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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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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盜竊罪,涉案十萬以上被判緩刑【案情簡介】 阿飛(未成年人,但據身份證記載已經滿十八周歲)來深圳后由正當工作,但因交友不慎,參與一起盜竊案件,盜竊其工作單位原材料,涉案金額十萬以上。阿飛在盜竊案中,參與了事前密謀,事中望風,事后也分得少量贓款。 【辦案經過】 廣東商達律師事務所接受阿飛父親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尹志明擔任阿飛的辯護人,辯護人經過多次會見阿飛,以及和阿飛家屬溝通,了解到阿飛實際年齡不足十八周歲,只是因為農村干部登記時不小心將年齡報大了,父母到也覺得報大了可以早結婚,所以沒有區更改。因此,經過多方調查,掌握了與其年齡有關的一些資料,交給檢察機關,并要求骨齡鑒定。檢察機關收到申請后,也高度重視,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終,鑒定其確實為未成年人。 另外,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阿飛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 在多人共同犯罪中,需要事先召集人員、安排人員分工,策劃行動時間和方案,準備犯罪工具,實施經過需要統一行動、統一指揮,事后需要找好銷贓途徑,并進行贓款分配。主犯應該是起到組織、策劃作用,事前、事中、事后均積極參與,起到全局性作用的犯罪人。 本案件中,阿飛雖然事先與商量盜竊事宜,但并沒有起到組織、策劃作用,因阿飛到單位還不到三個月,并且之前一向有正當工作,自己對于共同犯罪中的其他大多數人都不熟悉,對于贓物如何銷售等更是一無所知,所以不具備組織、策劃犯罪的事實基礎。 事實上阿飛參與盜竊過程只做了兩件事,第一件是將保安服裝轉交給其他同案犯,但兩套保安衣服是保安隊長處才能拿得到,阿飛只是從隊長處拿來轉交而已,也就是說,即使阿飛不轉交,也不影響整個盜竊過程的實施。第二件是和隊長一起看風。對于人員安排,阿飛只是被動的接受看風的任務,對于贓物銷售,阿飛自始至終都沒有過問,也不清楚總共能賣多少錢。 可見,如果沒有阿飛的參與,只要阿飛不主動報案,整個犯罪就可以順利進行。阿飛不過是整個過程中一個可有可無的角色,僅僅起到次要、輔助作用,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阿飛有立功表現。 阿飛被捕后,當天就主動向警方提供了一個同案犯的住所地,警方根據阿飛阿飛提供的線索才輕易將其抓獲。 三、被告阿飛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和他的年齡小,不懂事有很大關系。他從小都比較聽話,小學時經常被評為“三好學生”,說明他從小思想端正,初中畢業后,直接到深圳打工,沒有在社會上游手好閑的經歷,參與犯罪有很大的偶然因素,并不是那種一心想通過非法途徑獲取財物的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不大。并且屬于初次犯罪,之前連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都從未發生過,犯罪后,阿飛積極向警方提供破案線索,主動承認犯罪事實,并通過辯護人向檢察機關表示要家屬將已經花掉的贓款退回,可見其悔罪態度很好,有好好改造的愿望。(庭后,經辯護人退回部分贓款,并得到受害人單位的書面諒解)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庭應該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于阿飛這種主觀惡性不大的偶然性犯罪,辯護人希望法庭能夠充分考慮其個人成長經歷和他在犯罪中作用,給予減輕處罰,幫助他建立重新生活的勇氣,也體現出我國刑法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判決結果】 法院完全采納辯護人意見,法院判決兩名主犯十年有期徒刑,一名從犯兩年有期徒刑(該犯只參與事前商量,盜竊當天因故不在現場,也沒有分得贓款),阿飛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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