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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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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債務由股東來還嗎? (建議:此法條只提供各位進行參考,由于法律問題較復雜,不可能三言兩語就說清,如果有法律問題要咨詢盡量打電話,天津劉律師熱線13312188981或是13820186632。) 這個問題是很簡單的,但很多人可能會回答錯的,如果你是一個有限公司的股東,你會怎么回答這個問題呢? 一、正常情況下的答案。 一般來講,對于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于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后,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例如:趙、錢、孫、李四位先生出資成立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是100萬,如在公司成立時四位先生全額繳納了出資,并有相關的記錄,則從法律上講,四人對于公司的責任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一般不會落到四人的名下,不會用四人的身家財產來承擔。因為公司與股東是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就象趙先生一般不會替孫先生還債一樣,股東一般不會替公司還債。。 二、特殊情況下的答案。 任何事物都不會是絕對不變的。還真在有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會由股東來承擔。 情況之一,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文件,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會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經濟審判座談會紀要》第5項(一)中談到:“企業法人注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注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情況之二,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后,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說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 其他情況,包括很多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注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一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 三、在實踐中的作用。 由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在理論中被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在實踐中正常的情況下,不會出現這一情況,但在前面講的一些特殊情況下,這一理論會在實踐中應用。 這一“揭開公司的面紗”,理論在實踐中有時可以在訴訟中運用,有時可以確定由哪個主體來承擔責任,換句話講,確定誰做被告,由誰承擔責任。雖我國公司法目前未以對此類理論做詳規定,但依據《民法通則》及前面講的最高院的相關文件和法學理論可以追究行為有瑕疵的股東的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做為奉公守法的股東,行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當然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依公司法只承擔有限責任,“揭開公司的面紗”在他們那里是行不通的。 2006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即將實施,在該法中有了關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規定,當然相信會有更詳細的司法解釋出臺,以解釋此條款具體的執行,我國的公司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了。 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天津市津和律師事務所 劉律師 免費咨詢熱線電話:13820186632 022-8999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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