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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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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我所王建雷律師成功辦理第二起“刀下留人”法援案件 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我所王建雷律師擔任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案原審被告人王飛的二審辯護人。經(jīng)王建雷律師認真查閱相關卷宗、迅速會見原審被告人,積極協(xié)助原審被告人與被害人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按時參加二審開庭審理,為原審被告人王飛作法定罪輕的辯護。通過辯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全案維持原判。 一、一審判決及省檢察院抗訴情況 對被告人王飛、肖治強搶劫一案,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張刑初字第5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飛沒有持刀捅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應從輕處罰為由判處被告人王飛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刑事判決量刑不當,兩被告人在共同搶劫犯罪中的作用相當、無主次之分,被告人王飛應當判處死刑為由,提出抗訴。 二、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積極為庭審辯護作準備 我所于2009年3月19日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王建雷律師擔任王飛、肖治強等搶劫案原審被告人王飛的二審辯護人。 接受指派后,王律師及時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主辦法官馬武臣取得聯(lián)系,得知所有案卷材料都在檢察院時,王律師又及時聯(lián)系河北省檢察院王文山檢察官,以便能盡快閱卷。在認真閱卷和分析后,王律師敏感地發(fā)現(xiàn)原審被告人王飛的父親已經(jīng)交付10萬元到一審法院的事實。 于是,王建雷律師及時聯(lián)系原審被告人王飛的父親,讓其盡量爭取到被害人親屬對原審被告人王飛的諒解,達成賠償協(xié)議,以便能夠使原審被告人得以從輕處罰。 三、主持調解,達成賠償協(xié)議,雖抗訴意見成立,但仍全案維持原判 2009年11月26日上午9點30分省法院在懷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王建雷律師提出原審被告人王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認罪態(tài)度較好、一審判決量刑適當?shù)绒q護意見,請法庭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鑒于案件實際情況,庭審后,王建雷律師第一時間聯(lián)系到被害人的父母及代理律師,就附帶民事賠償問題積極溝通、調解。在王律師的積極努力并主持下,原審被告人王飛的父親與被害人的父母最終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原審被告人王飛(其父王存兵代)主動賠償被害人父母孫樹平、蘇萬花15萬元,孫樹平、蘇萬花自愿撤回附帶民事的上訴,書面對原審被告人王飛予以諒解,并建議省法院對原審被告人王飛依法從輕處罰。 經(jīng)過庭審辯護及庭審后我所律師主持調解,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冀刑三終字第5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認為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對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王飛、肖治強在共同搶劫作案中作用相當、無主次之分,抗訴意見成立,但鑒于原審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方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jié),對原審被告人王飛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最終裁定駁回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全案維持原判。 該案件附帶民事訴訟雙方在我所律師王建雷的積極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典型的示范意義。冀華年輕律師代理本案并獲得成功,一方面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擴大了影響,更重要的是通過個案彰顯了國家貫徹執(zhí)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的鮮明態(tài)度及貫徹“能調則調”的辦案方針。冀華律師事務所在今后的工作中,仍將在省廳的領導下,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懷與支持下,秉承我所的一貫傳統(tǒng),積極參加“保增長、促發(fā)展”專項法律服務行動,為全省經(jīng)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穩(wěn)定發(fā)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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