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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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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某某非法買賣爆炸物上訴案 2005年某礦泉水公司修建水渠時,為了趕進度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國家規定,指派鐘某某非法購買炸藥、雷管用于炸石修渠。由于保管不善,該爆炸物被他人竊取將當地一水庫排洪口炸毀。此案發生后,鐘某某被一審法院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鐘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并委托我所劉喜全律師為辯護人。 辯護人在認真審閱了一審案卷材料后發現,原審法院對上訴人鐘某某的量刑顯然過重,其根本原因在于如何正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問題。同時發現原審法院對于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等均未考慮。據此提出:①上訴人鐘某某的行為發生在2001年9月17日之前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前。②該單位非法購買爆炸物,其目的是為了盡快完成政府下達的建設計劃,是為了生產的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即行為發生于《解釋》之前,且確因生產、生活需要、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并經教育后有悔改表現。③上訴人鐘某某在完成單位交辦的任務后,將炸藥交他人保管,對可能發生的社會危害性難以預料,在本案中屬從犯。 二審法院在對本案開庭審理后,采納了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撤銷原判并對鐘某某作出免于刑事處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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