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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律師的感動 堅強母親似秋菊 山東天矩律師事務所 王愛民 我曾經接受過一個普通農婦的委托,代理一個民事案件的上訴。此前,她的維權經歷曾經多次在媒體上報道,我對她的執著很是佩服。 糾紛源于一個治安案件,1999年8月21日晚,農婦及其女兒一同被人打傷,110警車將二人送往當地醫院治療,在同一間病房里住院觀察近一周。當日醫院為女孩子做顱腦CT檢查,出具了“顱腦CT未見異常”的報告,但CT片子沒有交給母女倆。2000年10月,女孩子被診斷為腦膠質瘤。經過了一年多痛苦的治療,終因確診晚、治療不及時而死亡。農婦從原治療醫院找到了CT片,經咨詢得知片子上的腦瘤已非常明顯。從此,農婦與醫院、打人者開始了漫長的訴訟。 一審時,醫院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醫院存在明顯的誤診、漏診,但又說病人的最終死亡是死亡率極高的疾病造成的,與醫院的誤診沒有明顯因果關系。一審法院據此認為,農婦所主張的醫療費用訴求由于不是因醫院過錯而產生的,因而不能得到支持。一審敗訴后,農婦開始上訴,她找到了我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詳細闡述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出于彼此的信任,很快簽訂了代理合同。她臨走時的話很令我感動,“孩子是因為生病死的,不是打死的,也不是醫院治死的。可是如果醫院沒有誤診,我們早知道病情的話,傾家蕩產也要及時給孩子治病!我詢問了很多專家,孩子的病如果早發現早治療完全有治愈的希望,我要給死去的孩子討個公道。”望著她離去的背影,我腦海中驀然出現電影《秋菊打官司》中的場景,我對這位偉大而可憐的母親充滿了敬意。 上訴后,農婦到處奔波,繼續收集醫院過錯的資料。她發現給女兒拍CT、出報告的大夫沒有取得執業資格,她還發現醫院的治療大夫與打人者是同學關系,她拿著原來的CT片子找醫院的其他工作人員看,竟然一眼就能看出有腦瘤的表現,醫院的工作人員為其出具了與兩年前完全不同的診斷報告! 她還多方了解到,當時鑒定會的專家組長竟然是后來給女兒做手術的外科主任。她對鑒定報告更加不服氣,怪自己不懂鑒定程序,后悔沒有及時提出再次鑒定。我勸慰她,關于鑒定的事情,已經在一審中失去了機會,二審不再涉及這個問題,但是我們可以根據其他證據主張該報告不可采信,可她的后悔和失望還是掛在臉上。 二審開庭時,我準備了詳盡的證據材料,發表了說理充分的代理意見。她自己也準備了厚厚的一摞書面材料,雖然因為法律知識和醫學知識的欠缺,她有一些觀點并不正確,但她一直聽從我的勸導,發表自己觀點時盡量心平氣和,她含著淚水充分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和對醫院的質疑。庭后她說,“就是輸了官司我也滿足了,我說了一個母親應該說的話,我做了一個母親應該做的事。來開庭前我特意找出最稱心的衣服穿上,我要告訴女兒,我為她討公道,我過得也很好。” 二審的結果很快出來了,她很滿意。她說她要去給孩子上墳,告訴孩子終于討回了公道。我不忍心攪碎一個母親的夢,我告訴她,孩子會知道的,你好好地生活下去她會高興的。說完這話,我的眼睛已經濕潤,律師生涯造就的堅毅性格在這一刻也變得脆弱不堪。 醫院漏診誤診不構成醫療事故也要擔責任 某日晚,劉某某及其女兒張某某一同被人打傷,劉某某鼻骨骨折,張某某頭痛、頭暈不能獨立行走。110警車將二人送往某鄉鎮醫院治療,在同一間病房里住院觀察近一周。當日醫院為張某某做顱腦CT檢查,CT室大夫蔡某為張某某出具了“顱腦CT未見異常”的報告,但CT片子沒有交給患者。此后,張某某因頭痛多次到該醫院復診,均被診斷位外傷性頭痛而給予口服藥治療。 一年后,張某某被某省級醫院診斷為腦膠質瘤,且被告知發現太晚,治療難度加大。回當地后雖經兩次開顱手術,張某某倍受疾病的痛苦折磨,最終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屬到鄉鎮醫院拿出了其當年的腦CT片,經咨詢得知片子上的腦瘤非常明顯。遂到該鄉鎮醫院要求看片子,大夫為其出具了“左顳葉占位”的報告。同樣一張CT片同一家醫院卻作出了不同的診斷,考慮到患者就診的原因是被人打傷,打人者又自稱與醫院的CT大夫是同學,家屬認為該醫院的行為不符合常情,故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處理。 一審審理過程中,被告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是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院存在明顯漏診誤診。因經濟原因家屬沒有要求到省醫學會進行再次鑒定。開庭時,根據《證據規則》原告要求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詢,但鑒定人未到庭。在鑒定人未出庭的情況下,一審卻采信了該有爭議的鑒定報告。根據該鑒定報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鑒定費共八千余元由原告承擔。 家屬不服提出上訴,筆者代理了該案件的二審。庭審時我提出了如下意見:1、醫院與張某某的醫療關系客觀存在。2、醫院未盡到專業人員應盡的注意義務,其主觀過錯是明顯的,明顯的漏診誤診行為延誤了治療時機,使患者病情迅速惡化并導致死亡。3、根據一般癌癥早發現、早確診、早治療的治療原則及一般的醫療常識,醫院的過錯與患者死亡有必然的因果關系。4、做CT檢查的蔡某是醫院招聘的臨時工,沒有執業資格。5、在鑒定人沒有出庭、醫院未向法庭提供患者的病歷資料的情況下,不應采信醫療事故鑒定報告。6、醫院的誤診漏診行為及其后處理問題的態度對死者父母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7、鑒于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申請鑒定屬于舉證責任的范疇,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理應由醫院承擔鑒定費。 庭審結束后,醫院主動要求調解。在法庭的主持下,醫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在此,筆者提醒患者,出現類似糾紛,對是否起訴、如何訴的問題不要盲目做出決定,要找具有醫學知識的律師進行咨詢,做好充分準備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提醒醫療機構,在接診外傷病人時,如遇有致害人的情況,如打架、交通事故等,一定要全面認真地檢查治療病人,特別注意做好詳細記錄并保存好相關病歷資料,以免被動。 山東天矩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愛民 未做過敏試驗盲目注射 患兒死亡 律師出面主持法律正義 終獲賠償 某男孩只有一歲半,因咳嗽被帶到某診所就診,醫生沒有給孩子做皮膚過敏試驗,就醫囑靜脈滴注頭孢噻肟鈉,靜脈穿刺后不足三分鐘,孩子出現胸悶憋氣、呼吸困難等過敏癥狀,但診所沒有氧氣。醫生在進行胸外心臟按壓時用力過大導致胃內容物自口鼻溢出,停止按壓通知開辦診所的某鄉鎮醫院送氧氣,但醫院也正好沒有氧氣。等了半小時后,診所的醫生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20”趕到后進行了簡單現場急救,隨即轉入某大醫院搶救,并請省兒科醫院的專家會診,搶救六小時后孩子死亡。在死亡討論時,省兒科醫院的專家及搶救醫院的醫生均認為患兒是過敏性休克死亡。事件發生后,在患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該鄉鎮醫院請區衛生局執法大隊的工作人員將有關剩余藥品取走,尸體暫存醫院太平間。第二天,家屬提出了異議,要求該鄉鎮醫院說明治療過程,并要求給予經濟賠償。 患者家屬與該醫院協商時,醫院敷衍塞責。由于患者家屬既無必要的法律知識,又欠缺醫學知識,自然無法與醫院平等對話,在處理過程中明顯處于弱勢。 經人介紹,患兒父親委托筆者處理該醫療糾紛。經詳細調查,發現醫院在診療、搶救善后處理過程中存在幾點過錯:1、根據藥物說明及國家藥典,對頭孢類抗生素過敏者禁用頭孢噻肟鈉,也就是說應該先通過皮膚過敏試驗證實患者不過敏方可用藥,醫院的用藥行為顯然違背了用藥常規。2、診所及醫院沒有配備必要的搶救藥械。3、自身無力搶救時沒有立即轉診或請求上級醫療機構出診,延誤搶救時機。4、診所醫生進行過敏性休克急救處理時違背規程,措施不利。5、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醫院單方請衛生局單方取走藥品的做法欠妥。6、醫院沒有在48小時內通知患方尸檢,違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7、孩子在鄉鎮醫院的整個治療搶救過程只有一張處方,醫生沒有書寫門診病歷,也沒有記錄或補記搶救過程,違背《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 律師建議先與醫院協商,協商不成再起訴。初次接觸,醫院態度相當消極,只肯承擔其中的醫療費、會診費及少量的精神損害賠償。在闡明醫院診療、搶救過程中的不足后,告訴醫院,如果協商不成,起訴的結果對院方更加不利。雙方反復交換意見,在律師據理力爭下,最終對爭議達成了一致意見,圓滿處理了該醫療糾紛。 山東天矩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愛民 漫漫七年健康維權路 淄博日報記者 王玉芬 這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一個真實事故。 3月4日,是原告劉振東命運開始轉機的一天。 這天,他收到了法院的終審判決書,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的判決,一審原告全面勝訴,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至此,這一起因不當治療導致當事人殘疾,在醫院推諉、逃避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憤起并最終拿起法律武器,走上了長達近7年的“討回健康”之路的事件,有了最終結果。 對劉振東來說,說不上是興奮,還是激動,他在記者面前露出了幾年來少見的笑容。 艱難的生活讓他笑不出來。 6年前,他還是一名健康而風華正茂的淄川企業職工,有一天,劉振東下肢某個部位突然出現紅腫,他于是到當地一家企業醫院就醫,在醫生的建議下做了手術,沒想到這一手術使舊病未好又添新病,病發部位腫漲未消,并且形成難治的包塊凸現,嚴重地影響了正常的身體功能,凸現部位經常被衣物磨擦得鮮血淋漓。經省級有關專家診斷,一致認為此手術是錯誤的,把病人的正常組織切除了,他的殘疾不是因為疾病正是因為錯誤的手術。 生活失去了往日的快樂,致殘帶來的痛苦伴隨著他生命的每一刻,他無法進行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他到醫院想討個說法,但醫院的推諉和逃避責任的做法,又使他飽受了世間的冷漠。他咬咬牙憤起走上了為健康討個說法的漫漫之路。幾年奔波,這個身高一米八六的大男人身體嚴重透支,體重一度下降至92斤。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最終維護了他的合法權益。打贏官司的他,感慨萬千:“7年的漫漫之路,我終于為自己討回了一個說法,但我此時此刻竟高興不起來,這7年我是用生命的一部分和美好幸福的生活作代價來辦了這樣一件事。如果能用金錢來交換,我寧可用錢來換回7年前健康的我。 曾從事醫學工作多年、并取得醫療中級職稱的山東天矩律師事務所醫療糾紛法律事務部專業律師王愛民,在改行從事律師工作后,接手過許多健康維權案例,對此她頗有感慨。她對記者說,許多案例都揭示了這樣一個道理:健康維權必須有持之以恒的精神和耐心,任憑事態出現一波三折,要百折不撓,堅持下去。其次,患者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醫療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必要的證據,對重要的證據可借鑒公證的做法。第三,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在維權路上盡可能少走彎路。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國家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尤其是針對醫療糾紛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等規定的出臺,更加有利于保護患者合法權益。受害者應該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遭遇不當醫療行為或醫療事故,人們的第一反應常常是找醫院討說法,這就涉及到為健康如何維權的問題。王愛民對記者說,不要毫無準備地去討說法,應該事先收集好病歷資料等相關證據,經過咨詢推敲后有備而去,這樣才不會出現自己無功而返并造成負面效應的尷尬后果。有些醫院對病厲的私自修改也是在患者盲目討說法的時候開始的。所以無論如何應該先把證據固定下來再討說法。有的患者甚至采取聚眾圍攻等非法手段討說法,這更加錯誤,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從患者討說法開始的醫患雙方共同協商途徑解決了很大一部分醫療糾紛,這是法律規定的處理方式之一,也是最經濟的維權方式。在協商不成或任何一方不同意協商時,共同委托醫學會鑒定或請求衛生局處理是另一個解決途徑。經過鑒定,如果構成醫療事故,醫院一般會根據法律規定給予賠償,如果醫患雙方同意,這種方式也比較省時省力。司法是最后的解決途徑,現在人們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各種糾紛的比例不斷增加,醫療糾紛也不例外。總之,維權的途徑很多,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選擇一個最佳方式。同時,專業律師的及早介入會使人們的維權行動更順利。 有過類似經歷的人都說,患者維權難在取證。王愛民介紹說,針對這種現狀,患者在要求復印病歷時,最好請衛生局有關工作人員同時前往,甚至可以請公證處全程公證。患者還要保存好一切與就醫有關的材料。再一個難點就是因果關系確認。有的患者認為自己很占理,結果卻輸了官司,原因就是沒有把握好因果關系。在收集到相關證據后,一定要請醫學專家和法律專家提供咨詢意見,多聽聽不同的意見再決定是否起訴。根據現在的證據規則,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院對有無過錯和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這些規定雖然對作為弱勢群體的患者有利,但并不是說患者可以隨便起訴等著醫院來舉證。為了避免使遭受病痛折磨的患者再承擔因敗訴導致的律師費、訴訟費等諸多經濟損失,患者必須在訴前就對因果關系有一個較明晰的認識。 治好病是醫院和患者的一致目標,任何不當醫療行為或醫療事故,都是醫院和患者避之不及的事。在此,祝愿大家,善待生命,敬畏生命,擁有健康,享受美好生活。 (淄博日報 2005年3月15日) 篡改病歷定性之爭-王愛民律師接受醫藥經濟報記者采訪談篡改病歷 [ 作者:記者張永超 轉貼自:醫藥經濟報 ] 日前,衛生部醫政司醫療處處長趙明鋼在“民航中南地區應急醫療培訓班”上重申:發生醫療糾紛時,一旦發現醫生篡改病歷,將直接定性為醫療事故。雖然相關的規定實施已近兩年,但趙明鋼作為衛生部官員在公開場合對此規定的再次重申,還是在業內引起很大反響。有很多醫生仍然認為,雖然篡改病歷是不對的,但不問損害后果而直接將篡改病歷定性醫療事故存在不妥,而且一些病歷篡改行為并不一定與醫療糾紛有關。對此律師指出,其實目前醫生對這一規定的理解還不是很到位,要正確區分合理修改與篡改的不同,使病歷書寫既能符合相關的規范,又能為自身保留證據,同時也維護了患者的合法權益。 政策回顧:病歷作為醫療事故鑒定的主要依據,如果被篡改,再做鑒定將毫無意義。所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鑒定無法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2002年,衛生部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把醫療機構提供病歷不真實的情形規定為醫學會不組織(已經組織的,中止)鑒定的充分條件。 2005年1月,《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復》中進一步明確:“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患者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判定醫療事故等級及責任程度請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進行等級判定,若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無法判定等級的,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醫療機構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對判定或者鑒定結論不服,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再次鑒定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這些條文,即“發生醫療糾紛時,一旦發現醫生篡改病歷,將直接定性為醫療事故。”這一說法的政策性描述。 醫院篡改病歷較常見 趙明鋼在“民航中南地區應急醫療培訓班”上提到了這樣一起醫療糾紛案件: 北方某三甲醫院收治了一名兩歲半的先天性心臟病患兒,手術成功后送到心外科重癥監護室監護,該患兒的病歷上已清楚注明“對三種藥物過敏”,但主管醫生忽視了這一重要信息,在醫囑中下了其中一種會令患兒過敏的抗菌素。而執行護士也沒嚴格“三查七對”再操作,接連幾班護士都對患兒注射了該藥物,有一班護士發現了問題也沒向醫生報告,終致患兒死亡。 患兒暴斃后,醫院終于發現了藥物過敏的問題,撕毀了原始病歷,組織醫護人員重新抄一份。撕毀的病歷被隨手扔進了醫院的垃圾箱,卻被另一起醫療糾紛的事主雇用的專門蹲點在該院找茬的“私家偵探”發現,幾百片病歷碎片被一一拼接起來,醫院篡改病歷的舉動就這樣被發現。 像這樣的例子還可舉出一些。客觀地講,篡改病歷現在已成了個別醫院應對醫療糾紛的“常見辦法”。據趙明鋼介紹,衛生部派出的醫院管理年督導組非常重視病歷書寫的規范,但過去不少醫護人員以工作繁忙為由馬虎應付病歷書寫,衛生部來督查時,有醫院為了過關,竟組織全院醫生護士通宵重抄過去幾年的病歷,結果衛生部只抽查了3個月的病歷,讓許多醫生護士“白抄”了。 爭議一:維護患者權益還是變相保護醫方? 山東天矩律師事務所的王愛民律師認為:“這一具體規定,使一直以來‘不得涂改、偽造、銷毀病歷’的規定不再是一句空話。在醫療糾紛的行政處理中,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篡改病歷,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直接按照醫療事故來處理。從證據理論上講,病歷作為處理醫療糾紛的最直接、最重要的證據,如果失去其真實性的話,無論是鑒定程序、行政處理程序還是訴訟程序都不應被采信,醫療機構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這體現了對患方合法權益的維護。” 而山東龍頭律師事務所醫療糾紛資深律師宋中清對此有不同觀點,他認為,這條規定聽起來像是對醫生的懲罰、對患方權益的保護。其實,這是對醫療機構的變相保護,是對患方賠償權利的損害。 據宋中清介紹,因篡改病歷而不組織事故鑒定,和直接定為醫療事故這兩種規定,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尤其在賠償方面。對于造成患者死亡的醫療損害,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沒有死亡賠償金(按照相關規定,廣東省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為295398元);而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有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很明顯,這一規定把本來不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生篡改病歷醫療糾紛轉而定為醫療事故,可以使醫療機構‘節省’巨額賠償金,使患方難以獲得巨額賠償。” 爭議二:篡改病歷不宜一律定為醫療事故 雖然有律師認為這一規定其實也是對醫院的保護,但很多醫生仍然表示對其合理性的質疑,認為這對醫院極為不利。 廣東某醫院的醫務科負責人提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也就是說,它必須是在醫療活動中,由于醫方的違紀、違規、違法造成病人的損害,且這種損害與違紀、違規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醫方篡改病歷肯定錯,但不一定就是醫療事故。改病歷的責任到底有多大,不應該一句話來定性。” 一位醫生告訴記者,篡改病歷并不一定是因為醫療糾紛。有的醫院為了上等級,達到衛生部規定的病歷書寫規范,不少病例是經過精心修改的,這在行業內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因為準確的診斷往往不能在接觸患者的第一時間作出,而必須等相應的檢查結果出來,并經對病情的不斷分析、排查、討論才能得出正確的診斷。但按規定,很多病歷不可能等檢查結果出來以后再寫,第一診斷往往必須由住院醫生作出,而低年資住院醫生的水平和作出最后診斷的高年資教授的水平差距是客觀存在的。綜合這些因素,很多時候就造成了第一診斷和后面診斷的不相符,難以達到病歷書寫規范的要求,這時就必須修改第一診斷,有時改得太花就不得不重抄,否則同樣會被評為不合格病歷。而且,從醫患糾紛的角度來考慮,一般來說,如果第一診斷是錯誤的,就算后面的診斷是對的,并且第一診斷的錯誤和損害結果并無因果關系,但是不具備醫學知識的法官對此往往不能理解,會因第一診斷的錯誤認為醫方存在過錯,所以醫生為了保護自己,還是會篡改。“這點明顯對醫院不利,對于有糾紛的病例,如果醫院篡改病歷被發現,哪怕篡改病歷行為本身與損害結果并無因果關系,醫院也輸定了。而且,這條規定可能會對患者產生不良的誘導,引發不必要的醫患糾紛,使醫院陷入更多的醫療糾紛之中。” “需要主管部門和法官從醫學的特殊性去考慮,對第一診斷的錯誤原因有更科學的理解,才能從根本上杜絕篡改病歷。”沈陽某三甲醫院的一位醫生說。 律師提示:“修改”“篡改”要分清 對醫生的這些說法,王愛民律師認為有些“緊張過度”。他指出,隨著診療過程的深入,可能使初診時不能確診的疾病得以明確。在診療過程中,開始表現不明顯的或者在現有的醫學水平下不能發現的疾病,會在病程演變中被醫生所認識。這些都是正常的,也符合醫學科學的規律。“醫生們完全可以在病歷資料中將這種正常的認識過程記錄下來,并且對治療方案進行修正。比如,在沒有得出病原體培養結果的前提下,醫生只能根據臨床表現、輔助檢查及自身的經驗,判斷一個感染病人應該用的抗生素種類并及時應用。待培養結果出來后,及時修改或完善治療方案是必然的。” 王愛民認為,在病歷中客觀真實地把診療過程記載下來,與“篡改病歷”不同。至于錯別字的修改、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病歷可用紅筆進行修改等情況,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都有明確規定,都是允許的。相反,出現了問題后,用事后的眼光,結合慘痛的教訓“修正”先前的病歷,或者在明知診療錯誤的情況下,用“偷梁換柱”之術把錯誤修改成正確,甚至重做一份與事后的判斷相符、與診療規范一致的“漂亮病歷”,才是標準的篡改病歷。 據中山大學某附屬醫院醫教科負責人介紹,根據病歷書寫規范,允許一頁病歷中有不超過3處的筆誤,醫生可以在筆誤處用橫線劃掉,在旁邊改正,原則上要保證可以看清楚原始紀錄,也就是說,不能使用涂改液。撕毀病歷重抄等偽造行為是不允許的。而另一家醫院的醫務科負責人還提出,即使為了應付檢查等不正確的原因,病歷改得太花不得不重抄,從舉證責任倒置的角度來說,醫院最好也要保留原始病歷。 王愛民還指出,改病歷的事實必須有證據支持才能確認,“病歷中是否有篡改行為,要經公安部門的痕檢權威確認。再如患者保存或收集了原始的病歷資料,而醫療機構又提供了與之不同的病歷,是否由醫療機構直接承擔醫療事故責任,需經過權威機構的鑒定,確認哪一方提供的為真實病歷。”他強調,如果醫院只是在保留原始記錄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修改,要相信法官會正確區分其與篡改病歷的不同,作出正確的判斷。但如果醫院將原始記錄掩蓋甚至銷毀掉,根本無從證明這些改動為合理的修改,就只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了。所以,在修改的同時保留原始記錄,不僅僅是尊重患者的權益,也是對醫生自身權益的最好的保護。 醫藥經濟報2006年 醫院周刊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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