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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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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 河北張鳳閣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訴離婚糾紛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經調查取證及庭審質證和辯論,現結合有關事實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 通過原被告的庭審表現完全可以看出彼此雙方沒有照顧對方的能力、就連自己表達能力都成問題(雙方都是智力殘疾人)。因此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法庭應依法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首先,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7日登記結婚,由于系媒人介紹時間較短,父母包辦,雙方婚前并不了解,沒有可靠的婚前感情基礎,因此,草率登記結婚。 其次,婚后由于雙方均系殘疾人,誰也沒有能力照顧對方,雙方很少說話,被告在結婚后近1年里,無數次回到娘家居住,與原告分居,每次原告及其家人去被告娘家叫其回家時,被告都予以拒絕,因此雙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最后,原告與被告結婚完全是父母包辦婚姻。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結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其婚姻系父母包辦而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6條之規定,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人民應當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 以上觀點,請法庭予以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河北張鳳閣律師事務所 李杰民 20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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