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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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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洋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計算數據來源: 1、2005年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523.97元 2、2005年湖南省農民人均純收入3117.74元 3、2005年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7504.99元 4、2005年湖南省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756.43元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12元/天 依據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天心區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長公交認字【2006】075號)的內容,本律師認為應當要求肇事方100方的責任。 依據上法律規定,本案受害者要求對方承擔的賠償項目如下: 1. 殘疾賠償金(依據傷殘鑒定評定為五級) 9523.97元/年×20年×60=114287.64元。 本律師認為應當舉證王曉洋在長沙工作并且收入在1500元左右,要有足夠證據支持,才能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殘疾賠償金。 2. 殘疾輔助器具費、維護費 ① 殘疾輔助器具費 28400元×75年—37年÷4年=28400元×9=255600元 ② 殘疾輔助器具維護費 28400元×10×(75年—37年)=107920元 ③ 拐杖費160元+輪椅費720元=840元 本項費用屬于應當有足夠有力證據支持的一項,本律師認為,應當要有醫院出具的安 裝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及殘疾輔助器具公司出具的參照意見。 3. 被扶養人生活費 ① 父2756.43元×(20年—5年)×60×50=12403.93元 ② 母2756.43元×(20年—1年)×60×50=15711.65元 ③ 子7504.99元×(18年—10年)×60×50=18011.97元 本項費用屬于一項復雜、難以計算的項目,本律師只依法律依據計算以上費用,是否能得到支持,或調解或依法院判決確定。 4. 誤工費 50元/天×72天=3600元 須有單位工作證明及收入證明。 5. 交通費 大約500元, 本項費用必須有正式交通費用票據作為憑據。 6.后續醫療費 1500元/月×6個月=9000元 本項費用必須由醫院出具具體的醫療方案及醫療費用證明 7.護理費 50元/天×72天=3600元 本項費用必須要有護理人員的工作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如護理人員沒有正式工作,則按30元/天標準計算。 8. 住院伙食補助費 12元/天×72天=864元 本項費用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與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9.營養費 暫定4000元 本項費用只能依調解或法院判決確定 9. 實際財產損失費 1950元 本項費用按交通事故造成王曉洋的衣服、鞋、包等物品損失 10. 康復醫療住宿費 735元 按實際產生的數目計算,要有證明票據 11. 精神損害撫慰金 5萬元 12. 醫療費 56219.42元 因肇事方已支付,所以本項費用不列入費用合計數目中 以上1—11項費用合計:599024.19元 附: 1如果殘疾賠償金依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其子王洋的扶養費按湖南按湖南省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 2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沒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可能得不到支持。 3根據交通責任認定書的規定,肇事方可能承擔本案80的責任。 本律師計算各項費用的最低合計數額為:(1)79920元+(2)255600元+107920元+840元+(3)12403.93元+15711.65元+6615.43元+(4)3600元+(6)9000元+(7)3600元+(8)864元+(10)1950元+(11)735元=497920.01元 最低賠償標準:497920.01元×80=398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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