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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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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身份證領取結婚證是否認定可撤銷婚姻關系
原告張某(男)與被告李某(女)2010年結婚,2013年決定離婚,因為結婚時李某達不到法定婚齡20周歲的規定,偽造了一個假身份證戶口本,使自己達到法定婚齡,領取了結婚證。婚后雙方經常為小事爭吵,原告以被告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被告的婚姻關系。法院是否該支持這一請求? 中潤律師解析:依照《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由此可見,只能是受脅迫的婚姻屬于可撤銷的婚姻,欺詐的婚姻不屬于可撤銷的婚姻。所以法院不應支持。 對于此類問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判決婚姻登記機關對無效婚姻登記予以撤銷,即當事人先找婚姻登記機關,讓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如果婚姻登記機關不撤銷,或者對于婚姻登記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00后非婚生子訴親生父親增加撫養費獲法院支持 祝賀我所律師代理非婚生子女變更撫養費一案成功勝訴。 案件情況: 原告小黃訴稱:我是被告大黃與母親阿玲的非婚生子,2002年經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我母親阿玲與我父親大黃的同居關系,我由母親撫養。父親每月給付我撫養費600元。2006年大黃起訴到法院要求降低撫養費獲得支持,法院判決我父親自2006年9月起,每月給我550元的撫養費。我在2005年2月3日經北京兒童醫院診斷患有腦性癱瘓,系殘疾人。2014年3月11日經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院診斷智力為重度低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我母親為照顧我,無法外出工作,至今無業。大黃每月給550元撫養已經無法滿足我的實際需要。自2014年1月起,大黃沒有給付我撫養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向我支付撫養費4500元(從2014年1月份開始主張)。 被告大黃辯稱:1、我有固定收入,月總收入為3000元整。同時我與現在的妻子生育一子,并與老人一起生活,負擔生活費,夫妻雙方的父母均為農民,根據以上情況應當參考我的月收入的20給付撫養費,即每月600元整。2、小黃的法定代理人阿玲以小黃智力重度低下為由拒不進行必要勞動的行為亦不應加以鼓勵和縱容。 經法院審理查明小黃患病情況及支出情況,并查明大黃的收入狀況。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及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結合本案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阿玲與大黃解除同居關系后, 男孩小黃由阿玲撫養,現物價上漲,生活、教育、醫療費用增加,小黃智力重度低下,較正常未成年人需要更多花費及更多的照顧,撫養費給付的標準可適當高于正常未成年人。具體數額,結合小黃的支出情況、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劉洋的給付能力酌定為每月1200元,對小黃請求過高部分,不予支持。 因小黃為智力重度低下兒童,大黃與阿玲作為其父母應當給付小黃更多的關愛與照顧,大黃作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盡最大努力支付小黃的撫養費,滿足小黃的生活及教育需要,同樣,作為生母的阿玲亦應當付出努力,為小黃的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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