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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為正確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及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結合我市審判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 一般規定 1、本意見所稱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是指患者一方認為在醫療活動中因醫療侵權行為受到損害,要求醫療機構賠償損失而引起的民事糾紛。 患者一方與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之間發生醫療美容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本意見處理。因在非醫療機構進行美容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處理。 本意見所稱患者一方,是批量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親屬。 2、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包括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指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包括不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以及不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二、 訴辯事由 3、發生醫療損害時,患者可以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為由起訴,也可以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為由起訴。患者一方起訴時沒有明確是要求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還是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的,應要求其予以明確。 4、患者一方起訴要求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患者一方有權變更事實主張和訴訟請求。 患者一方以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的,應準許醫療機構以雙方爭議屬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為由提出抗辯。 5、患者一方因發生醫療損害而起訴要求損害賠償的,以其就診的醫療機構為被告。 患者一方認為損害是由兩個以上的醫療機構造成的,可以兩個以上的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 三、舉證責任 6、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并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用于證明醫療關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證據,但有其他證據能證明醫療行為存在的,可以認定存在醫療關系。 7、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應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制作的客觀性病歷資料與主觀性病歷資料均為證據材料。 8、當事人對病歷資料及其他進行醫療鑒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先行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人民法院應根據舉證、質證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確有必要的,應告知當事人申請文件檢驗。經文件檢驗確認后,人民法院方可委托進行醫療鑒定。 9、當事人遺失、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病歷,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或有無過錯無法認定的,應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病歷確有涂改但當事人主張該涂改并不影響病歷實質內容的,應對涂改不影響病歷實質內容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采取咨詢專家等方法加以認定。 一方當事人對對方保存或控制的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質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歷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四、醫療鑒定 10、對專門性問題,當事人雙方有權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進行有關醫療過錯、傷殘等級的其他醫療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已經確定醫療事故等級的,因醫療事故等級與傷殘等級存在對應關系,訴過程中不再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11、當事人提交病歷資料后,人民法院認為仍需要委托醫療鑒定的,應要求醫療機構患者一方申請鑒定。 雙方當事人均不申請鑒定,確有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 12、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委托醫學會組織鑒定;需要委托進行其他醫療鑒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組織鑒定。 13、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審判人員,可以參加涉案醫療鑒定會,并可以就有關問題向鑒定專家詢問。 14、當事人一方申請進行醫療鑒定的,鑒定費由該當事人預交;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依職權委托醫療鑒定的,鑒定費由雙方當事人預交。 15、當事人沒有明確是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還是其他醫療鑒定的,應要求其予以明確。 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有關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并要求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交鑒定費。 人民法院已經委托進行有關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并有鑒定結論,當事人又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是否準許,應從嚴掌握。 16、醫療行為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又申請就醫療過錯進行司法鑒定的,不予支持。醫療行為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申請就醫療過錯進行司法鑒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予支持。 17、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人民法院委托各區、縣醫學會組織進行。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再次鑒定委托市醫學會組織進行。 18、因當事人起訴,衛生行政部門終止對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后,已有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過程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19、對有缺陷的有關醫療過錯、傷殘等級的司法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有關醫療過錯、傷殘等級的司法鑒定結論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當事人對有關醫療過錯、傷殘等級的司法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提出。 出現涉案病歷被涂改或被修改的情形,患者一方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涂改或修改的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確有必要的,應當告知患者一方先行申請文件檢驗。 20、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和有關醫療過錯、傷殘等級的司法鑒定結論均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醫療鑒定結論經法庭質證確認后,具有證據效力。 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申請重新鑒定的,上述再次鑒定的申請期限中斷,重新鑒定的申請被駁回或重新鑒定結論作出后,再次鑒定的申請期限重新計算。 五、賠償責任 21、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應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至第52條的規定;如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將使患者所受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提高賠償數額。 確定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應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22、患者一方起訴要求醫療損害賠償,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并且醫療機構確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3、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數額,應當綜合考慮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以及醫療科學發展水平、醫療風險狀況等因素。 24、必要的營養費以及因確需要康復護理、繼續治療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的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 25、有下列情形之一,醫療機構能夠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告知患者或其家屬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知的,應認定醫療機構違反了告知義務: (1) 對患者施行手術; (2) 對患者施行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 (3) 對患者施行實驗性臨床檢查和治療; (4) 對患者施行其他可能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診斷、治療活動。 26、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使患者一方未能行使選擇權,以致造成患者損害后果的,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沒有損害后果,患者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27、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對預期可能發生的損失已一并作出處理的,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未作處理的,患者因同一醫療損害發生新的損失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8、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試行,并由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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