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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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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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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南刑初字第228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韋某某,男,196X年5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臨泉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家住安徽省臨泉縣某某村某某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 01 0年月2 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入余仕繼,廣西超仁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5577281888 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檢察院以柳南檢刑訴[2010]238號起訴書指控 被告人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郁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韋某某及其辯護人余仕繼到庭參加訴訟。因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本院延期審理一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 010年1月27日9時5 5分,被告人韋某某駕駛“解放’’牌重開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皖K3XXX9),牽引“開樂’’牌重型平板半掛車(車牌號皖KA X X9掛)在柳州市柳工大道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柳工大道與石爛路交又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通過該路口,適遇被害人柳某某駕駛“鴻爾達”牌電動輕便摩托車由西往東行。駛至此,兩車發生相撞后,韋某某駕車逃逸。此事故造成電動輕便摩托車損壞、柳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后果。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韋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韋某某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韋 洪賀自愿認罪,愿意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請求對被告人韋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 010年1月27日9時5 5分許,被告人韋某某駕駛制動不合格的“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弓|車《車,牌號皖K3XXX9),牽引“開樂”牌重型平板半掛車(車牌號皖皖KA X X9掛)在柳州市柳工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柳工大道與石爛路交叉路口時,被告人韋某某違反交通信號駕車通過該路口,適遇被害人柳某某駕駛“鴻爾達”牌電動輕便摩托車由西往東行通過該路口,兩車發生相撞,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韋某某駕車逃逸。被害人柳某某被送往柳州市柳鐵中心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為:硬膜下血腫,顱腦多發骨折,右顳骨頂骨多發骨折,急性腦疝,右側胸壁多發肋骨骨折。被害人柳某某受度顱腑外傷和急性腦癌經搶救無效,于20 LO年1月29日死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入韋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 010年3月1 7日,被告人韋某某在安徽省臨泉縣某某莊被抓 獲歸案。 本院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韋某某與被害人柳某某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賠償了被害人柳某某親屬經濟損失,被害人柳某某的親屬對被告人韋某某表示諒解,希望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事故發生后,交警事故處理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并將事故現場進行拍照的情況。 2、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書及照片,證實被告 韋某某駕駛的皖K3XXX9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牽引皖K.AXX9掛車為不合格車輛。 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實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韋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4、醫院疾病證明及死亡證書,證實事故發生后,被害人柳某某被送往柳州市柳鐵中心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為:硬膜下血腫,顱腦多發骨折,右顳骨頂骨多發骨折,急性腦癩,右側胸璧多發肋骨骨折。被害人柳某某因重度顱腦外傷和急性腦疝經搶救無效,于2010年1月29日死亡。 5、尸體檢驗報告書,證實被害入柳某某因上述交通事故,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6、歸案經過,證實被告人韋某某歸案情況。 7、被告人韋某某的身份證明,證實被告人韋某某的身份情況。 8、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1月27日17時許,其在柳工大道與石爛路交叉路口處,見一輛由柳工方向開往柳江縣的紅色平板貨車闖紅燈通過該路口時,將一名騎電動車由石爛路口下坡往板栗園菜市橫過馬路的女子撞倒,事故發生后,貨車行駛了幾十米,遠處停了一下后,又繼續往柳江縣方向開走。 9、證人韋某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_1月2 8日L 7時許,韋某某在廣東與其聯系,說因貨車出了事故.柳州交警打電話找過他。 1 0、證人鄧某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春節前,韋某某在安徽打電話給他,說車子在柳州發生了交通事故,托他幫打聽一下事故中是否有人死亡。 11、證人鐘某某的證言:證實于20 L O年1月27日L0時許,他走到柳工大道與石爛路交匯路口時,見一輛電動車和一個女子倒在路中間,有一輛紅色平板貨車已經離開事故現場往柳江方向約100米,車上沒有載東西,只是放了一些帆布,當時事發現場有別的車在北面等紅燈,經過事故現場只有這輛平板貨車。 12、證人羅某某的證言,證實于2010年1月27日他在中鐵物流園負責玻璃裝卸貨,當日8時3 0分許他幫一輛車牌號為K3XXX9的紅色平板大貨車卸貨,到9時4 0分許卸貨完畢,大貨車駛離物流園,車上放有篷布,開車是兩個男的,一個中年,一個青年。 1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韋某某對事故金過程及其于事故后逃逸的情況均作了供述,其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吻合,。 1.4、諒解書,證實被告人韋某某與被害人柳某某親屬達成賠償協議,賠償了被害人柳某某親屬經濟損失,被告人柳某某的親屬對被告人韋某某表示諒解,希望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 事坆,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韋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被告人韋某某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韋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韋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本院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 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辯護人簡介:余仕繼律師, 廣西超仁律師事務所主任 法律咨詢電話:15577281888 :597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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