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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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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業績: 一、刑事案件 1、擔任搶劫“4·02北京腫瘤醫院特大搶劫案”被告人閆某的一、二審辯護人。2007年4月3日 3點40分左右,閆某與其他同案犯搶劫北京腫瘤醫院門診樓當日40萬元營業,后被依法逮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搶劫罪判決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 2、擔任北京十三陵天堂別墅主管人員孫某非法經營罪的一審辯護人。該案數名主管違反國家相關規定,以高價回購、高額利潤回報為誘餌,變相非法炒買炒賣骨灰存放格位,3年間先后欺騙了1000多名購買者,牟利3000余萬元。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孫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一百五十萬元。 3、擔任陳某交通肇事包庇案的二審辯護人,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二審天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充分采納辯護人意見,依法改判緩刑。 4、擔任被告人陳某非法經營罪的辯護人。陳某系音像制品銷售的個體經營戶,因購入500余張盜版光盤,尚未銷售,被文化部門、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并認定為非法經營,后被追究刑事責任。 5、擔任“11.16”故意殺人案件受害人家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2007年11月16日,被告人楊某因瑣事,將女友李某殺害致死,后楊某涉嫌故意殺人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并被檢查機關批準逮捕。受害人家屬提出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170余萬元的巨額賠償請求。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楊某的家屬賠償各項經濟損失50萬元,并履行完畢。 6、為吉林省遼源市中心醫院大火余某涉嫌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偵查起訴階段提供法律幫助。2005年15日16時30分左右,吉林省遼源市最大的醫院中心醫院發生火災,遼源市消防支隊指揮中心立即調集26輛消防車、82名指戰員趕到現場救援。省消防總隊先后調集長春、四平、通化等地18輛消防車增援。經過五個多小時奮戰,大火基本被撲滅。在這場火災中過火面積達5714平方米,造成40人死亡、28人重傷、182人受傷,火災直接損失821.9214萬元,是建國以來衛生系統的最大一起火災。后經認定大火是因為遼源市中心醫院配電室內供電電纜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電纜生產企業余某涉嫌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被立案偵查,委托律師在偵查起訴階段提供法律幫助。 7、擔任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的辯護人。2008年06月22日10點30分,安四路昌平區小湯山路段,周某駕駛一輛掃墓回京的金龍中巴車在途中與一輛運煤的河北貨車相撞。事故造成四人死亡,12人受傷。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周某委托律師代理辯護工作。 8、擔任被告人張某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一案的辯護人。2007年9月10日,昌平區南口鎮西馬坊村部分村民因村民選舉及帳務問題自發到區委、區政府、人大、政協進行反映,后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涉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張某某時任該村主任,系首要分子。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致使車輛、人員無法正常出入;圍堵、拉扯昌平區人大主任造成其輕微傷,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公務;逐層敲門,大聲吵鬧,致使人大工作無法進行,嚴重影響昌平區人大辦公室秩序約一個小時之久”提出公訴,請求追究被告人張某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刑事責任。昌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罪名成立,判決有期徒刑5年。 9、為搶劫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楊某提供法律幫助。16年前,兩名年僅15歲的少年殺害了一名“破爛王”,并將尸體掩埋。此后兩名小兇手沒事人一樣在村里長大成人并娶妻生子。16年后由于被人舉報,兩名已進入而立之年的殺人兇手被抓獲。開始一場“遲到的審判”。31歲的楊某和董某都是大興區某鎮農民。據檢察機關指控,1992年,時年15歲的楊某和董某伙同他人,經預謀將一名收購廢品的外來男子騙至董某家的廢棄房屋內,分別用拳頭、酒瓶擊打被害人頭部,后又持一把長約40厘米的雙刃劍刺扎被害人腰部等處,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在搶得破爛王60多塊錢和一輛自行車后,將被害人掩埋在董家廢棄房屋東側墻外。所搶財物被幾人私分,自行車被董某變賣。16年前作案后,楊某、董某并沒有外出躲藏,而是一直生活在村子里,并已經成家。2007年8月,公安機關接到一個匿名電話,稱其所在村的楊某、董某等曾在16年前殺了一個人,公安機關根據舉報找到某、董某等人,經訊問,他們承認了16年前犯下的罪行。楊某家屬委托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楊某提供法律幫助。 二、合同、房產、民事案件 1、代理張某、吳某訴天津《今晚報》社名譽權糾紛案,后調解結案,天津《今晚報》社登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勝訴)。 2、代理北京某公司(和解、賠償)與河北省某人民法院非法凍結扣劃銀行存款,申請國家賠償案。后調解結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賠償損失。 3、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理的天津市農村信用合作社(勝訴)與天津市農業銀行某支行貸款合同糾紛案信用合作社的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天津市農業銀行某支行的再審申請。 4、參與被告李某、某房地產公司(勝訴)與原告王某民間借貸人民幣1千萬元案,在原告出具被告親筆書寫欠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50萬元,二審裁定駁回王某的上訴請求。 5、擔任程某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勝訴)。2007年7月11日,女兒程某作為買受人與出賣人顏某簽訂《協議書》,雙方約定,程某購買顏某所有的位于朝陽區廣渠路百環家園房屋一套,房屋凈價120萬元。后顏某未依據合同約定交付產權證,履行房屋過戶手續。2007年9月26日,在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程某之父程某某以自己名義與顏某簽訂《和解協議書》,約定2007年11月10日前,顏某、顏丙濤支付97.5萬元,逾期按年本息6支付利息,雙方今后互不追究責任。女兒程某對父親代簽《和解協議書》并不認可,于2008年11月,將顏某訴上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顏某交付房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后朝陽區人民法院認定《和解協議書》不具備法律效力,顏某履行交付房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義務。 6、擔任原告趙女士買賣合同糾紛代理人(和解、賠償)。2007年5月7日,原告趙女士在被告北京市某法官進修學院處購買資生堂化妝品21套(5瓶/套),總價值27090元。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化妝品存在質量問題,遂委托資生堂(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經鑒定,確認上述化妝品屬假冒“資生堂(SHISEIDO)”注冊商標產品。原告趙女士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訴請被告返還原告購貨款27090元并賠償原告購貨款一倍損失27090元,后調解結案,被告賠償54000元并已履行完畢。 7、代理原告陳小姐(和解、賠償)訴被告北京某著名外交學院教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2007年,原告陳小姐通過天津今晚報廣告,得知被告辦理相關乘務人員、海務人員培訓班,畢業簽訂就業協議。陳小姐隨交納學費,但實際辦學與宣傳相差甚遠,教學地點不斷變更,課程短缺,教師隨意雇用,陳小姐發現受騙。委托律師以欺詐為由要求被告承擔責任。《新京報》、〈法制晚報〉以及多家媒體、網絡進行報道。經西城區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8、代理原告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和解、賠償)訴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2005年10月27日,原、被告簽訂《租賃協議》,約定原告租賃被告第17分店進行食品經營。原告為此投資各種設備進行經營, 2006年10月10日,租賃的房屋火災,將原告所有的機器設備、原材料全部燒毀。后經宣武區人民法院調解,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30萬元。 9、代理原告趙先生(和解、賠償)訴被告趙小姐房屋騰退糾紛一案。原告趙先生與被告趙小姐原系養父女關系,后經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被告趙小姐占居原告所有的房屋拒絕返還。后經人民法院調解,趙小姐返還房屋,趙先生給予適當補償。 10、擔任被告張女士與原告胡某騰退房屋糾紛一案張國欣女士的代理人(和解、賠償)。 11、代理原告門女士(調解、撤訴)訴被告王先生、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2007年9月15日,原告門女士經某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被告王先生朝陽區南新園中路房屋一套。三方約定半年內辦理過戶手續,但被告仍未履行義務將訟爭房屋產權變更。后經朝陽區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原告撤回起訴。 12、代理原告王先生(調解、撤訴)訴被告北京某林業投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件。被告經營林業林木業務,2006年7月16日,原告王先生與被告簽訂《用材林流轉合同》、《用材林委托管護合同》、《用材林回購合同》等三份合同。被告未按約定辦妥《林權證》,構成違約,原告請求被告退返還全部流轉費并承擔合同總標的額20的違約金,共計167520元。后經西城區人民法院調節,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原告撤回起訴。 13、代理原告武先生(判決、勝訴)訴被告北京市房山區某村民委員會、某農工商公司房屋損害賠償糾紛案。二被告成立北京某化工廠,2002年10月17日,化工廠發生爆炸將原告的房屋震壞,雙方就損失調解未果,后經鑒定記過進行損失評估,房山區人民法院依據結論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糾紛案件 1、代理原告鞏某、張某(判決、勝訴)訴被告醫科大學某醫院、醫科大學附屬某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原告鞏某、張某(系死者鞏女士之父母。2006年10月3日患者因手指發炎在被告醫科大學某醫院、診治,醫院僅給予簡單檢查,病歷書寫:“既往體健”,并開具一般處理藥物,未給予必要檢查。10月6日,患者仍感覺不適,到醫科大學附屬某醫院醫院安排急診觀察治療,但未給予必要的檢查治療,10月7日,患者突發意識喪失,搶救無效死亡。經醫療事故鑒定,認定醫院診療過程中沒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治療操作規范、合理得當,診療行為未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與患者的死亡無因果關系,不構成醫療事故。但診療過程存在不足之處,未及時復查相關化驗,對病情變化觀察欠仔細。2008年5月,宣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不構成醫療事故,但該醫院診療過程存在不足之處,未及時復查相關化驗,對病情變化觀察欠仔細,故酌情判定醫院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 2、代理原告石某、張女士(判決、勝訴)訴被告首都醫科大學附屬某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二原告系夫妻關系,患者系上訴人之女。2006年1月12日患者在被告醫院就診,診斷為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瓣狹窄、主動脈瓣關閉不全、心動功能Ⅱ級并住院治療。經診斷需手術治療,但要聯系外籍專家進行手術,四天后被告醫院答復沒聯系到外籍專家,讓患者暫出院,等待聯系好外籍專家后再行治療。《出院記錄》載明:“為單純主動脈瓣狹窄,建議先行球囊擴張術,暫出院,待外賓來時在行治療”。2007年1月30日,患者突然發病,經房山區某中心衛生院搶救無效死亡。因此本案服務合同始終處于履行狀態,被告醫院承諾的是暫時出院,等外賓專家來后繼續履行合同。但一年多的等待期間,被告醫院始終沒有聯系外賓專家,也沒有告知其他治療方法,導致患者死亡。一審法院委托中衡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過錯鑒定,鑒定結論為:1、被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未告知被鑒定人疾病的危重性及潛在危險性,存在不足,但與其死亡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2、被告醫院對被鑒定人石瀟瀟治療方法的選擇上告知欠充分。后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3、代理原告張先生(勝訴)訴被告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件。2006年 8月2日晚,張先生飲酒后回到自己家中,于第二日凌晨2時30分許,不慎摔倒在樓梯上致頭部受傷,后被送至被告醫院,經醫院診斷為頭皮帽狀腱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嚴重腦腫脹。后醫方在張先生住院治療期間采取了補液、止血、醒酒等治療措施,張先生的親屬曾提出要求轉院,被告未同意。后張先生于次日20分呼吸、心跳突然停止,被告醫院立即行氣管切開、心肺復蘇等措施,21日19時許,張先生死亡。經司法鑒定,認為被告醫院存在<1>、未履行告知義務;<2>、搶救治療措施不當;<3>、對病情變化觀察、記錄不及時。其死亡與被告醫院存在診療行為過錯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采納鑒定結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人民幣56870.21元。 4、代理李先生(判決、勝訴)訴被告北京某醫院醫療糾紛案件。2000年60歲的李先生前往北京某醫院治療。輸液過程中,李先生出現寒顫等癥狀,醫院發現后立即停止輸液,但未將殘留藥液及器械留存。經法醫鑒定,由于醫院未將藥液及器械保存,致使無法查明輸液反應是由于藥品及器械原因還是患者自身原因,故認定輸液反應與醫院的治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法院據此判令醫院賠償王先生各項損失共計10萬余元。 5、代理朱先生家屬(判決、勝訴)訴被告北京某綜合醫院醫療糾紛案件。 2004年5月,朱先生到被告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腦梗塞后遺癥”,2005年2月1日,王先生因“呼吸衰竭”死亡。患者家屬認為先生的死亡原因與“醫院長期濫用抗菌素,采用惡意性救治”等綜合因素有關,起訴醫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80萬余元。被告醫院稱,朱先生死亡系病情自然發展,醫院治療不存在過錯。醫院向法院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患者家屬以病歷未按規定封存為由拒絕。法院認為,被告醫院未對病歷進行封存和如實提交相關資料,由于醫院原因導致醫療事故鑒定不能正常進行,故應承擔主要責任,判令醫院賠償患者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40萬余元。 6、代理原告楊某訴被告北京某轉專科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賠償案。2004年患者楊某到被告北京某轉專科醫院治療乙肝,經治療未愈,后楊某得知該醫院不具備治療資格。楊某委托律師以醫院采取欺詐的方式進行虛假宣傳、違法開展超出其醫療范圍的傳染病治療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醫院作為盈利性醫療機構,其經過行政許可的醫療科目中并無傳染病治療,在不具備傳染病診療資格的情況下開展醫療活動,違反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判決醫院與患者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無效,醫院返還患者全部醫療費用。 7 、代理胡女士與某婦產醫院醫療事故糾紛案。胡女士孕產下腹疼痛伴陰道流水5小時入院。入院診斷:G5P2孕39+2周,臨產,LOA;胎盤早剝。入院后因電梯停運,步行上下樓做B超檢查。3時40分胎心80~90次/分,考慮為臍帶脫垂,行臍帶還納術。4時50分在局麻下行剖宮產術,5時娩出一女嬰,1分鐘APGAR評分為1分,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醫療事故鑒定,認為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已知孕婦胎膜已破的情況下進行B超檢查,由于電梯停電而讓孕婦自己上下樓梯,違反了胎膜早破的處理常規,對臍帶脫垂的發生有一定因果關系。臍帶脫垂后,又延誤了剖宮產的時機,對新生兒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8、原告梅先生與被告河北某醫院醫療事故糾紛案。2000年9月,梅先生到河北某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胃穿孔,并于當日施行手術,術中未發現穿孔后轉入重癥監護室治療。次日會診診斷為自發性食管破裂,再次手術發現食管中下段破裂,時間已達30小時,不能修復。11月10日施行結腸代食管手術后出現結腸胃吻合瘺,2001年5月20日施行結腸胃吻合瘺修補手術,病情好轉出院。由于醫院的誤診,導致梅先生住院11個月,先后做了5次手術,醫療費40余萬元。醫學專家鑒定組認為醫院在施行剖腹探查手術未發現穿孔的情況下未及時組織相關科室專家進行會診,導致患者未能及早發現食管破裂,選擇最佳手術時機及手術方式,確定屬于三級乙等醫療事故,醫院承擔部分責任。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梅先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補助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15萬元。 9、代理原告任女士訴被告某婦產衛生院醫療事故糾紛案。任女士因“停經38周”,下腹墜脹4小時余”入住某婦產衛生院。行剖宮產術,術中加行闌尾切除術。后病人持續發熱,術后第9天,病情無好轉,轉某市級醫院,確診為結腸子宮陰道瘺。13天在全麻下行闌尾殘端修補術、腸粘連松解術、部分腸切除術、子宮瘺修補術。經醫學會鑒定,認定醫方在剖宮產手術過程中同時行闌尾切除術,未得到家屬同意簽字,違反了醫療常規,醫療操作行為與損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構成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負全部責任。法院依據鑒定結論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10、王女士訴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某醫院心臟介入治療死亡案。 11、魏先生訴北京市某區保健院診療錯誤延誤病情案; 13、劉小姐訴首都醫科大學附屬某醫院濫用藥物致患者死亡案; 四、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1、擔任原告甄女士(勝訴)訴被告江小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代理人。2006年7月10日13時13分,原告之夫騎自行車(后乘原告甄女士)在國貿橋由北向南行駛,適有被告駕駛京JR###號小客車從后方同方向駛來,將原告撞倒,車輛損壞。被告未對事故現場進行標明位置的情況下將原告送往醫院后報警。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呼家樓隊認定事故無原始現場,故無法對該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原告甄女士訴請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5內承擔賠償責任。 2、擔任被告候某與原告劉某、李某,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候某的代理人。一審判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15萬內承擔賠償責任。 3、擔任被告高穩行、陳繼(勝訴)與原告高柱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高穩行、陳繼代理人。2004年10月8日被告高穩行、陳繼與原告高柱發生爭執并造成傷害。一年半以后的2006年2月22日原告高柱訴請被告高穩行、陳繼承擔責任。原告高柱為證實時效中斷,出具鎮政府證明,證明鎮政府曾經給予調解,并出具公安信訪證明。律師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新疆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與烏魯木齊市一0四團青年服務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問題的復函》(1993年12月27日法經<1993>248號=中答復:“第一醫院向檢察機關舉報有關人員的經濟犯罪問題時,并沒有主張民事權利的明確表示。第一醫院向檢察機關舉報不能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第一醫院提出訴訟請求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定,認定本案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法院采納律師意見,駁回原告訴請。 4、代理上訴人王先生(調解、賠償)訴被上訴人劉某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二審一案。 5、代理原告關小姐(判決、勝訴)訴被告邢先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2007年12月10日,原告關小姐乘坐沈某駕駛的京GSN###小客車與被告駕駛的京GDC###號車發生交通事故,經順義區分局交通支隊(1)認定,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到醫院住院治療8天,面部受損,出院后需整容手術,同時原告被迫造成終止妊娠。事故給原告造成巨大精神痛苦和精神壓力,訴請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6、代理被告于先生與原告韓女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告韓女士騎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行使,與原告車輛發生刮蹭。河北省某交警支隊認定原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訴請被告于先生承擔全部責任,被告追加保險公司被告。經審理,法院認定原告韓女士在機動車道內行使存在過錯,應減輕機動車責任,依法作出判決。 7、代理原告杜小姐(判決、勝訴)訴被告谷先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2007年4月15日9點30分,在朝陽區萬象新天地小區西門前,原告由東向西橫過馬路,被告由南向北駕駛著車牌號是京HA###號的轎車行使過來撞到原告,成原告身體受傷。后經過司法鑒定,原告受傷的腿部需要繼續物理治療。后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8、代理原告江女士(調解、賠償)訴被告北京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2006年1月16日,原告乘坐京CZ###號桑塔納轎車在海淀區杏石口路旱河路口等候紅燈時,被被告北京住總正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京GF###三菱貨車追尾,造成兩車碰撞,桑塔納轎車司機及乘車人受傷的后果。原告經解放軍304醫院診斷為:外傷性椎間盤突出癥并實施頸34、頸35椎間盤切除、椎間融合術,住院治療37天,出院診斷為定期門診復查,三年后取出內固定物。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黃莊隊處理,作出第132544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的認定。2006年 9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京交事評字(2006)1371號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認定江紅女士傷殘賠償指數20。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30984元(殘疾賠償金:70612元;誤工費:11900元;護理費:6932元;伙食補助費:740元;交通費:800元;二次手術費用: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對上述請求承擔賠付責任。后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北京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賠償人民幣10萬元,已履行完畢。 五、非訴法律事務 1、任北京萬興投資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2、任天津市農村信用合作社某區信用聯社常年法律顧問。 3、任天津某船務有限公司、天津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4、任日本某新聞社與西安新聞實業有限公司、長安某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同及貸款抵押合同糾紛案調解階段日本某新聞社代理人。 5、為北京市某貿易有限公司改制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6、為天津市某海運公司組建集團公司、成立法務部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7、為北京仲量聯行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與開發商及業主糾紛提供律師服務。 8、參與北京萬興投資公司勞動合同、員工制度的制定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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