上市公司應在領取變更后的營業執照之后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變更手續,外匯局應于辦理相應變更登記的同時辦理外匯登記注銷,無需另行提交注銷登記審核材料。
5.外匯局辦完注銷登記后,應在《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原件上簽注注銷登記金額、日期并加蓋外匯局業務用章,留存有簽注字樣和加蓋業務印章的復印件。
辦理時限 外匯登記變更5個工作日;需標識“個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的,經總局批復后5個工作日。外匯登記注銷10個工作日。
授權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個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標識需報總局復核后辦理。
1.5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貨幣出資驗資詢證及出資確認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財會[2002] 1017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42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上海鉆石交易所開展外商直接投資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108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7]52號)
6.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向外匯局發送的出資確認電子申請表。
2.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
核
原
則 1.外商投資企業收到外國投資者現匯及跨境人民幣出資后,應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出資確認登記手續;會計師事務所可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報送電子申請表,并取得外匯局出資確認信息。
2.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后,外國投資者方可將相應從外商投資企業中獲得的清算、減資、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利潤分配等所得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
3.外匯局應審核會計師事務所上報的出資確認申請表中驗資詢證信息與業務系統中資本金流入備案信息是否一致。外國投資者投入的前期費用已經結匯的部分,可通過系統核實結匯備案信息,核對一致的可辦理出資確認登記手續。
4.若繳款人與投資人不一致,外匯局應在出資確認登記表中注明繳款人與投資人不一致。
5.出資確認登記所使用的資金折算率應以資金入賬當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流入資金幣種不在中國人民銀行中間匯價幣種范圍的,以資金入賬時點上開戶銀行公布的中間價為準。
6.資金匯入時境內銀行收取的手續費可作為外國投資者出資辦理出資確認登記手續。
辦
理
時
限 3個工作日;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外匯局出具加蓋業務印章的紙質出資確認登記表的,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外匯局辦理。
1.6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非貨幣出資驗資詢證及出資確認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財會[2002]1017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42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上海鉆石交易所開展外商直接投資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108號)5.《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7]52號)
7.《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9第39號)
8.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向外匯局發送的出資確認電子申請表。
2.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
核
原
則 1.外商投資企業收到外國投資者非貨幣形式出資后,應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向企業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出資確認登記手續;會計師事務所可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報送電子申請表,并取得外匯局出資確認信息。
2.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后,外國投資者方可將相應從外商投資企業中獲得的清算、減資、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利潤分配等所得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
3.外匯局應審核會計師事務所上報的出資確認申請中如下信息的完整性:
(1)實物出資是否填寫報關單號或進境備案清單號(“三來一補”企業將其不作價設備轉作外國投資者出資的,是否填寫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的編號);
(2)無形資產出資是否填寫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的編號;
(3)境內股權出資是否準確填寫主管部門批準股權出資的批復文件號,境外股權出資是否準確填寫相應境外投資批準證書編號;
(4)其他出資是否填寫出資真實性證明的憑證編號。
4.若繳款人與投資人不一致,外匯局應在出資確認登記表中注明繳款人與投資人不一致。
5.出資確認登記所涉折算匯率應以企業對資產進行會計確認當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辦
理
時
限 3個工作日;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外匯局出具加蓋業務印章的紙質出資確認登記表的,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外匯局辦理。
1.7外國投資者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轉增資)驗資詢證
及出資確認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財會[2002]1017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42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向外匯局發送的出資確認電子申請表。
2.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
核
原
則 1.外商投資企業收到外國投資者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轉增資)出資后,應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向企業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出資確認登記手續;會計師事務所可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報送電子申請表,并取得外匯局出資確認信息。
2.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后,外國投資者后續方可將相應從外商投資企業中獲得的清算、減資、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利潤分配等所得匯出境外或境內再投資。
3.外匯局應審核會計師事務所上報的出資確認申請表中的驗資詢證信息與業務系統中外匯登記出資形式和金額信息是否一致。
4.外商投資企業因分立、合并辦理出資確認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在相關業務系統中應選擇“吸收合并”出資方式,此部分數據外匯局不納入外商直接投資統計。
辦
理
時
限 3個工作日;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外匯局出具加蓋業務印章的紙質出資確認登記表的,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外匯局辦理。
1.8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3.《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OO6年第10號)
4.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外方股東辦理跨境換股涉及的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10]5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以非現匯(含跨境人民幣)形式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股權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填寫并提交的《外商直接投資出資確認申請表》和外匯登記憑證。
2.轉股對價支付證明
(1)以實物支付對價款的,提供報關單或進境備案清單;
(2)以無形資產支付對價款的,提供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3)跨境換股的,提供股權出讓方(中方)相應的境外投資批準證書;
(4)以其他形式支付對價的,提供轉股對價已支付證明文件。
3.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
核
原
則 1.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由發生股權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其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
2.外國投資者以現匯形式支付轉股對價的,銀行辦理股權出讓方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入賬備案后,外匯局通過系統自動完成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外國投資者以跨境人民幣、境內合法所得、實物、無形資產、其他等形式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發生股權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
3.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后,方可將相應從該外商投資企業中獲得的清算、減資、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利潤等所得匯出境外或者境內再投資。
4.外匯局應審核企業上報的出資確認登記申請表中,股權轉讓雙方、支付方式、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信息一致,以跨境人民幣支付對價款的,應核對系統中銀行登記備案的跨境人民幣流入信息。
辦
理
時
限 3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外匯局辦理。
1.9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外方出資確認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令)
2.《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財會[2002] 1017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上海鉆石交易所開展外商直接投資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108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7]52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提交的《外方出資確認登記申請表》和外匯登記憑證。
2.外國合伙人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實物出資提供報關單或進境備案清單;
(2)無形資產出資出具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3)其他出資出具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3.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
核
原
則 1.若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出資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的,相關出資確認登記手續參照外商投資企業相應出資確認登記辦理。
2.若無需出具驗資報告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外方出資確認登記,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局通過相關業務系統的“虛擬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出資確認登記。
辦
理
時
限 3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注冊地外匯局辦理。
1.10非居民買賣境內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境外自然人購買境內商品房外匯資金結匯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07]86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主體信息登記申請表》。
2.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提供有效工商登記證明;境外個人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請的,另需提供委托書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3.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核原則 1.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因買賣境內商品房到銀行辦理結匯或購匯之前,應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
2.已在外匯局登記過基本信息的無需再次登記。
辦理時限 受理當日。
授權范圍 由非居民自主選擇外匯局辦理。
1.11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對外支付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 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 相關主管部門批復文件(主管部門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項批復文件的,需提交企業合作合同及企業最高權力機關出具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決議)。
3. 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核原則 1.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對外支付登記由外商投資企業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
2.外匯局應審核企業申請表信息與相關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合作合同相關約定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辦理登記。
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授權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外匯局辦理。
1.12境內機構接收境內再投資外匯信息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主體信息登記申請表》。
2.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提交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無須主管部門批準的,提交出資協議。
3.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核原則 1.境內機構接收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等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金再投資的,應在到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外匯信息登記后,于銀行開立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
2.境內機構資產變現賬戶的外匯資金再投資的,被投資企業應在到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外匯信息登記后,于銀行開立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
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授權范圍 被投資的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辦理。
1.13開立外匯保證金賬戶的境內主體信息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主體信息登記表》。
2.證明境內機構確需開立外匯保證金賬戶的真實性材料。
審核原則
辦理時限 受理當日。
授權范圍 境內主體注冊地外匯局辦理。
1.14 境內企業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49號)
3.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申請由受托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的銀行提出,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銀行基本情況,以往外幣資金池業務開展情況,擬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的境內成員企業的基本情況、股權結構及其實際控制人、參與外匯資金來源、外匯資金規模等)。
2.擬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的境內成員企業中牽頭主辦企業受托申請銀行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的書面文件。
3.境內成員企業中各參與企業同意參與本次外幣資金池業務的確認文件。
4.主辦企業、參與企業及受托銀行就本次外幣資金池業務擬訂的外幣資金池運作協議。
5.受托銀行開展外幣資金池運作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運作框架、專用賬戶開立、賬戶收支和劃轉管理、透支業務管理、資金償還管理、業務報表報送的詳細制度安排等)。
6.受托銀行為開展本次外幣資金池業務配套制定的專項內控制度、具體操作制度、系統運行說明和技術保障措施。
7.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核原則 1.受托銀行應具備嚴格完整執行提交方案的能力(包括以往經驗、人員配置、專項管理業務系統的配置等)。
2.申請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的各境內成員企業應為依法注冊成立、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注冊資本已足額到位。
3.外幣資金池業務以委托貸款方式開展,由其中一家參與成員企業作為主辦企業,牽頭對其他參與企業的外匯資金進行集中管理和運營。
4.參與外幣資金池的資金來源包括參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經常項目外匯資金等可自由支配的自有外匯資金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外匯資金。
5.境內成員企業可選擇異地銀行作為受托銀行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
6.外幣資金池業務的開展,應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軋差結算,應參照國際金融市場同期商業貸款利率水平約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7.外幣資金池集中的資金不得結匯,不得質押人民幣貸款。
8.受托銀行應于外匯分局批準外幣資金池運營方案后,即時簽署正式協議并報外匯局備案后,方可正式為委托境內成員企業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
9、外幣資金池業務中發生包括主辦企業調整、資金歸集框架變化、透支業務變化、外幣資金池資金來源變更等在內的重大事項變更的,受托銀行應向外匯局申請并待取得批準后方可運行變更后的方案。
10.參與企業可購匯償還資金池內主辦企業發放并已使用完畢的委托貸款。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中的其他要求。
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授權范圍 主辦企業注冊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
2.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4. 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及外匯登記憑證(未領取過外匯登記憑證的,提供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2.前期費用累計超過10萬美元的,需提供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及境內機構參與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包括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備忘錄或框架協議等)。
3.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審
核
原
則 1. 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不高于10萬美元(含)的,或者超過10萬美元但未超過中方投資總額15%的,由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辦理。10萬美元以上的前期費用匯出,原則上累計匯出額不得超過中方投資總額的15%,如超過15%需由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
2.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
3.外匯局通過相關業務系統為企業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手續后,企業憑外匯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后續資金購付匯手續。
4.境內投資者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設立境外投資項目的,注冊地外匯局應要求報告其前期費用使用情況并將剩余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6個月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5.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的,參照本操作規程辦理。未獲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核準的境內銀行,應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1年內將剩余資金調回。
辦
理
時
限 5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辦理。
2.2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3.《商務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號)
4.《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1]19號)
8.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3.非金融類境外投資提供境外投資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提供商務部的批準或備案文件);金融類境外投資提供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
4.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5.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審
核
原
則 1.以境外資金或其他境外權益出資的,應審核其境外資金留存或境外收益獲取的合規性,如境內機構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資金或權益轉做境外投資,應移交管理檢查部門處理后辦理登記手續。
2.以非貨幣形式境外投資的,外匯局在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時,應提醒企業在發生非貨幣形式出資后及時到外匯局辦理“非貨幣形式出資確認登記”。
3.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一個境內機構向其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系統登記完成后,其他境內機構分別向注冊地外匯局領取外匯登記憑證。
4.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時,應在系統中將該境外企業標識為“特殊目的公司”。
辦
理
時
限 5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境內機構設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由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境內機構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由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不得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2.3 非貨幣形式出資確認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令)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及外匯登記憑證。
2.非貨幣形式出資證明(如報關單、資產評估報告等)。
3.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
核
原
則 1.“非貨幣形式出資”主要包括實物、無形資產和股權出資。
2.未辦理非貨幣形式出資確認登記的,不得辦理減資、轉股、清算等資金調回。
辦
理
期
限 10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辦理。
2.4 債權投資回收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令)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3號文)
4.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及外匯登記憑證。
2.境外投資批準證書、借款合同等真實性證明材料。
3.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
核
原
則 1.外匯局登記的可回收額度為本次回收的債權投資本金及相關合同中約定的相應利息收入之和;核定債權投資本金時,應首先確認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定的中方協議投資總額與中方所占注冊資本的之間存在差額。
2.應查詢相關業務系統,確認本次調回資金已實際匯出境外且尚未調回境內。
3.投資主體發生債權回收后,該企業中方協議投資總額及累計實際支付投資額不作相應沖減,即可匯出資金額度不發生變化。
4.目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可在債權回收額度登記后匯回境內的,僅限于以跨境匯出方式出資的部分。
5.調回資金應開立境外資產變現賬戶保留。
辦
理
時
限 5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辦理。
2.5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3號)
6.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及外匯登記憑證。
2.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對變更事項的批準或備案文件(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關變更事項需提供商務部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3.如新增境內投資者,應提供該境內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4.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審
核
原
則 1.境內機構因轉股、減資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業股權的,也需按照本操作規程辦理。
2.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一個投資主體向其注冊地所在外匯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他境內機構無需重復申請。
3.境外企業因減資、轉股等需要匯回資金的,在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后,直接到銀行辦理境外資產變現賬戶開立、匯回資金入賬手續。
4.境外放款轉為對境外公司股權的,應同時辦理境外放款變更或注銷登記。
5.境內投資者收購其他境內投資者境外企業股權的,股權出讓方按照本操作規程辦理變更登記后,受讓方直接到注冊地外匯局領取外匯登記憑證。
6.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自工商主管部門頒發加注的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股權變更,如果境內外公司沒有完成其股權變更手續,則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自動失效,應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直接撤銷其登記。
辦
理
時
限 5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境內機構設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的,由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境內機構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的,由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不得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2.6 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1]19號)
6.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及外匯登記憑證。
2. 境外再投資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境外再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文件等)。
3. 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審
核
原
則 1. 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其中一家境內機構向其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2. 境內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直接設立公司應辦理備案手續。若涉及返程投資的,應對實際發生返程投資的受控境外公司辦理備案手續。
辦
理
時
限 5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境內機構設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再投資備案的,由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境內機構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再投資備案的,由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不得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2.7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清算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及外匯登記憑證。
2.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對注銷事項的批準或備案文件(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關注銷事項需提供商務部的批準文件)。
3.清算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4.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審
核
原
則 1.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其中一家境內機構向其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清算登記。
2. 境外企業因清算需匯回資金的,在外匯局辦理清算登記后,各境內機構可直接到銀行辦理后續境外資產變現賬戶開立、匯回資金入賬手續等。
辦
理
時
限 5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境內機構設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清算登記的,由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境內機構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清算登記的,由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不得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2.8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額度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發[1997]46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 24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3號文)
5.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境外放款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及外匯登記憑證。
2. 境外放款協議。
3. 放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
4. 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審
核
原
則 1.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并購放款中,借款人注冊資本可與放款同時注入)。
2.放款人和借款人在最近三年內無外匯處罰記錄,未違反外匯年檢相關規定。
3.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并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確有需要,超過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注冊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按個案業務集體審議方式處理。
4.境內子公司可向境外母公司放款,但放款金額不得超過境外母公司享有的境內子公司應付股利與未分配利潤余額之和。
辦
理
時
限 10個工作日。需要集體審議處理的,應于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授
權
范
圍 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辦理;需要集體審議處理的,由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
2.9 境內機構境外放款額度變更與注銷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發[1997]4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 24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一、變更
1.《境外放款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及外匯登記憑證。
2.變更后的放款協議。
3.放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
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二、注銷
1.《境外放款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及外匯登記憑證。
2. 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審
核
原
則 1.增加境外放款額度或原放款協議發生變化(如利率調整、期限變更等)的,需辦理變更登記。
2.境外放款還本付息完畢(含債轉股、債務豁免或擔保履約)后,不再進行境外放款的,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注銷。企業自獲得外匯局登記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內未辦理放款業務的,境外放款額度自動注銷。
辦
理
時
限 10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境內機構注冊地外匯局辦理。
2.10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3.《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1]19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書面申請。
2.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注冊文件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文件(如股東名冊、認繳人名冊等)。
3.《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4.境內企業權力機構同意境外融資的決議書(境內企業尚未設立的,提供境內權益所有人同意境外融資的書面說明)。
5.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擬境外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審
核
原
則 1.境內居民個人應在其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分布于不同地區的,應選擇其中一家主要企業所在地的外匯局集中辦理登記。2.申請設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居民個人除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的個人外,還包括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以下三類個人(不論是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身份證明文件):(1)在境內擁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學、就醫、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暫時離開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內企業內資權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內企業原內資權益,后該權益雖變更為外資權益但仍為本人所最終持有的自然人。
3.境內居民個人辦理登記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記完成前,該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發生境外融資、股權變動或返程投資等實質性資本或股權變動。
4.境內居民個人通過不屬于匯發[2005]75號文件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質的境外企業對境內進行直接投資,在如實披露其境內控制人信息并被標識為“個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后,如申請將該境外企業轉為特殊目的公司,適用本操作規程。該境外企業不受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完成前不得發生返程投資規定的限制。
5.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辦
理
期
限 10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不得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2.11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3.《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1]19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書面申請。2.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融資的,提供融資協議書(公募上市的需提供招股說明書)、融資資金到賬通知并填寫《特殊目的公司融資情況登記表》。
3.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融資以外變更事項的,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4.原辦理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并填寫新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真實性或申請材料間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審
核
原
則 1.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融資變更事項的,應在融資資金首次到賬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未辦理融資變更登記手續的境外融資資金不得以投資、外債等形式調回境內使用。
2.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企業的,應在企業設立或控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未經登記的境外企業不得作為后續融資及返程投資的合法主體。
3.境內居民個人按本規程2.12辦理購付匯業務的,公司應在股份認購、股權回購或退市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到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境內居民個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資本變動收入,應在調回境內之前辦理特殊目的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外匯局操作人員在系統中錄入可匯回資金額度后,個人可到銀行辦理境外資產變現賬戶開立、額度范圍內資金匯入等手續。
5.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其他變更事項的,可在外商投資企業年檢期間憑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到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地外匯局集中辦理變更登記。
6.特殊目的公司變更登記在原登記地外匯局辦理。
辦
理
期
限 10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不得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2.12 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核準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3.《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新加坡上市公司中部大觀地產有限公司退市操作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11]137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書面申請(包括境外上市情況、資金匯出需求及安排等內容)。
2.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并填寫新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3.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等證明材料。
4.境外上市公司如成功退市,應在退市操作完成后30日內,補充提供公司退市的相關證明文件。
5.境內居民個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匯出資金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審
核
原
則 1.已在境外公開股票交易市場上市的境內居民個人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如涉及股份回購或退市操作,適用本操作規程。
2.重點查實公司上市的真實性及交易行為是否符合上市地法律法規要求。
3.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匯出的資金應專項用于申請事項,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4.一年內交易未成功的,應及時匯回相關資金。
5.公司應在股份認購、股權回購或退市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到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境內居民個人可以集中委托特定境內機構或個人,在境內匯聚收購或回購的人民幣資金,由集中受托人向外匯局申請購匯匯出。
辦
理
期
限 10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不得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2.13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3.《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1]19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書面申請。
2.特殊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股權轉讓協議。
3.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審
核
原
則 1.經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變更后不再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個人持股或控制(境內居民個人通過境內機構持股或控制的除外)的,境內居民個人應將其境外轉股或清算所得收入按規定調回境內,方可辦理注銷登記。
2.境內機構并購特殊目的公司股權導致境內居民個人注銷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該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資的企業標識需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變更為“機構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非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境外機構并購特殊目的公司股權導致其注銷登記的,應在系統中取消該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資企業標識。
3.注銷登記應由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地外匯局辦理。
辦
理
期
限 10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不能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2.14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3.《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59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1]19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所涉資本項目業務操作指引的通知》(匯綜發[2011]29號)
7.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書面申請。2.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注冊文件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文件(如股東名冊、認繳人名冊等)。
3.《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4.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擬境外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5.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審計2005年11月1日以來,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潤、清算、轉股、減資、先行回收投資、股東貸款本息等款項(含將上述款項用于境內再投資、轉增資等)。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審
核
原
則 1.境內居民個人截至申請日已經直接或間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且特殊目的公司已發生實質性資本或股權變動的(如境外融資、股權變動、返程投資等),適用本操作規程。
2.境內居民個人通過不屬于匯發[2005]75號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質的境外企業已對境內進行直接投資的,該境外企業視為非特殊目的公司處理,境內居民個人無需為該境外企業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但該境外企業控制的境內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應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將其標識為“個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分局(外匯管理部)應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1)境內居民個人應提供其境外權益形成過程中不存在逃匯、非法套匯、擅自改變外匯用途等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證明材料;
(2)返程投資設立的外資企業在辦理外匯登記時是否存在虛假承諾;
(3)2005年11月1日至申請日之間,返程投資設立的外資企業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潤、清算、轉股、減資、先行回收投資、股東貸款本息等款項(含向境外支付利潤用于境內再投資、轉增資等)。
對于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罰后,再在系統中辦理“個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標識。
3.境內居民個人通過不屬于匯發[2005]75號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質的境外企業對境內進行直接投資,未按規定如實披露其境內控制人信息或未被標識為“個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的,如申請將該境外企業轉為特殊目的公司,適用本操作規程。
4.境內居民個人應在其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補辦登記;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分布于不同地區的,應選擇其中一家主要企業所在地的外匯局集中辦理登記。
5.按照“先處罰,后補辦登記”原則辦理特殊目的公司補登記。審核違規要點:
(1)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之前,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經發生實質性資本或股權變動;
(2)返程投資設立的外資企業在辦理外匯登記時,是否存在虛假承諾;
(3)2005年11月1日至申請日之間,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潤、清算、轉股、減資、先行回收投資、股東貸款本息等款項(含向境外支付利潤用于境內再投資、轉增資等)。
對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的,應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罰后,再補辦特殊目的公司登記。
6.申請辦理特殊目的公司補登記的境內居民個人身份界定參照本操作規程中1.10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相關內容。
7.被返程投資企業分布于不同地區的,登記地外匯局應將審核發現的涉嫌違規情況抄送相關分局(外匯管理部),由各相關分局(外匯管理部)分別進行處罰。處罰完成后,登記地外匯局可為申請人辦理補登記手續。
8.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辦
理
期
限 移交管理檢查部門處理完畢后20個工作日。
授
權
范
圍 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不能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附件2:
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銀行版)
目 錄
一、外商直接投資項下
1.1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使用和注銷 2
1.2外匯資本金賬戶的開立、入賬、使用和注銷 4
1.3境內資產變現賬戶的開立、入賬、使用和注銷 6
1.4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的開立、入賬、使用和注銷 8
1.5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使用和注銷 10
1.6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 12
1.7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 14
1.8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結匯 15
1.9外國投資者前期費用外匯賬戶資金原幣劃轉 16
1.10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資金原幣劃轉 17
1.11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劃轉 19
1.12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資金境內原幣劃轉 21
1.13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資金原幣劃轉 23
1.14外國投資者清算、減資所得資金匯出 25
1.15境內機構及個人收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股權所得資金匯出 26
1.16外國投資者所得利潤、先行回收投資資金匯出 27
1.17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結匯 28
1.18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將因未購得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 29
1.19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及境外個人轉讓境內商品房所得資金購付匯 30
1.20 境內企業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 31
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
2.1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 32
2.2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回 33
2.3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 34
2.4境外資產變現賬戶開立、注銷 35
2.5境外資產變現賬戶入賬、結匯 36
2.6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 37
2.7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立、注銷 38
2.8境外放款資金匯出 39
2.9境外放款資金匯回入賬 40
2.10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 41
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有關說明
1、銀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要求為申請主體辦理相關業務,并將業務辦理相關資料完整保留,備外匯局現場和非現場核查。
2、銀行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如遇規定不明確的,應及時請示所在地外匯局。
3、銀行應以申請人通過上年度外匯年檢作為辦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業務的前提。
4、銀行為企業辦理境內劃轉時,如劃出資金存在劃回可能性的,銀行不得將劃出賬戶關戶。
5、銀行于外匯局系統中已經登記備案信息需沖銷備案記錄的,應說明并記錄原因。
6、本規程中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所產生的利息或相關產品收益,可區分歸屬開立經常項目賬戶保留或憑利息、收益清單直接結匯。
1.1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使用和注銷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32號令)2.《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發[1997]416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匯發[2009]21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5.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開戶
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打印的前期費用登記信息表(銀行可于系統中輸入外國投資者登記代碼對登記信息表進行查詢和打印)。
二、入賬
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打印的前期費用登記信息表。
三、使用
1.結匯參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要求的材料收取。戰略投資者增持A股前期費用,需根據證監會批復文件結匯。
2.劃轉按照本指引1.9外國投資者前期費用外匯賬戶資金原幣劃轉要求材料收取。
3.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的材料收取;資本項目對外支付應經外匯局登記或核準。
辦理原則 一、賬戶開立
1.賬戶應以外國投資者的名義開立,銀行應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的前期費用登記信息表中的信息辦理該賬戶的開立,并審核開戶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外匯局登記信息一致,核對不一致的不得辦理開戶手續。銀行應于賬戶開立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2.外國投資者設立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僅可開立一個前期費用外匯賬戶;賬戶應于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開立。
3.賬戶收入范圍:外匯局登記金額內外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用于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前期費用開支資金。
4.賬戶支出范圍:參照資本金結匯管理原則在境內結匯使用、經真實性審核后的經常項目對外支付、按原路徑匯回境外、劃入后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其他應經外匯局登記或核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5.賬戶內資金來源于境外匯入(包含非居民存款賬戶、離岸賬戶視同境外),不得以現鈔存入。
二、入賬管理
銀行應查詢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前期費用尚可流入金額,據此為開戶主體辦理資金入賬手續。
三、賬戶資金使用管理
1.結匯參照本指引1.6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的支付結匯原則辦理。
2.經常項目付匯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
3.賬戶內資金余額可在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后轉入其資本金賬戶。若未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向銀行申請關閉該賬戶,賬戶內剩余資金原路退回境外。4.賬戶內資金不得用于質押貸款、發放委托貸款。
四、其他要求
1.銀行應于上述業務辦理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2.前期費用外匯賬戶有效期為6個月(自開戶之日起)。如確有客觀原因,6個月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銀行辦理結匯后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結匯備案時,對于未按規定進行核查的異常情況應在備注欄中注明,如“未提交上次結匯發票”、“提交上次結匯發票未核查”等。
1.2外匯資本金賬戶的開立、入賬、使用和注銷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發[1997]46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匯發[2009]21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49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綜發[2011]88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
8.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開戶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憑證。2.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打印的資本金流入登記信息表。
二、入賬
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打印的資本金流入登記信息表。
三、使用
1.劃轉:按照本操作指引1.10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資金原幣劃轉要求的材料收取。
2.結匯材料參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要求的材料收取。
3.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原則收取審核材料;資本項目支出須經外匯局登記或核準。
辦理原則 一、賬戶開立
1.賬戶應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開立,銀行應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的登記信息辦理該賬戶的開立,并審核開戶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外匯局登記信息一致;銀行應于賬戶開立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2.賬戶可于不同銀行開立多個;允許異地開戶。
3.賬戶收入范圍:外國投資者匯入的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含非居民存款賬戶、離岸賬戶、境外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外國投資者通過境外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轉劃入的外匯資本金和認繳出資;原由本賬戶劃出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委托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保本型銀行理財專戶后劃回的資金;同名資本金賬戶劃入資金;經外匯局核準或登記的其他收入(經常項目賬戶劃入、外債賬戶劃入資金等)。
4.賬戶支出范圍:按規定在經營范圍內結匯使用;按規定在境內原幣劃轉(劃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同名資本金賬戶、委托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保本型銀行理財專戶、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經真實性審核后的經常項目對外支付;經外匯局登記或核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5.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
二、賬戶關閉
1.企業因正常經營需要關戶的,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銀行應于業務辦理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2.外商投資企業因轉內資注銷外匯登記的,可待資本金賬戶余額使用完畢后關戶。
三、入賬管理
1.銀行應查詢開戶主體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資本金境外匯入與境內劃入尚可流入金額后,為其辦理入賬手續,當次入賬金額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額。
2.銀行應按資金來源(境外匯入或境內劃入)并區分不同性質,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資本金流入備案。針對接收到的境內原幣劃入資金,銀行應審核資金來源和用途是否與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資金劃出信息一致,若發現不一致的應告知開戶主體按照本指引1.10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資金原幣劃轉的要求進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辦理接收入賬手續。
3.因匯率差異、支付手續費等特殊原因導致本次流入金額超出尚可流入金額的,累計超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3萬美元。
4.因投資人與繳款人不一致等原因無法被工商登記機關認可的出資,銀行應將匯入款項原路退回境外,若該款項已經辦理外匯局出資確認登記,應告知開戶主體至外匯局辦理出資確認登記撤銷手續后,方可辦理退款。
四、賬戶資金使用管理
1.銀行應查詢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資本金登記信息表中的資本金流入備案記錄是否經外匯局辦理出資確認登記手續;未辦理出資確認登記的資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結匯、付匯、境內劃轉)。
2.按規定在經營范圍內結匯、劃轉以及對外支付。
3.境內劃出按照本指引1.10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資金原幣劃轉的要求辦理。
4.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資本項目支出應經外匯局登記或核準。
5.銀行應于業務辦理當日,按結匯、境內劃轉、對外付匯等不同用途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進行資金使用備案,備案內容應完整、詳細反映交易事實。
1.3境內資產變現賬戶的開立、入賬、使用和注銷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發[1997]46號)3.《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
4.《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2OO6年第10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7.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開戶
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打印的轉股登記信息表(銀行可于系統中輸入股權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股權出讓方代碼對信息表進行查詢和打印)。
二、入賬
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打印的轉股登記信息表。
三、使用
1.劃轉按照本操作指引1.11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劃轉要求的材料收取。
2.結匯參照本操作指引1.7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要求的材料收取。
3.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資本項目支出應經外匯局登記或核準。
辦理原則 一、賬戶開立
1.賬戶應以境內股權出讓方的名義開立,銀行應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的轉股登記信息表中的登記信息辦理該賬戶的開立,并審核開戶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外匯局登記信息一致。銀行應于賬戶開立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2.針對一筆股權轉讓交易(股權轉讓款的分次支付不作為多次交易),股權出讓方僅可開立一個此類賬戶;允許異地開戶。
3.賬戶收入范圍:外國投資者匯入的股權購買對價(含非居民存款賬戶、離岸賬戶、境外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外國投資者通過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轉劃入的股權購買對價;原由本賬戶劃出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委托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保本型銀行理財專戶后劃回的資金;經外匯局核準準或登記的其他收入。
4.賬戶支出范圍:按規定在經營范圍內結匯使用;按規定境內原幣劃轉(劃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委托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保本型銀行理財專戶、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經真實性審核后的經常項目對外支付、經外匯局登記或核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5.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
二、賬戶關閉
企業因正常經營需要關戶的,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并于業務辦理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三、入賬管理
1.銀行應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查詢開戶主體轉股登記信息表,按照境外匯入與境內劃入兩種尚可流入金額,為其辦理不同資金來源的入賬手續,當次入賬金額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額。
2.針對接收到的境內原幣劃入資金,銀行應審核資金來源和用途是否與劃出銀行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資金劃出信息一致,若發現不一致的應告知開戶主體進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辦理接收入賬手續。
3.因匯率差異、支付手續費等特殊原因導致本次流入金額超出尚可流入金額的,累計超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3萬美元。
四、賬戶資金使用管理
1.未辦理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手續的資金不得使用。
2.按規定在經營范圍內結匯、劃轉或對外支付。
3.境內劃出按照本指引1.11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劃轉原則辦理。
4.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管理原則辦理;資本項目支出應經外匯局登記或核準。
5.銀行應于業務辦理當日,按結匯、境內劃轉、對外付匯等不同用途在相關外匯業務系統中進行資金使用備案。
1.4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的開立、入賬、使用和注銷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發[1997]416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匯發[2009]21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5.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開戶
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打印的境內再投資登記信息表。
二、入賬
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打印的境內再投資登記信息表。
三、使用
1.劃轉按照本指引1.13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資金原幣劃轉要求的材料收取。
2.結匯參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要求的材料收取。
3.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須經外匯局登記或核準。
辦理原則 一、賬戶開立
1.銀行應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的登記信息辦理該賬戶的開立,并審核開戶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外匯局登記信息一致。審核信息不一致的,不得辦理開戶手續。
2.賬戶僅可開立一個,可以異地辦理開戶。
3.賬戶收入范圍:外匯資本金賬戶、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劃入的境內再投資資金;原由該賬戶劃出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委托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保本型銀行理財專戶后劃回的資金;經外匯局登記或核準的其他境內再投資外匯資金。
4.賬戶支出范圍:按規定在經營范圍內結匯使用;按規定境內原幣劃轉(劃至境內劃入保證金賬戶、委托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保本型銀行理財專戶)、經真實性審核后的經常項目對外支付、經外匯局登記或核準的資本項目支出。5.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
二、銀行應查詢開戶主體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再投資登記信息表中的境內劃入尚可流入金額,據此為其辦理資金入賬手續,當次入賬金額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額。
三、境內外匯再投資不得存在出資人和繳款人不一致情況;銀行應審核資金來源和用途是否與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資金劃出信息一致,若發現不一致的告知開戶主體進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辦理接收入賬手續。
四、賬戶內資金結匯按照本指引1.6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原則辦理。五、銀行應于上述業務辦理當日,按結匯、境內劃轉、對外付匯等不同用途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進行資金使用備案,備案內容應完整、詳細反映交易事實。
六、因匯率差異、支付手續費等特殊原因導致本次流入金額超出尚可流入金額的,累計超出金額不得超過等值3萬美元。
七、此類賬戶資金辦理外國投資者出資驗資無需向外匯局詢證。
1.5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使用和注銷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發[1997]416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匯發[2009]21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5.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開戶
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打印的保證金登記信息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調整前為保證金開戶核準件)。
二、入賬
接收境外匯入、境內劃入保證金的,收取證明需接收從境外匯入或境內劃入該筆保證金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接收境外匯入土地競標保證金、產權交易保證金的,應提交相關交易公告文件、參與競標主體的申請或相關確認文件)。三、劃出
企業提交的交易真實性、合法性證明材料。
四、退回境外
證明交易未成功需將保證金原路退回境外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土地競標保證金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未成交確認文件;產權交易保證金應提交產權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確認文件)。
辦理原則 一、賬戶開立
1.銀行應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的登記信息辦理該賬戶的開立,并審核開戶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外匯局登記信息一致,審核信息不一致的不得辦理開戶手續。
2.此賬戶區分為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和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兩類,不得混用。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每個開戶主體只能開立一個,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可開立多個。
3.賬戶應于申請人注冊地開立,不得異地開戶。 4.賬戶收入范圍:匯(劃)入參與競標等交易的保證類資金。
5.賬戶支出范圍:原路退回或用于外國投資者境內合法出資、境內外支付對價。
6.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內資金無論是否競標成功均應劃回原劃入賬戶;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內資金在競標成功后,可作為境內投資的出資劃入外匯資本金賬戶或境內資產變現賬戶。競標未成功的,應按原路退回境外。二、銀行應審核保證金支付的真實交易背景,嚴禁虛構交易;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資金僅作為交易保證用途,不得結匯,不得用于質押貸款。三、開戶主體因正常經營需要關戶的,銀行可根據其申請辦理關戶手續。
四、銀行應于上述業務辦理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五、經常項目保證金按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1.6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2]59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42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4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綜發[2011]88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
8.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外匯登記憑證。2.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3.資本金結匯后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注:驗原件,留存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復印件)。4.前一筆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發票等相關憑證(注:驗原件,留存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及有結匯銀行批注結匯金額、日期等字樣的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稅務部門網絡發票真偽查詢結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若該筆結匯為一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后一筆,企業應當于結匯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前述材料)。5.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6.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企業備用金結匯的,企業無需提交針對備用金的第4項文件。
7.資本金賬戶利息可憑銀行出具的利息清單直接辦理結匯。
8.石油類對外合作項目結匯,可憑企業提交的結匯計劃,進行真實性審核后直接辦理。
辦理原則 1.銀行不得為在外匯局指定截止日后尚未參加及未通過外匯年檢的企業辦理外匯資本金結匯業務;未驗資資本金不得辦理結匯、劃轉、付匯等業務。
2.銀行應于辦理資本金結匯、付匯等業務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對于一筆資本金結匯涉及多種支付用途的,應按不同用途分別備案。
3.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于證券投資,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4.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股權投資。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創業投資企業等以股權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匯資本金、境內主體以資產變現賬戶內的外匯資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須將外匯資金原幣劃轉至被投資企業開立的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不得結匯支付。另有規定的除外。5.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發放委托貸款、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借款。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已使用完畢的銀行貸款(含委托貸款),銀行應要求結匯企業提供原貸款合同(或委托貸款合同)、與貸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幣貸款資金使用發票、原貸款行出具的貸款發放對賬單等貸款資金使用完畢的證明材料,并留存復印件備查。6.銀行在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轉存定期、遠期結售匯及掉期、結構性存款等業務時,應限于保本型產品,不得變相結匯。資本金賬戶資金因上述原因劃出尚未劃回的,不得關戶。
7.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辦理結匯業務的銀行應要求企業提交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以及相應的非稅繳款通知單等材料,嚴格審核相關合同、繳款通知單以及結匯支付財政專戶之間的一致性。非房地產類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支付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相關費用。
8.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及人民幣賬戶開立在同一家銀行的,結匯銀行須在當日辦理完畢結匯、人民幣資金入賬及對外支付劃出手續;不在同一家銀行的,結匯銀行在辦理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出時,應當在劃款憑證上注明“資本金結匯”字樣,人民幣資金劃入銀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含劃入當日)根據支付命令函辦理該筆資金的對外支付劃轉手續。9.企業以備用金名義結匯的,每筆不得超過等值5萬美元,每月不得超過等值10萬美元。 10.銀行應審核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途的合規性、真實性,認真履行發票核查手續。應在發票等相關憑證原件上批注已辦理資本金結匯金額和日期,加蓋銀行業務章,并留存批注后的發票等相關憑證復印件。11.單個資本金賬戶累計結匯額(含備付金)與該資本金賬戶已付匯(含境內劃轉)金額之和達到賬戶貸方累計發生額95%的,銀行應對上述結匯所對應的發票等憑證進行真實性核查,并在企業結匯申請書上加注“已核實賬戶內95%資金結匯發票(不含付匯)”字樣、日期及銀行業務章后,方可按支付結匯制要求辦理余下的資本金結匯或付匯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發布前辦理的結匯業務無需核查。12.銀行收到企業關于資本金結匯支付后發生退貨、撤銷交易和發票作廢等情況的報告后,應及時修改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原結匯備案信息。
1.7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
法規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OO6年第1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綜發[2011]88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
6.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境內機構的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1.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2.結匯后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注:驗原件,留存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復印件)。3.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表。
4.前一筆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發票等相關憑證(注:驗原件,留存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及有結匯銀行批注結匯金額、日期等字樣的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稅務部門網絡發票真偽查詢結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若該筆結匯為一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后一筆,企業應當于結匯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前述材料)。5.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二、境內個人的境內資產變現賬戶結匯1.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表。
2.相關完稅證明,無轉股收益的可免予提交完稅證明。3.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辦理原則 1.境內機構開立的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內資金結匯使用參照資本金賬戶管理。2.境內個人以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所得人民幣支付本次資產變現收入稅款的,可直接憑繳稅通知書辦理結匯,無須提供相應的資產變現收入完稅憑證。
3、銀行辦理結匯后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結匯備案時,對于未按規定進行核查的異常情況應在備注欄中注明,如“未提交上次結匯發票”、“提交上次結匯發票未核查”等。
1.8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結匯
法規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發[1997]4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匯發[2009]21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綜發[2011]88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7.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3.結匯后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注:驗原件,留存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復印件)。
4.前一筆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發票等相關憑證(注:驗原件,留存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及有結匯銀行批注結匯金額、日期等字樣的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稅務部門網絡發票真偽查詢結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若該筆結匯為一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后一筆,企業應當于結匯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前述材料)。5.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辦理原則 1.資金結匯使用參照資本金賬戶管理。
2.銀行辦理結匯后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結匯備案時,對于未按規定進行核查的異常情況應在備注欄中注明,如“未提交上次結匯發票”、“提交上次結匯發票未核查”等。
1.9外國投資者前期費用外匯賬戶資金原幣劃轉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250號)3.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銀行、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接收銀行賬號、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
2.后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憑證。
3.后續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文件和批準證書。
辦理原則 1.銀行應審核劃轉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
2.劃入賬戶應為被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賬戶;外國投資者必須是劃入賬戶所屬企業的股東。
3.銀行應于資金劃轉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劃出信息,并于劃出后的5個工作日內關注劃入行對劃出備案信息的接收確認信息;若無接收信息,劃出行應及時告知企業,要求接收銀行盡快備案接收信息;若告知企業后的5個工作日內仍然未取得確認結果的,銀行應暫停辦理該賬戶的外匯業務。
4.銀行應于資金劃入時確認劃入資金是否符合賬戶收入范圍:符合收入范圍的,劃入行應于辦理資金入賬手續2個工作日內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接收確認信息;若因劃出行系統備案錯誤導致核對信息不一致的,可告知企業和劃出行于2個工作日內修正,修正后可辦理資金入賬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備案接收確認信息;不符合賬戶收入范圍及境內劃轉規定的,劃入行應將資金于5個工作日內原路退回,接收劃回退款的原劃出行應沖銷原劃出備案。
1.10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資金原幣劃轉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250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綜發[2011]88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6.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向同名資本金賬戶劃出1.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銀行、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接收銀行賬號、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
2、外匯登記憑證。 二、向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出
1.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銀行、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接收銀行賬號、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
2、外匯登記憑證。3.證明該筆資金劃出用于保證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三、向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劃出
1.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銀行、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接收銀行賬號、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
2.證明該筆資金劃出用于境內出資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應提交相應批復或備案文件)。
四、劃出至委托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保本型銀行理財專戶
所需材料同向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劃出要求。
辦理原則 1.銀行應審核劃轉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
2.銀行不得為未辦理出資確認登記手續的資金辦理劃轉手續。
3.銀行應于資金劃轉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劃出信息,并于劃出后5個工作日內關注劃入行對劃出備案信息的接收確認信息,若無接收信息,劃出行應及時告知企業,要求劃入行盡快備案接收信息;若告知企業后5個工作日內仍然未取得確認結果的,銀行應暫停辦理該賬戶的外匯業務。
4.銀行應于資金劃入時確認劃入資金是否符合賬戶收入范圍:符合收入范圍的,劃入行應于辦理資金入賬手續2個工作日內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接收確認信息;若因劃出行系統備案錯誤導致核對信息不一致的,可告知企業和劃出行于2個工作日內修正,修正后可辦理資金入賬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備案接收確認信息;不符合賬戶收入范圍及境內劃轉規定的,劃入行應將資金于5個工作日內原路退回,接收劃回退款的原劃出行應沖銷原劃出備案。
1.11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劃轉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250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綜發[2011]88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6.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向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出1.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銀行、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接收銀行賬號、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2.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打印的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表。3.證明該筆資金劃出用于保證用途的真實合法材料。
二、向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劃出
1.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銀行、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接收銀行賬號、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
2.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打印的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表。
3.證明該筆資金劃出用于境內出資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應提交相應批準或備案文件)。
三、向委托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保本型銀行理財專戶劃出
1.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銀行、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接收銀行賬號、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2.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打印的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表。3.證明該筆資金劃出用于符合規定的存貸款或資金集中等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辦理原則 1.銀行應審核劃轉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
2.銀行不得為未辦理出資確認登記手續的資金辦理劃轉手續。
3.銀行應于資金劃轉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劃出信息,并于劃出后5個工作日內關注劃入行對劃出備案信息的接收確認信息,若無接收信息,劃出行應及時告知企業,要求劃入行盡快備案接收信息;若告知企業后5個工作日內仍然未取得確認結果的,銀行應暫停辦理該賬戶的外匯業務。
4.銀行應于資金劃入時確認劃入資金是否符合賬戶收入范圍:符合收入范圍的,劃入行應于辦理資金入賬手續2個工作日內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接收確認信息;若因劃出行系統備案錯誤導致核對信息不一致的,可告知企業和劃出行于2個工作日內修正,修正后可辦理資金入賬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備案接收確認信息;不符合賬戶收入范圍及境內劃轉規定的,劃入行應將資金于5個工作日內原路退回,接收劃回退款的原劃出行應沖銷原劃出備案。
1.12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資金境內原幣劃轉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250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綜發[2011]88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6.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向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出
1.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銀行、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接收銀行賬號、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
2.證明該筆資金劃出用于保證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二、向非同名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劃出
1.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銀行、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接收銀行賬號、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
2.證明該筆資金劃出用于境內出資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應提交相應批準或備案文件)。
三、因減資、股權轉讓、清算等減少或撤銷投資原因退回原資本金賬戶、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或境內資產變現賬戶
1.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銀行、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接收銀行賬號、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
2.需返還至投資方原劃出賬戶的真實性證明材料(若此項交易須經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應提交相應批準或備案文件)。
四、向委托貸款賬戶、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保本型銀行理財專戶劃出
1.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銀行、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接收銀行賬號、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2.證明該筆資金劃出用于符合規定的存貸款或資金集中等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辦理原則 1.銀行應審核劃轉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
2.銀行應于資金劃轉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劃出信息,并于劃出后5個工作日內關注劃入行對劃出備案信息的接收確認信息;若無接收信息,劃出行應及時告知企業,要求劃入行盡快備案接收信息;若告知企業后5個工作日內仍然未取得確認結果的,銀行應暫停辦理該賬戶的外匯業務。
3.銀行應于資金劃入時確認劃入資金是否符合賬戶收入范圍:符合收入范圍的,劃入行應于辦理資金入賬手續2個工作日內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接收確認信息;若因劃出行系統備案錯誤導致核對信息不一致的,可告知企業和劃出行于2個工作日內修正,修正后可辦理資金入賬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備案接收確認信息;不符合賬戶收入范圍及境內劃轉規定的,劃入行應將資金于5個工作日內原路退回,接收劃回退款的原劃出行應沖銷原劃出備案。
4.因減資、股權轉讓、清算等減少或撤銷投資原因退回原資本金賬戶、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或境內資產變現賬戶的,憑外匯局通用核準件信息辦理并反饋,無需對劃出劃入信息進行備案。
1.13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資金原幣劃轉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250號)3.《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4.《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2OO6年第10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匯發[2009]21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綜發[2011]88號)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11.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因交易成功將資金劃至境內接收方賬戶(僅限資本金賬戶和境內資產變現賬戶)
1.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銀行、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接收銀行賬號、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
2.證明交易成功需將保證金作為交易款項劃至境內接收方賬戶的真實合法材料(土地競標保證金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成交確認文件;產權交易保證金應提交相關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確認文件)。
二、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因交易成功或未成功將資金劃回原賬戶
1.書面申請(申請中應準確表述資金劃出原因和用途、劃出和接收銀行、劃出和接收主體信息、劃出和接收銀行賬號、劃出資金金額和幣種等重要信息)。2.證明交易成功或者未成功需將保證金劃回原賬戶的真實合法材料。
辦理原則 1.銀行應審核劃轉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
2.銀行應于資金劃轉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劃出信息,并于劃出后5個工作日內關注劃入行對劃出備案信息的接收確認信息;若無接收信息,劃出行應及時告知企業,要求劃入行盡快備案接收信息;若告知企業后5個工作日內仍然未取得確認結果的,銀行應暫停辦理該賬戶的外匯業務。
3.銀行應于資金劃入時確認劃入資金是否符合賬戶收入范圍:符合收入范圍的,劃入行應于辦理資金入賬手續2個工作日內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接收確認信息;若因劃出行系統備案錯誤導致核對信息不一致的,可告知企業和劃出行于2個工作日內修正,修正后可辦理資金入賬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備案接收確認信息;不符合賬戶收入范圍及境內劃轉規定的,劃入行應將資金于5個工作日內原路退回,接收劃回退款的原劃出行應沖銷原劃出備案。
1.14外國投資者清算、減資所得資金匯出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令)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授權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轉股、清算外匯業務的通知》(匯發[1999]397號)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
4.《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所涉賬戶開立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9]178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東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所涉外匯登記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12]34號)
6.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登錄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核驗資金匯出主體登記的可供匯出金額,并打印留存。
辦理原則 1.銀行應審核申請材料與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外商投資企業減資或者清算登記信息表中的登記信息是否一致,審核不一致的不得辦理資金匯出手續;銀行應依據該信息表中的尚可匯出金額區分不同匯出方式辦理資金匯出;外匯局于備注欄中進行備注的,銀行應以備注內容為準。
2.銀行應于業務辦理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3.外國投資者減持境內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資金匯出的,銀行應憑外匯局核準件辦理。
1.15境內機構及個人收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股權所得資金匯出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授權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轉股、清算外匯業務的通知》(匯發[1999]397號)3.《國家外匯管理關于境內居民購匯支付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款的批復》(匯復[2002]231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1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7.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登錄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核驗資金匯出主體登記的可供匯出金額,并打印留存。
2.《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金額在3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
辦理原則 1.銀行應審核股權受讓方本次對外支付的金額、交易對象、股權轉讓標的等信息是否與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轉股登記信息表信息一致,審核不一致的不得辦理資金匯出手續;銀行應依據該信息表中的尚可匯出金額區分不同匯出方式辦理資金匯出;外匯局于備注欄中進行備注的,銀行應以備注內容為準。
2.銀行應于業務辦理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3.銀行應留存稅務證明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匯出金額,加蓋業務印章;對于確需分次匯出的,在審核分次支付需求證明文件(如合同、協議等)經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后,可于本次支付時將加注已匯出金額的稅務證明加蓋業務印章復印留存,原件退還企業用于下次匯出;最后一筆資金匯出銀行留存原件。
1.16外國投資者所得利潤、先行回收投資資金匯出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等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8]29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修改〈關于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等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匯發[1999]308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利潤匯出
1.外匯登記憑證。
2.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
3.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及財務審計報告。
4.《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原件(金額在3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
二、先行回收投資資金匯出
1. 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登記信息表。
2.外匯登記憑證。
辦理原則 1.銀行為企業辦理先行回收投資資金匯出時,應審核申請信息是否與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先行回收投資登記信息表中一致,審核不一致的不得辦理資金匯出手續;銀行應依據該信息表中的尚可匯出金額區分不同匯出方式辦理資金匯出;外匯局于備注欄中進行備注的,銀行應以備注內容為準。
2.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匯出時,應審核該企業外匯年檢參檢狀態,尚未參檢的應待企業辦理外匯年檢手續后,為企業辦理利潤匯出手續。
3.銀行應審核利潤匯出金額是否與董事會決議及稅務證明中的金額一致,企業本年度處置金額原則上不得超出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中屬于外方股東的“應付股利”與“未分配利潤”合計金額(外國投資者所屬部分應依據符合法律法規的利潤分配比例計算)。
4.銀行應留存稅務證明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匯出金額,加蓋業務印章;對于確需分次匯出的,可于本次匯出時將加注已匯出金額的稅務證明加蓋業務印章復印留存,原件退企業用于下次匯出;最后一筆資金匯出銀行留存原件。
5.銀行應于業務辦理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1.17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結匯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境外自然人購買境內商品房外匯資金結匯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07]86號)
5.《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
6.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境外機構設立的境內分支、代表機構提供有效注冊登記證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華僑提供僑務部門出具的認定證明、其他境外個人提供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2.商品房銷售合同或預售合同。
3.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該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購房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等相關證明(購買現房及二手房的,應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產權登記證明文件)。4.如委托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辦理原則 1.銀行應將非居民購買境內商品房的外匯資金結匯后直接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人民幣賬戶或二手房轉讓方的人民幣賬戶,不得為其辦理境內原幣劃轉。
2.外匯按揭貸款購房和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購房后結匯履約還貸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的審核要求執行。3.境內代表機構經常項目賬戶資金不得結匯購買商品房。
4.夫妻雙方共同購買境內商品房,其中一方為境內個人,另一方為境外個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5.銀行應于業務辦理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1.18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將因未購得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
4.《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原結匯憑證。2.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二手房出讓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證明文件。3.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取消購買商品房的證明。4.如委托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辦理原則 1.結匯后退回的,人民幣購匯后應原路退回,如退回的人民幣低于原結匯金額的應提交證明確實合規使用的相關材料。2.允許購房款境內留存期間產生的合理利息一并匯出。3.銀行應于業務辦理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1.19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及境外個人轉讓境內商品房所得資金購付匯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
4.《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
7.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 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2. 商品房轉讓合同及登記證明文件。3. 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金額在3萬美元及以下的無需提交)。4. 如委托其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辦理原則 1. 匯出金額不得超出商品房轉讓金額扣減本次轉讓所包括的稅費后的余額,一套商品房出售所得資金應一次性匯出。
2. 銀行應審核稅務證明中記載金額與申請匯出金額是否一致,申請匯出金額超出稅務證明記載金額的不得辦理。3. 辦理資金匯出時,轉讓商品房應已在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權屬轉移手續。
4.銀行應于業務辦理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1.20 境內企業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49號)
3.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外匯局出具的同意受托銀行為境內成員企業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的批復文件。
2.受托銀行要求企業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原則 1.銀行應于取得外匯局關于同意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的批復文件后,正式簽署業務運作協議,并報所屬外匯局備案后,方可正式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
2.銀行應嚴格按照上報的運作方案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包括但不限于賬戶開立、賬戶收支和境內劃轉、透支業務、資金償還、報表上報。
3.境內成員企業開展外幣資金池業務,應以其外匯資本金、經常項目資金等可自由支配的自有外匯資金或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外匯資金進行。
4.境內成員企業外幣資金池資金歸集資金不得結匯使用,不得質押人民幣貸款。
5.銀行應將開展外幣資金池運作的情況及時向外匯局報告,于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報送業務月報表。
6.外幣資金池業務中發生包括主辦企業調整、資金歸集框架變化、透支業務變化、外幣資金池資金來源變更等在內的重大事項變更的,受托銀行應向外匯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運行變更后的方案。
7.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49號)中的其他要求。
2.1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外匯登記憑證。
2.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打印的前期費用額度信息。
辦
理
原
則 1. 匯出銀行應按照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登記的信息辦理匯出業務;累計匯出金額不得超過系統登記的前期費用額度。
2.銀行應于資金匯出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2.2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回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外匯登記憑證。
辦理原則 1.前期費用退回金額累計不得超過已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金額。
2.銀行應于資金匯出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3.前期費用資金原則上按原路退回,對于原購匯匯出的部分,可憑原購匯憑證直接辦理結匯手續。
2.3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外匯登記憑證。
2.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打印的境外投資可匯出資金額度信息。
審
核
原
則 1.匯出資金累計不得超過外匯局在相關業務系統登記的可匯出資金額度。
2.銀行應于資金匯出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3.收款人信息與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信息不一致的,銀行應在備案時于備注欄中注明。
2.4境外資產變現賬戶開立、注銷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1]19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外匯登記憑證或《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辦
理
原
則 1.境外投資企業發生減資、轉股、清算或債權投資回收等業務以及境內居民個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資本變動收入等需匯回資金的,銀行可根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申請直接辦理開戶手續。
2.賬戶使用完畢后,銀行可根據開戶主體的申請直接辦理賬戶注銷手續。
3.銀行應于賬戶開立或注銷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對于未按規定進行核查的異常情況應在備注欄中注明,如“未提交上次結匯發票”、“提交上次結匯發票未核查”等。
2.5境外資產變現賬戶入賬、結匯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1]19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一、入賬
1.外匯登記憑證或《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2.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打印的可流入額度信息。
二、結匯
(一)境內機構
1.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2.結匯后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3.前一筆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發票等相關憑證(注:驗原件,留存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及有結匯銀行批注字樣的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稅務部門網絡發票真偽查詢結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若該筆結匯為一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后一筆,企業應當于結匯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前述材料)。 (二)境內個人1.《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2.稅務申報單或完稅憑證。
辦
理
原
則 1.銀行應查詢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開戶主體可匯回額度后,為其辦理入賬手續,當次入賬金額不得超出尚可匯回金額。
2.銀行應于辦理入賬、結匯(劃出)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2.6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1]19號)
6. 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外匯登記憑證。
2.境外企業的相關財務報表及利潤處置決議。
辦
理
原
則 1.匯回利潤可保留在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直接結匯。
2.銀行應于辦理利潤匯回業務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3.銀行辦理境外投資企業利潤匯回時,應審核該企業外匯年檢參檢狀態,對于應參加年檢但尚未參檢的企業,應待企業辦理完外匯年檢手續后,方可為企業辦理利潤匯回手續。
2.7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立、注銷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 24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3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外匯登記憑證。
辦
理
原
則 1.企業在外匯局辦理完境外放款額度登記后,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直接辦理開戶。開戶后,銀行可直接為企業辦理購匯入賬及外匯資金境內劃轉業務。
2.賬戶使用完畢(還本付息完畢)后,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直接辦理賬戶注銷手續。
3.銀行應于賬戶開立或注銷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2.8境外放款資金匯出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 24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3號)
4. 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1.外匯登記憑證。
2.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打印的境外放款資金匯出額度信息。
辦
理
原
則 1.辦理境外放款資金匯出業務時,如企業本次匯出金額超過尚可匯出金額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匯出業務。
2.銀行應于放款資金匯出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備案。
2.9境外放款資金匯回入賬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 24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3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外匯登記憑證。
辦
理
原
則 1.企業境外放款匯回資金超過境外放款余額與約定利息之和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入賬業務。
2.銀行為企業辦理入賬業務時,應要求企業區分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并于業務辦理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分別進行備案。
3.境外放款資金匯回入賬后,應首先將原外匯資本金賬戶劃出的金額劃回補足,剩余部分將原國內外匯貸款專戶劃出的金額劃回補足,其余部分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于原購匯的部分,可憑原境外放款購匯憑證直接辦理結匯手續。
2.10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
法
規
依
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3.《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1]19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
核
材
料 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打印的核準件。
辦
理
原
則 1.嚴格按照外匯局相應核準件要求辦理。
2.銀行應于業務辦理當日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反饋。
附件3:
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申請表
附表一 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附表二 外商直接投資出資確認申請表
附表三 主體信息登記申請表
附表四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附表五 境外放款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附表六 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附表七 特殊目的公司融資情況登記表
附表一
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企業名稱: 注冊幣種:
一、申請事項
□外商投資企業新設登記 成立方式: □ 新設 □ 并購(□ 轉股并購 □ 增資并購 □ 資產并購)
□外國投資者前期費用登記 前期費用主要用途: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 □ 基本信息變更 □ 增資 □ 減資( □減外方實際出資 □外方出資義務減少)
□ 先行回收投資 □ 出資方式變更 □ 注冊幣種變更
□ 股權轉讓 (□中方轉外方 □外方轉中方 □外方轉外方 □中方轉中方)
□外商投資企業遷移登記 □ 遷出登記 遷入地區:
□ 遷入登記 遷出地區:
□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 □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轉內資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
二、企業基本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銷及遷移登記的,填寫當前基本信息)
組織機構代碼 經營到期日 年 月 日
主管部門批復文號 主管部門批準日期 年 月 日
工商注冊日期 年 月 日 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人代表名稱 所屬行業
主要經營范圍
注冊地址
投資總額 注冊資本
外方所占
注冊資本金額 外方出資比例(%)
企業性質 □合資 □獨資 □合作 □合伙 企業類型 □有限責任 □股份制 □其他
上市情況 □未上市 □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H股上市 □其他證券市場上市) 是否投資性公司 □是 □否
返程投資情況 □非返程投資 □個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 □機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
□機構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 □個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三、股東基本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后的信息;遷移、注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
股東名稱 護照號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碼 所屬國別或地區/
境內機構注冊地/
境內個人常住地 實際控制人所屬國別/地區
實際控制人名稱
(外方股東實際控制人為非中國境內居民的,無需填寫此項)
四、外方股東投資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后的信息;遷移、注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
外方股東名稱
所占注冊資本 所占注冊資本比例(%) 所占注冊資本出資額 貨幣 A、 實物
B、無形資產
C、 股權
D、其他形式 利潤分配
比例(%)
現匯 跨境人民幣 境內合法所得
合計 - - -
五、中方股東投資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后的信息;遷移、注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
中方股東名稱 所占注冊資本 出資比例(%) 利潤分配比例(%)
合計 - -
六、外國投資者前期費用流入基本信息
外國投資者名稱 擬成立境內企業或項目名稱 擬成立境內企業或項目所在地區 擬成立境內企業或項目投資總額 外國投資者所占注冊資本金額 申請流入前期費用金額 其中:現匯 其中:跨境人民幣
七、外方股東向中方轉讓股權所得處置計劃(股權轉讓外方轉中方需填寫):
中方股東名稱(受讓方) 外方股東名稱(出讓方) 轉讓注冊資本金額 股權轉讓對價 1.用于境內再投資金額 2.匯出境外金額 2.1其中:購付匯匯出金額 2.2其中:跨境人民幣匯出金額
八、中方股東向外方轉讓股權所得處置計劃(股權轉讓中方轉外方需填寫):
中方股東名稱(出讓方) 中方股東組織機構代碼或身份證號碼 外方股東名稱(受讓方)
轉讓注冊資本金額 1股權轉讓對價 1.1貨幣出資方式 1.2其他出資方式
1.1.1 現匯 1.1.2 跨境人民幣 1.1.3 境內合法所得 A、 實物
B、無形資產
C、 股權
D、其他形式
九、外方股東減資所得處置計劃:
減資外方股東名稱 減少注冊資本金額 減資所得金額 1.用于境內再投資金額 2.匯出境外金額 2.1其中:購付匯匯出金額 2.2其中:跨境人民幣匯出金額
十、企業清算外方股東所得資產處置計劃:(外資企業清算后有剩余資產的需填寫)
外方股東名稱 清算所得金額 1.用于境內再投資金額 2.匯出境外金額 2.1 其中:購付匯匯出金額 2.2 其中:跨境人民幣匯出金額
十一、備注(以上表格內容無法完全涵蓋企業申請事項的,可在此欄中填寫):
十二、承諾:請勾選
□ 本公司為非返程投資企業。本公司保證外方股東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后果。
□ 本企業所填寫《外商直接投資外匯業務申請表》中各項內容及所提交的所有書面材料均真實有效,所有復印件均與原件完全相同。本企業保證所提交的各項表格、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否則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將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授權委托人簽名): 單位公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1、申請人辦理前期費用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外匯登記變更、外匯登記注銷、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對外支付登記業務的(《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對應的1.2、1.3、1.4、1.11項),應按規定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并提交本申請表。
2、本申請表中所涉金額欄目,均按注冊幣種折算后填寫阿拉伯數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3、請根據申請內容勾選申請事項,若勾選“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請選擇變更類型,變更類型可多選;
4、成立方式中的“新設”指境外機構或個人在境內新成立外商投資企業;
5、成立方式中的“轉股并購”指境外機構或個人收購原境內企業股權,并將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
6、成立方式中的“增資并購”指境外機構或個人認購原境內企業增資,并將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
7、成立方式中的“資產并購”指境外機構或個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境外機構或個人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運營該資產;
8、“外商投資企業遷移登記”指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地轉移到其他地區,需要到外匯局辦理所屬外匯局的變更登記;
9、“基本信息變更”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注冊地址、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所屬行業、投資總額、經營到期日、企業類型、上市情況、返程投資情況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動;
10、“增資”指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增加;
11、“減資”指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減少;
12、“減外方實際出資”指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減少其已經實際到位的注冊資本;
13、“外方出資義務減少”指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減少其尚未到位的注冊資本;
14、“先行回收投資”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股東與中方約定,在企業成立一段時期后可以先行回收初始投資的行為;
15、“股權轉讓”指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發生轉讓;
16、“中方轉外方”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原中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外機構或個人;
17、“外方轉中方”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原外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內機構或個人;
18、“外方轉外方”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原外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外機構或個人;
19、“中方轉中方”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原中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內機構或個人;
20、“組織機構代碼”指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上九位代碼;
21、“經營到期日”指工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經營期限為“無限期”的,按99年計算;
22、“主管部門批復文號”指商務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企業相關業務的批文文號;
23、“主管部門批準日期”指商務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企業相關業務的批文落款日期;
24、“工商注冊日期”指工商營業執照上的“成立日期”;
25、“營業執照注冊號”指工商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號”;
26、“法人代表名稱”指工商營業執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稱;
27、“所屬行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填寫;
28、“主要經營范圍”根據工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填寫,經營范圍太長無法填寫完整的,可只填寫三項主要經營范圍;
29、“注冊地址”根據工商營業執照上的“住所”填寫;
30、“投資總額”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上的“投資總額”欄填寫;
31、“注冊資本”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上的“注冊資本”欄填寫;
32、“外方所占注冊資本金額”欄目填寫全部外方股東所占注冊資本的合計值;
33、“外方出資比例”欄目填寫全部外方股東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計值;
34、“企業性質”根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工商營業執照上的“公司類型”內容勾選;
35、“企業類型”按照工商營業執照上的“公司類型”勾選;
36、“上市情況”根據企業實際上市情況勾選;
37、“返程投資情況”選項含義: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本企業外方股東屬于“境內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經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
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本企業外方股東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該外方股東不屬于特殊目的公司。本企業保證外方股東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的過程符合中國和注冊地法律規定,不存在逃匯、非法套匯、擅自改變外匯用途等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或相關違規行為已接受外匯管理部門查處)。
非返程投資——本企業外方股東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
38、“外方股東名稱”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上的“投資者名稱”欄目中外方股東名稱填寫;
39、“所屬國家/地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上的“注冊地”欄目填寫;
40、“實際控制人名稱”——外方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中國境內居民的,填寫“實際控制人名稱”欄;外方股東實際控制人非中國境內居民,但與外方股東不屬于同一國別/地區的,填寫“實際控制人所屬國別/地區”欄;
41、“所占注冊資本”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上的“出資額”欄目填寫;
42、“所占注冊資本出資額”根據商務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東實際出資金額填寫;
43、“出資比例”根據商務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東所占注冊資本比例填寫;
44、“現匯”指該外方股東以外匯出資的金額;
45、“跨境人民幣”指外方股東以跨境人民幣出資的金額;
46、“境內合法所得”指外方股東以境內所得合法權益出資的金額;
47、“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其他形式”指外方股東以上述出資方式出資的金額,此欄目如需多選,請分開填寫,例如“A、20萬美元;B、50萬美元”;
48、“利潤分配比例”指該外方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應該享有的利潤分配比例;
49、“中方股東名稱”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上的“投資者名稱”欄目中中方股東名稱填寫;
50、“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碼”欄填寫中方股東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或者身份證件號碼;
51、“所屬地區”指境內機構的注冊地區或境內個人的常住地區;
52、“清算所得金額”指公司外方股東在公司清算后獲得的資產金額,請根據企業清算審計報告和清算小組決議填寫;
53、“用于境內再投資”指外方股東清算所得用于在境內開展投資活動的金額;
54、“匯出境外金額”指外方股東清算所得需匯出境外的金額;
55、“其中:自有外匯”指外方股東需匯出境外資金中的外匯現匯金額;
56、“其中:人民幣購匯”指外方股東需匯出境外資金中通過人民幣購匯方式匯出的金額;
57、“其中:跨境人民幣”指外方股東需匯出境外資金中以跨境人民幣方式直接匯出的金額;
58、“轉讓注冊資本金額”指股權出讓方向受讓方轉讓的注冊資本金額;
59、“股權轉讓對價”指出讓股權的價格;
60、“其中:境內權益支付”指外方股東以其在境內合法持有的資金或權益支付股權對價款的金額;
61、“減少注冊資本金額”指外方股東申請減少的注冊資本金額;
62、“減資所得金額”指外方股東減少注冊資本所得金額;
63、“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中的“提前清算”指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到期前提前清盤撤資的行為;
64、“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中的“到期清算”指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滿后正常清算的行為;
65、“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中的“轉內資”指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向境內機構或個人出讓所持全部股權,轉讓后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
66、“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中的“吸收合并”指外商投資企業被另一境內公司吸收后主體消亡,不再存續;
67、“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中的“特殊清算”指外商投資企業因為破產、訴訟等特殊原因而進行清算;
68、“護照號碼”指外方股東為境外個人的,需填寫護照號碼,境外機構無需填寫;
69、“其中:購付匯金額”指境內機構或個人以自有外匯和人民幣購匯匯出境外的金額之和;
70、“出資方式變更”指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變更其注冊資本的出資形式,例如:將現匯出資變更為實物出資;
71、“注冊幣種變更”指外商投資企業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幣種發生變化,申請注冊幣種變更業務時,表頭上的“注冊幣種”一欄填寫變更后的注冊幣種。
附表二
外商直接投資出資確認申請表
一、申請主體基本信息
主體類型 □會計師事務所 □外商合伙企業 □境外機構 □境外個人 □其他類型
主體名稱
境內機構主體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境外機構及個人所在國家/地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二、出資確認信息(匯總)
對應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對應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代碼 本次出資外方股東名稱 本次出資外方股東所屬國家/地區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幣種 外方股東認繳(認購)注冊資本金額 外方股東認繳注冊資本出資額(認購股權對價) 外方股東累計已確認到位注冊資本金額 外方股東累計已確認到位注冊資本實際出資金額(已支付股權對價金額) 本次擬確認注冊資本金額 本次實際出資金額(本次支付股權對價金額)
三、出資確認信息(明細)
本次出資外方股東名稱 實際繳款人名稱 出資形式 實際流入幣種及金額 折注冊幣種及金額
外匯 跨境人民幣 實物 無形資產 境內合
法權益 股權 其他方式
四、備注(如以上表格內容不能完整反映主體信息,可在此欄中填寫):
五、承諾:請勾選
□本人/本機構所填寫的《外商直接投資出資確認申請表》中各項內容及所提交的所有書面材料均真實有效,本人/本機構保證所提交的各項表格、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否則本人/本機構將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后果。
本人/法定代表人簽名(或授權委托人簽名): 單位公章:
申請日期:
以下為外匯局填寫:
外匯局經辦人員簽名: 復核人員簽名:
填表說明:
申請人辦理外國投資者出資驗資詢證及出資確認登記業務的(《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對應的1.5~1.9項),應按規定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并提交本申請表。
請根據申請主體所屬類型勾選對應選項,如外商投資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出資確認,請在主體類型上選擇會計師事務所;
“對應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指外方出資所對應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或外方收購股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對應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代碼”指該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上的9位編碼;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幣種”指外商投資企業工商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幣種;
“外方認繳(認購)注冊資本金額”指外方所占注冊資本金額;
“外方認繳(認購)注冊資本對應出資額(認購股權對價)”指外方出資或收購股權的實際金額;
“外方股東累計已確認到位的注冊資本金額”指外方股東已經外匯局確認到位的注冊資本金額;
“外方股東累計已確認到位注冊資本的實際出資金額(已支付股權對價金額)”指外方股東的實際出資金額;
“本次擬確認注冊資本金額”指外方股東本次出資確認的注冊資本金額。
附表三
主體信息登記申請表
一、申請事項
□ 主體信息登記 □ 主體信息變更
二、主體基本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后的基本信息)
主體類型 □境內個人 □境內機構 □境外個人 □境外機構
主體名稱
主體代碼(組織機構代碼/金融機構標識碼/個人身份證件號碼/護照號碼/其他)
境外機構及個人所在國家/地區
境內機構注冊地/境內個人常住地
上市情況 □未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境外上市 □其他
特殊主體性質 □港澳臺居民 □國有中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境外投資企業 □特殊目的公司 □投資性公司
□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企業 □境外銀行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 □其他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三、接收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基本情況(如境內主體的股東中有外商投資性公司,需填寫此欄信息):
外商投資性公司代碼 外商投資性公司名稱
外商投資性公司出資幣種 外商投資性公司出資金額
四、備注(如以上表格內容不能完整反映主體信息,可在此欄中填寫):
五、承諾:請勾選
□本人/本機構所填寫的《主體信息登記申請表》中各項內容及所提交的所有書面材料均真實有效,本人/本機構保證所提交的各項表格、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否則本人/本機構將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后果。
本人/法定代表人簽名(或授權委托人簽名): 單位公章:
申請日期:
填表說明:
1、申請人辦理非居民買賣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記、境內機構接收境內再投資外匯信息登記及開立外匯保證金賬戶的境內主體信息登記業務的(《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對應的1.10、1.12、1.13項),應按規定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并提交本申請表。
2、“主體信息登記”指境內外主體在外匯局系統數據庫中沒有相關信息,但需要辦理直接投資項下業務,應先辦理主體信息登記;
3、“主體信息登記變更”指境內外主體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辦理主體信息登記變更;
4、“主體類型”請根據主體情況勾選;
5、“主體名稱”指主體有效證明文件上的名稱;
6、“主體代碼”指境內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境內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標識碼、境內個人的身份證件號碼和境外個人的護照號碼,其他請填寫代碼類型及號碼;
7、“境外機構及個人所在國家/地區”指境外機構注冊登記所在國家/地區或境外個人所在國家/地區;
8、“境內機構注冊地/境內個人常住地”指境內機構的登記注冊地或境內個人的常住地;
9、“上市情況”指主體在境內外的上市情況;
10、“特殊主體性質”根據主體實際情況勾選;
11、“外商投資性公司代碼”指在中國境內設立,以開展投資為目的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
12、“外商投資性公司名稱”指在中國境內設立,以開展投資為目的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名稱;
13、“外商投資性公司出資幣種”指外商投資性公司對境內主體出資的實際幣種;
14、“外商投資性公司出資金額”指外商投資性公司對境內主體的出資金額。
附表四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境內企業名稱: 注冊幣種:
一、申請事項
□境外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成立方式: □ 新設 □ 并購 □ 其他
□境外投資企業變更登記 □ 基本信息變更 □ 增資 □ 減資( □減中方實際出資 □中方出資義務減少)□ 出資形式
□ 股權轉讓 (□中方轉外方 □外方轉中方 □外方轉外方 □中方轉中方)
□境外投資債權回收登記 申請金額: 其中-本金:
其中-利息:
□非貨幣出資確認登記 申請金額:
□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登記 申請金額: 其中-購付匯金額:
其中-跨境人民幣:
□境外投資企業注銷登記 注銷原因: □ 股權轉讓 □ 清算 □ 其他
二、境外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銷登記的,填寫注銷前基本信息)
企業中文名稱 企業外文名稱
主管部門批復文號 主管部門批準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國家/地區 所屬行業
主要經營范圍
投資總額 注冊資本
中方協議投資總額 中方所占注冊資本(股權出資金額)
中方所占注冊資本比例(%) 中方利潤分配比例(%)
境外投資企業性質 □有限責任 □股份制 □其他 境外投資企業類型 □中方獨資 □中外合資 □合作 □合伙
前期費用已匯出金額 上市情況 □未上市 □ 已上市(上市地: )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三、股東基本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后的信息;注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
股東名稱 護照號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所屬國別或地區/境內機構注冊地/境內個人常住地
四、中方股東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后的信息;注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
中方股東名稱 所占注冊資本金額 所占注冊資本比例(%) 協議投資總額 現匯 債權轉股權 境外解決 境內權益出資 利潤分配比例(%)
其中:購付匯金額 其中:跨境人民幣金額 A、 實物
B、無形資產
C、 股權
D、其他形式
合計 - - - - -
出資方式選擇境外解決的,請說明資金來源:
五、外方股東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后的信息;注銷登記的,填寫當前股東信息)
外方股東名稱 協議投資總額 注冊資本出資金額 出資比例(%) 利潤分配比例(%)
合計 - - -
六、外方股東向中方轉讓股權所得付款計劃(股權轉讓外方轉中方需填寫):
中方股東名稱(受讓方) 外方股東名稱(出讓方) 外方股東國別/地區 轉讓注冊資本金額 股權轉讓對價 1.境外支付金額 2.需匯出境外金額 2.1其中:購付匯金額 2.2 其中:跨境人民幣
七、中方股東向外方轉讓股權所得處置計劃(股權轉讓中方轉外方需填寫):
中方股東名稱(出讓方) 外方股東名稱(受讓方) 轉讓注冊資本金額 股權轉讓對價 1、留存境外金額 2、調回境內金額 2.1其中:現匯 2.2其中:跨境人民幣
八、中方股東減資所得處置計劃(中方減實際出資需填寫):
中方股東名稱 減少注冊資本金額 減資所得金額 1、留存境外金額 2、調回境內金額 2.1其中:現匯 2.2其中:跨境人民幣
九、境外投資企業注銷后中方股東所得資產處置計劃:(境外投資企業注銷后有剩余資產調回境內的需填寫)
中方股東名稱(出讓方) 清算所得金額 1.留存境外金額 2.需調回境內金額 2.1其中:現匯 2.2其中:跨境人民幣
十、境外投資債權回收登記(中方回收境外債權出資時需填寫)
中方股東名稱 原登記債權出資金額 申請回收債權金額 1、留存境外金額 2、調回境內金額 2.1其中:現匯 2.2其中:跨境人民幣
十一、非貨幣出資確認登記(境內主體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后,如希望將該部分資產以現匯形式調回,需填寫以下信息)
中方股東名稱 原登記非貨幣形式出資金額 非貨幣出資確認金額 1、留存境外金額 2、調回境內金額 2.1其中:現匯 2.2其中:跨境人民幣
十二、備注(以上表格內容無法完全涵蓋企業申請事項的,可在此欄中填寫):
十三、承諾:請勾選
□ 本企業所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申請表》中各項內容及所提交的所有書面材料均真實有效,所有復印件均與原件完全相同。本企業保證所提交的各項表格、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否則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后果。
□本企業保證此次申請調回的境外債權尚未調回境內,否則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后果。
□本企業保證此次申請確認的非貨幣形式出資均已投入境外企業使用,否則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授權委托人簽名): 單位公章:
申請日期:
填表說明:
1、申請人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非貨幣形式出資確認登記、債權投資回收登記、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和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清算登記業務的(《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對應的2.1~2.7項),應按規定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并提交本申請表。
2、本申請表中所涉金額欄目,均按注冊幣種折算后填寫阿拉伯數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3、請根據申請內容勾選申請事項,若勾選“境外投資企業變更登記”,請選擇變更類型,變更類型可多選;
4、“境外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指境內主體在境外以新設或并購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設”、“并購”和“其他”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設立方式勾選;
6、“境外投資企業注銷登記”——境外投資企業因清算、股權轉讓等原因,中方不再控制境外公司,需辦理境外投資企業注銷登記;
7、“境外投資債權回收登記”——指中方以債權出資方式匯出資金后,如需調回債權出資金額,需先辦理債權回收登記;
8、“非貨幣出資確認登記”——境內主體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后,如需將該部分資本變現調回境內,需先到外匯局辦理非貨幣出資確認登記;
9、“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境內主體獲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批復文件之前,如因項目前期調研、招投標等原因需匯出資金的,需辦理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登記;
10、“其中:購付匯金額”指境內主體需匯出境外資金中的外匯現匯和人民幣購匯金額之和;
11、“其中:跨境人民幣金額”指境內主體需匯出境外資金中以跨境人民幣方式直接匯出的金額;
12、“基本信息變更”指境外投資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所屬行業、各股東所占注冊資本比例、各股東所占利潤分配比例、境外投資項目性質、境外投資企業類型、上市情況、上市地、是否特殊目的公司等信息發生變動;
13、“增資”指境內主體增加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出資;
14、“減資”指境內主體減少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出資;
15、“減中方實際出資”指境內主體減少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已到位實際出資;
16、“中方出資義務減少”指境內主體減少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尚未到位出資;
17、“股權轉讓”指境外投資企業的股權發生轉讓;
18、“中方轉外方”指境外投資企業的原中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外機構或個人;
19、“外方轉中方”指境外投資企業的原外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內機構或個人;
20、“外方轉外方”指境外投資企業的原外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外機構或個人;
21、“中方轉中方”指境外投資企業的原中方股東將所持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境內機構或個人;
22、“企業中文名稱”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境外企業名稱(中文)”填寫;
23、“企業外文名稱”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境外企業名稱(外文)”填寫;
24、“主管部門批復文號”指商務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企業相關業務的批文文號;
25、“主管部門批準日期”指商務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企業相關業務的批文落款日期;
26、“所在國家/地區”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國家/地區(中文)”填寫;
27、“所屬行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填寫;
28、“主要經營范圍”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經營范圍”填寫,經營范圍太長無法填寫完整的,可只填寫三項主要經營范圍;
29、“投資總額”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中方和外方投資總額合計數填寫;
30、“注冊資本”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注冊資本”填寫;
31、“中方協議投資總額”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中方投資總額填寫;
32、“中方所占注冊資本”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注冊資本金額乘以中方所占“股比”計算填寫;
33、“中方所占注冊資本比例”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中方所占股比合計填寫;
34、“中方利潤分配比例”根據各方約定利潤分配比例填寫;
35、“境外投資項目性質”根據境外投資企業投資目的勾選;
36、“境外投資企業性質”指境外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根據境外公司登記注冊證書填寫;
37、“境外投資企業類型”指境外投資企業中外方股東之前的合作形式,如無外方股東,則勾選中方獨資;
38、“上市情況”根據企業實際上市情況勾選;
39、“是否特殊目的公司”根據境外投資企業是否做過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情況勾選;
40、“前期費用已匯出金額”根據申請境外投資的中方是否做過前期費用登記情況填寫;
41、“中方股東名稱”按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投資主體中的“中方名稱”填寫;
42、“所屬地區”指境內機構的注冊地區或境內個人的常住地區;
43、“協議投資總額”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股東對應投資總額填寫;
44、“所占注冊資本”根據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注冊資本金額乘以各股東所占“股比”計算填寫;
45、“自有外匯”指中方股東需匯出境外資金中的外匯現匯金額;
46、“人民幣購匯”指中方股東需匯出境外資金中通過人民幣購匯方式匯出的金額;
47、“跨境人民幣”指中方股東需匯出境外資金中以跨境人民幣方式直接匯出的金額;
48、“債權轉股權”指中方股東以其持有境外債權轉做公司股權;
49、“境外解決”指中方股東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資產或權益對境外投資企業出資;
50、“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其他形式”指中方股東以上述出資方式出資的金額,此欄目如需多選,請分開填寫,例如“A、20萬美元;B、50萬美元”;
51、“外方股東名稱”按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的投資主體中的“外方名稱”填寫;
52、“所屬國家/地區”按企業外方股東所在地填寫;
53、“轉讓注冊資本金額”指股權出讓方向受讓方轉讓的注冊資本金額;
54、“股權轉讓對價”指出讓股權的價格;
55、“其中:現匯”指以外匯形式調回境內的金額;
56、“其中:跨境人民幣”指以跨境人民幣形式匯回境內的金額;
57、“減少注冊資本金額”指中方股東申請減少的注冊資本金額;
58、“減資所得金額”指中方股東減少注冊資本所得金額;
59、“原登記債權出資金額”指中方股東原登記信息中協議投資總額與所占注冊資本金額之間的差額;
60、“申請回收債權金額”指中方股東申請匯回的債權金額;
61、“原登記非貨幣形式出資金額”指中方股東原登記信息中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金額(包括實物、無形資產、股權等);
62、“非貨幣出資確認金額”指中方股東通過非貨幣形式已經實際出資到位的金額;
63、“境外投資企業變更登記”中的“出資方式”指境內股東對外投資的出資形式發生變化。
附表五
境外放款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境內放款人名稱(蓋章): 額度登記幣種:
一、申請事項
□境外放款額度登記 □境外放款額度變更登記
□境外放款注銷登記 □正常注銷(本息已全部歸還) □非正常注銷(有未歸還放款本息)
二、境外放款基本信息(變更登記的,填寫變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銷登記的,填寫當前基本信息)
境內放款人名稱 境內放款人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號或身份證件號碼)
境內放款人所屬行業 境內放款人類型 □中資企業 □ 外商投資企業
放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 □直接控股 □間接控股 □關聯公司 □業務往來 □其他
境外借款人名稱
境外借款人類型 □境外投資企業 □ 特殊目的公司 □其他 是否委托貸款: □是 □否
所在國家/地區 所屬行業
境外放款總額度 境外放款年利率
境外放款期限(月) 境外放款到期日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三、非正常注銷境外放款業務債權處置情況
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額 處置情況
債務注銷金額 債權轉股權金額 其他用途金額
四、備注(以上表格內容無法完全涵蓋企業申請事項的,可在此欄中填寫):
五、承諾:請勾選
□ 本企業所填寫《境外放款外匯業務申請表》中各項內容及所提交的所有書面材料均真實有效,所有復印件均與原件完全相同。本企業保證所提交的各項表格、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否則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將承擔由此而導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授權委托人簽名): 單位公章:
申請日期:
填表說明:
1、申請人辦理境內機構境外放款額度登記、境內機構境外放款額度變更與注銷登記業務的(《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對應的2.8,2.9項),應按規定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并提交本申請表。
2、本申請表中所涉金額欄目,均按注冊幣種折算后填寫阿拉伯數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3、“境外放款額度登記”指境內主體向境外機構放款,需到外匯局辦理額度登記;
4、“境外放款額度變更登記”指境內主體已登記的境外放款的額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國家/地區、境外借款人類型等發生變動的,需到外匯局辦理額度變更登記;
5、“境外放款注銷登記”指已登記境外放款業務中止,需到外匯局辦理注銷登記;
6、“正常注銷”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償清的情況下注銷;
7、“非正常注銷”指境外放款由于債務豁免、債權轉股權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歸還的情況下注銷;
8、“境內放款人名稱”指境內放款主體,根據營業執照或有效證明文件填寫;
9、“境內放款人代碼”,根據境內主體組織機構代碼證號或者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填寫;
10、“境內放款人所屬行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填寫;
11、“境外借款人名稱”指境外借款的主體名稱;
12、“境外借款人類型”指境外借款主體是否屬于境外投資企業、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類型主體;
13、“是否委托貸款”指該筆放款是否通過銀行委托貸款的方式發放;
14、“所在國家/地區”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冊國家/地區;
15、“境外放款總額度”指雙方簽署的放款合同總額;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雙方簽署的放款合同中約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雙方簽署的放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雙方簽署的放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額”,指辦理非正常注銷時,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額;
20、“債務注銷金額”指境內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債務金額;
21、“債權轉股權金額”指境內放款人將境外債權轉做境外股權的金額;
22、“其他用途金額”指除上述兩種方式外,其他的債務處置情況。
23、關聯公司定義: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間無持股關系的公司。
附表六
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居民(委托人)姓名: 常住地: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境外企業名稱 注冊地 注冊日期 上市地 上市日期 持股比例
返程投資的
境內企業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編號
備案記錄
本人聲明:以上資料真實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內居民個人)的境外持股狀況,如存在虛假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人愿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責任。本人保證按照有關規定完整、真實地辦理外匯登記及變更手續,并將通過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境外融資資金及境外分紅、資本變動外匯收入調回境內,如有違反,本人愿承擔由此導致的法律責任。
本人(委托人)簽名: 經辦人: 審核人:
國家外匯管理局 分局(外匯管理部)
填表說明:
1、“居民(委托人)”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境內個人;
2、“代理人”指受境內居民委托,具體辦理登記手續的人員;
3、“境外企業名稱”指境內個人在境外成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4、“注冊地”指境外企業的所在國家或地區;
5、“注冊日期”指境外企業在境外設立的日期;
6、“上市地”指在公開發行股票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國家或地區;
7、“上市日期”指股票公開發行的日期;
8、“持股比例”指居民(委托人)在境外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比例;
9、“返程投資的境內企業名稱” 指居民(委托人)通過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公司名稱;
10、“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編號”指商務部門頒發的返程投資境內企業批準證書編號;
11、“備案記錄”指需要特別說明的其他事項,無相關事項可不填寫;
12、“本人(委托人)簽名”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境內個人需簽名確認填表內容的真實性;
13、“經辦人”指外匯局辦理登記的經辦人員;
14、“審核人”指外匯局負責復核的經辦人員;
附表七
特殊目的公司融資情況登記表
金額幣種:美元
一、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情況
發生融資特殊
目的公司名稱 融資方式(公募/私募/可轉債/貸款等) 融資日期 協議融資金額 實際到賬金額 累計融資金額
合計 —— ——
二、募集資金調回境內使用情況
境內企業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以直接投資形式調回金額 以外債形式調回金額
新設(含增資) 股權收購 發生額 余額
合計 ——
申請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名: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
填表說明:
1、本申請表中所涉金額欄目,幣種為美元,單位為元,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2、“發生融資特殊目的公司名稱”指發生境外融資的特殊目的公司名稱;
3、“融資方式(公募/私募/可轉債/貸款等)”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的方式,“公募”指在公開市場發行股票,分為首次發行股票和增發股票; “私募”指在境外向特定投資者出讓股權獲得融資;“可轉債”指在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進行融資;“貸款”指特殊目的公司向境外主體借款;如特殊目的公司通過除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發生融資,應在“融資方式”欄中加以說明;
4、“融資日期”指特殊目的公司與投資方簽訂融資協議的日期;
5、“協議融資金額”指特殊目的公司本次簽訂的融資協議中約定的融資金額;
6、“實際到賬金額”指特殊目的公司本次融資已實際到賬金額;
7、“累計融資金額”指境內居民通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歷次募集資金之和;
8、“以直接投資形式調回”指募集資金通過在境內新設或股權收購方式調回境內的金額。
9、“以外債形式調回”指募集資金以借款方式調回境內的金額;
10、“發生額”指募集資金以借款方式調回境內的累計金額;
11、“余額”指募集資金以借款方式調回境內,截至登記日尚未還清的外債余額。
附件4
歷史業務和直接投資系統數據的
過渡和遷移方案
一、過渡期總體處理原則
本通知實施后,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以下簡稱業務)過渡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直投系統)數據切換期為3個月,各外匯局分支局應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業務過渡和直投系統數據的遷移,做好企業、銀行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宣傳和告知工作,并督促所涉各主體于過渡期限內完成業務和數據的過渡處理。
總體上,業務和直投系統數據過渡和遷移采用新老業務劃斷的原則。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外匯局已受理但尚未辦結相關業務手續的,按照原業務規定辦結。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外匯局應根據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受理和辦理相關業務。
二、處理細則
(一)外匯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登記業務
除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外,其余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業務均無較大調整。本通知實施前外匯局已受理未錄入和已錄入未復核的業務,按照原業務規定辦結。
(二)賬戶開立、變更核準業務
1、本通知實施前外匯局已出具核準件,在核準件有效期內銀行尚未反饋的,銀行按照原業務規定憑核準件辦理業務并于直投系統中對核準件進行反饋;超出有效期的核準件,由外匯局回收后重新開具,銀行按照原業務規定憑核準件辦理業務并于直投系統中對核準件進行反饋。因直投系統升級取消部分原核準件功能而無法重新出具核準件的,按新規定進行系統操作和業務辦理。
2、本通知實施前經外匯局核準已經開立的外匯資本金賬戶,應區分不同情況按照如下方式操作業務過渡和數據遷移:
(1)對于2009年6月前導入直投系統且外方實收資本尚未全部到位(截止本次數據遷移時)的企業,系統數據遷移自動計算出“資本金尚可流入金額”后暫不發送至銀行端進行顯示,銀行在直投系統辦理資本金相關業務時,系統提示“需至外匯局辦理尚可流入金額修正”。外匯局應通過直投系統的“登記管理——企業外匯登記——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尚可流入額度核對登記”功能對企業的資本金尚可流入金額進行修正,修正后企業方可至銀行辦理資本金賬戶相關業務,如果數據正確則直接保存即可。
(2)上述情況外的企業無需辦理強制數據修正,待企業后續發生外匯登記變更、資本金賬戶開戶/變更時,外匯局再通過直投系統的“登記管理——企業外匯登記——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尚可流入額度核對登記”功能對企業的資本金尚可流入金額進行修正。
3、本通知實施前經外匯局批準已開立的無限額資產變現賬戶,應按原業務規定辦結后續的外匯局入賬核準手續。
4、本通知實施前經外匯局核準已開立的外國投資者專用賬戶,可按本通知規定辦理賬戶內資金的使用手續,包括結匯和境內劃轉。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的開戶主體在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后可至銀行辦理開戶,但目前直投系統中仍然通過開戶核準功能操作,外匯局應告知銀行進行核準件反饋即可,后續的資金結匯和境內劃轉均可在銀行端辦理。
5、本通知實施前經外匯局核準已開立的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和外國投資者產權交易外匯資金托管及結算專用外匯賬戶,均予以保留。開戶主體應于2012年12月31日前,經外匯局批準將賬戶類型變更為“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同時可根據實際需要,經外匯局批準開立“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專門用于接收境內劃入的相關交易保證資金。本通知實施后原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和外國投資者產權交易外匯資金托管及結算專用外匯賬戶不再允許接收境內劃入的相關保證資金,原賬戶經外匯局批準已接收來自境內保證資金的,繼續保留在原賬戶內,待競標交易完成后按原規定辦理原路劃回手續。
保證金賬戶的開戶主體至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后可至銀行辦理開戶,但目前直投系統中仍然通過開戶核準功能操作,外匯局應告知銀行進行核準件反饋即可,后續的資金結匯和境內劃轉均可在銀行端辦理。
(三)本通知實施前已辦理外匯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尚未出具購付匯核準件的,按原業務規定辦結,銀行應及時進行核準件反饋;交易存在分期購付匯的,外匯局按原業務規定辦結,銀行應及時進行核準件反饋。
(四)本通知實施前經外匯局核準的原幣劃轉核準件,按原業務規定辦結,銀行應及時進行核準件反饋,無需在直投系統中進行原幣劃轉的劃出和接收確認操作。
(五)本通知實施后已開立單個資本金賬戶的限額將被取消,銀行應依據直投系統中該開戶主體的資本金尚可流入額辦理相關資金業務,對于尚可流入額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的,應至外匯局辦理尚可流入限額的修正手續。
(六)本通知實施前外匯局出具的原幣劃轉核準件,后續若用于被投資企業辦理驗資詢證及出資確認登記的,在直投系統僅能通過外匯局端填寫驗資詢證信息,不能以事務所端口上報申請,外匯局填寫的出資方式選擇“其他出資方式”,在“其他出資方式”對應的“憑證名稱”填寫“原幣劃轉核準件”,在“憑證編號”填寫相應的原幣劃轉核準件編號。
本通知實施前外匯局出具的再投資核準件,后續若用于被投資企業辦理驗資詢證及出資確認登記的,按照本通知辦理,系統中無須匹配核準件信息。
(七)本通知實施前外匯局出具的核準件若因特殊原因需調整的,外匯局應回收核準件后重新出具,后續業務按原業務規定辦結。因直投系統升級取消部分原核準件功能而無法重新出具核準件的,按新規定進行系統操作和業務辦理。
(八)本通知實施前,投資性公司(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資股權投資企業,下同)所投資的企業已辦理外匯登記的,后續辦理外匯登記變更時,外匯局應將投資性公司在直投系統中的外國投資者(境外機構)的身份調整為中國投資者(境內機構)身份。直接投資系統中操作一次虛擬的“外轉中”登記變更,其中“轉股對價為0,購付匯金額為0,備注欄注明“投資性公司身份調整”。本通知實施后,不再受理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新設外匯登記和并購外匯登記(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企業除外)。
若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已辦理登記但由投資性公司出資的部分尚未出資,本通知實施后,該部分出資無需辦理驗資詢證及出資確認登記手續,外匯局應于企業辦理后續業務前,將投資性公司在直投系統中的外國投資者身份調整為中國投資者身份。直接投資系統中操作一次虛擬的“增資和減義務”登記變更,將由投資性公司對應的出資義務從直投系統中的投資性公司的境外機構身份(JG××××××)轉出至其境內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身份上,境內機構身份作為增資方,境外機構身份作為減資方(減義務)。原已經劃入所投企業資本金賬戶的資金按原規定使用完畢即可,本通知實施后發生對所投資企業的外匯出資應按新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九)本通知實施前已經在外匯局辦理減資登記尚未辦理減資詢證的,按原業務規定辦結減資詢證。本通知實施前,經外匯局核準入賬完畢尚未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的,按原業務規定辦結。
(十)本通知實施前外匯局已受理的登記、核準等各類直接投資項下業務按原業務規定辦結。
(十一)本通知實施前申請主體發生登記變更事項或購付匯事宜,但未按規定在外匯局辦理相應手續的,如可按新文件規定辦理的,則正常受理和辦結;如果相關資金已違規交割,外匯局應移交檢查部門進行處罰,待取得最終結果后,方可辦理外匯登記變更及相關外匯業務。
(十二)本通知實施前,經外匯局批準開立非法人投資專用賬戶的,按原業務規定將賬戶內資金使用完畢后關戶。本通知實施前未辦理外匯登記的非法人企業和按規定在直投系統中非法人模塊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應補辦或重新辦理外匯登記,外匯局使用直投系統的專用數據導入軟件將這部分企業作為一般外商投資企業導入系統。
附件5
廢止法規目錄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變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匯資函字[1996]第188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境內機構資產存量變現收入外匯應結匯的批復》(匯復[2001]231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42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減資、合并、分立的驗資詢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4]272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的驗資詢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5]180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向外商轉讓股份所得外匯收入結匯及有關外資外匯登記問題的批復》(匯復[2004]14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推動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5]300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以境內股權出資辦理驗資詢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10]3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關于下發外商投資性公司再投資所涉驗資詢證有關問題操作指引的通知》(匯資函[2011]7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國內陸上石油對外合作項目結售匯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12]2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