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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培容涉嫌故意殺人案 2005年9月26日 重慶市利安律師事務所 楊瀟翔一、首部 1、判決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9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二審刑事裁定書: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渝高法刑終字第211號刑事裁定書。 2、案由:故意殺人。 3、訴訟雙方 抗訴機關(原公訴機關):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胡培容,女,1954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重慶市銅梁縣人,住慶市重銅梁縣維新鎮新灘村一社。 辯護人:楊瀟翔(原名楊德偉),重慶利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4、審級:二審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重慶市高級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袁勝強;代理審判員林梅、賀雙林。 6、審結時間 二審審結時間:2005年2月21日 二、一審情況 (一)一審訴辯主張 1、公訴機關指控稱 被告人胡培容的丈夫顏顯祿與被害人顏余的爺爺顏顯福系兄弟又系鄰居,兩家長期以來因瑣事矛盾甚深,被告人胡培容由此產生尋機報復顏顯福及其家人的惡念。2003年11月24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胡培容因右腳被摔傷準備去醫院治療,當行至重慶市銅梁縣維新鎮新灘村一社雕樓坡附近時,遇到其侄孫顏余,遂伺機報復。當顏余行至該社雕樓坡,在一路邊有積水的糞池邊脫褲解手時,胡培容上前乘顏余不備將其推入糞池中,胡又下入糞池內,用手將顏余按入池內水中直至其死亡。經法醫鑒定,顏余系生前溺死。當天,被告人胡培容被公安機關捉獲歸案。認定依據有公安機關《報案登記表》《現場勘察筆錄》《法醫學尸檢鑒定書》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2、被告人的答辯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胡培容對起訴指控的事實雖在開庭作了六次有罪供述,但在庭上提出自己沒有殺人,在公安機關供述殺人是受到公安人員的刑逼供。其辯護人楊瀟翔辯護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培容犯有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且公安人員對胡培容進行了刑訊逼供,請一審法院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宣告胡培容無罪。 (二)事實和證據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胡培容的丈夫顏顯祿與被害人顏余的爺爺顏顯福系兄弟又系鄰居,兩家長期以來因瑣事矛盾甚深,被告人胡培容由此產生尋機報復顏顯福及其家人的惡念。2003年11月24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胡培容因右腳被摔傷準備去醫院治療,當行至重慶市銅梁縣維新鎮新灘村一社雕樓坡附近時,遇到其侄孫顏余,遂伺機報復。當顏余行至該社雕樓坡,在一路邊有積水的糞池邊脫褲解手時,胡培容上前乘顏余不備將其推入糞池中,胡又下入糞池內,用手將顏余按入池內水中直至其死亡。經法醫鑒定,顏余系生前溺死經法醫鑒定。當天,被告人胡培容被公安機關捉獲歸案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報告表》記載,2003年11月24日13時30分,顏顯福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孫子顏余中午放學回家在本社村民賀志安責任地旁水函里被人害死。公安機關調查發現,該村村民胡培容案發時在現場。 2、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筆錄》記載,現場位于慶市重銅梁縣維新鎮新灘村一社雕樓坡。中心現場在雕樓坡上一個廢糞池內,該現場因打撈顏余尸體而有變動。廢糞池長200厘米、寬158厘米、水面以下至池底33厘米、水面以上87厘米,池北壁有新鮮踩踏痕跡,池北壁有一根樹棒,樹棒長177厘米、兩斷端新鮮,池內水中有一本第一冊語文課本和學習指導及半支鉛筆,池內有綠色浮萍和黑色腐質物。樹棒上未發現指紋。 3、公安機關《搜查筆錄》記載,2003年11月24日從胡培容家中陽臺上搜出濕的、呈滴水狀的藍色女式外褲、淡綠色底、紅、藍小花棉毛褲、咖啡色羊毛衫、外層朱紅、內層黃底紅黑花外套,一雙濕的、白底、紅白面運動鞋。以上衣褲、鞋面均沾附黑色腐質物綠色浮萍。 4、公安機關《法醫學死亡鑒定書》記載,死者顏余氣管至支氣管交叉處被稀泥狀黑色腐質細渣堵塞,心肺葉間隙有出血點,胃內有水及黑色腐質細渣,胃粘膜充血。尸體有表皮脫落,皮內、皮外出血系溺死過程中損傷,屬非致命傷。結論為顏余系生前溺死。 5、證人錢晨羲的證言證實,2003年11月24日中午11時50分放學,他在公路上走了約8分鐘左右,他身后走的是比他低一個年級的女孩。在新灘一社,也就是后來淹死小孩的地方,他看見一老太婆站在糞池邊,拿著一根棒子在向糞池里捅。6、證人顏學嬌的證言證實,她家與幺婆婆胡培容家有很多、很深的矛盾,大人之間常吵架,胡多次說要弄死她家的人。2003年11月24日中午12時10分左右,她放學回家路過糞池時,見幺婆婆胡培容身穿麻花衣服站在糞池里,彎著腰,背朝天,雙手在攪動糞池里的水,象是在摸東西。她回家吃完飯,弟弟顏余還沒回家,她就和爺爺一起上坡去找。走到糞池處,爺爺用糞池邊插著的一根木棒在糞池內撬了幾下,一小孩的屁股就露了出來,拉上來發現就是顏余,已經死了。7、證人顏顯福的證言證實,2003年11月24日中午12時過點,他孫女顏學嬌放學回家沒見弟弟顏余,就說她回來時看到胡培容在坡上一廢水坑里,背朝路邊,象是在水坑里摸東西。過了大約半小時還不見顏余回家,他就和顏學嬌上坡去找。因他家與胡培容之間矛盾很深,胡常說要斷他家的后,他很擔心。走到那個水坑邊,見水坑邊有一根木棒,他就拿來在水中攪,見一小孩的屁股露出來,拉上來一看就是顏余。8、證人錢光召、錢光德的證言證實,2003年11月24日中午12時許,他們趕場回家途經賀志安責任田下面的支公路時,聽見責任田旁的水涵有響聲,一個女孩往水涵看了一眼,很快就走了。之后從水涵內爬出一個老年婦女,身穿深色(麻黑)衣服,背朝他們,彎著腰跑了。9、證人賀紹明的證言證實,2003年11月24日中午12時點多鐘,他經過賀志安責任田時,看見胡培容站在坡上,穿的深色衣服,腳穿統靴。過了大約二十分鐘,他在家外面看見剛才胡培容站的地方圍了很多人,他也過去看,聽群眾說水坑里死了一個小孩。10、公安機關《偵察實驗筆錄》記載,2003年12月16日11時至12時,為了確定童年11月24日維新鎮殺人案件中各個證人的證詞是否與案發現場情形一致,將本案證人及模擬犯罪嫌疑人和模擬受害人帶至現場,恢復案發時各自所處位置進行實驗。結論為,各個證人的證詞與案發現場各個證人所聽所見一致。 (三)一審判案理由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人胡培容因與顏顯福家人積怨較深,遂產生報復惡念,殺害無辜兒童,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情節、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對被告人胡培容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四)一審定案結論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胡培容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生。 三、二審訴辯主張 炕訴機關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被告人胡培容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本案無任何法定的或酌定的從輕情節,一審判決作出“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對被告人胡培容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實屬量刑不當,應依法判處被告人胡培容死刑。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提出其沒有殺人,原在公安機關供述殺人是因受到公安人員刑訊逼供,請求二審撤銷原判,宣告其無罪。 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且公安人員對胡培容進行了刑訊逼供,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宣告胡培容無罪。 四、二審事實和證據 二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認定一致。 五、二審判案理由 重慶市第高級法院根據原審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認為:上訴人胡培容因家庭矛盾對兄長顏顯福一家心懷不滿,伺機報復,趁顏顯福的孫子顏余放學回家路過糞池之機,將其溺死在糞池中,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于本案在偵查階段的具體情況,導致部分工作的不完善,對胡培容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抗訴機關提出一審量刑不當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胡培容及其辯護人提出胡沒有殺人的辯解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要求宣判無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六、二審定案結論 重慶市第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1、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2、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本裁定定即為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胡培容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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