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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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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 (2010)鄂松律意字第01號 2010年元月22日晚,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下稱保險公司)就張某的保險事故應否理賠的問題委托保險公司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并提供了“關于客戶張某賠案糾紛的情況反映”,分管領導介紹了有關情況。現根據《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特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基本情況 被保險人張某,男,1973年9月23日生,川市人,個體工商戶,住川市新河鎮某村。 2004年6月26日,由業務員經辦,張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險種為康寧終身保險,保險金額1萬元,每年保費730元,附加住院醫療保險,保額5000元,每年保費200元。保費已交至2010年6月28日。 2009年11月30日,張某因突發腦出血死亡。同年12月17日,其妻報案并申請理賠。 經調查:張某曾于2002年5月4日至5月23日在武漢同濟醫院因腦外傷行開顱手術。業務員在辦理保險中對張某未逐項詢問病史。 二、法律規定 1、《保險法》(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三條第三款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條 保險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三、法律意見 業務員在辦理保險時未按照個人保險投保單載明的有關疾病項目對張某未逐項詢問病史,也未向保險公司詳細說明情況,而保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單,收取了保費。因此,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的代理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 保險合同成立至今已五年有余,現發生保險事故,為避免矛盾激化,參照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建議保險公司賠付身故保險金。 以上法律意見,供參考。 此 致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 湖北松竹梅律師事務所 肖生宜 律師 電話:1350729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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