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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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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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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費 管 理 規 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及《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所有關法律服務費等費用收取規定: 1、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必須按照本所制定的《法律服務費收費標準》的規定,收取律師法律服務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經審批自行免費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2、律師接受委托代理,應如實填寫《律師收費審批表》,當事人按照審批的交費數額,到單位財務科交納代理費。 3、律師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應根據規定自行填寫《繳費通知單》,當事人按照通知單的交費數額,到單位財務科交納有關費用。 4、律師如果因特殊原因需降低收取律師服務費,必須經分管主任審批。 5、律師承辦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當事人律師服務費。 6、律師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必須由單位財務科統一收取,開具票據,任何人不得自行收取。 7、律師收取的差旅費等非律師服務費,由律師自行與當事人協商收取的數額和結算方式。如果單位財務科代收,律師應憑相關支付票據,經分管主任簽字予以報銷。 8、律師暫時代當事人收取的立案訴訟費、仲裁費及有關部門收取的規費,律師應憑相關票據自行與當事人結算。 9、律師如果私自少收、免收當事人律師服務費。經查實后,由律師按照單位規定的該項法律服務的最高收費標準,自行補交差額。并根據有關規定,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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