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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丈夫致殘,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人郭軍與被害人許麗系夫妻,結婚數年,感情尚可。后被告人郭軍與陳某(女)因工作關系來往頻繁,妻子許麗便對郭軍產生懷疑,致使夫妻關系緊張。某日晚,郭軍回到家中,質問許麗是否叫人調查其與陳某之間的事,雙方因此發(fā)生口角,被告人郭軍將許麗身上穿的衣服扯爛,并將許麗的眼睛致傷。后經法醫(yī)鑒定許麗的傷勢程度為重傷,許麗喪失40%左右的勞動能力。此案在審理期間,被害人許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郭軍賠償醫(yī)療費、今后繼續(xù)治療費及傷殘補助費等共計6萬元。問題:許麗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許麗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的被告人與被害人系夫妻關系,夫將妻打成重傷,夫已被妻控告而由人民法院判刑,已受到法律制裁,妻被打傷后住院治療,一切費用應由夫妻共同財產來支付。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夫妻雙方對共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所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本人也同意法院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是:1.本案是屬于典型的“婚內致傷,家庭暴力”案。原、被告人是婚姻關系仍然存續(xù)的夫妻,現也未提及夫妻離婚等事宜,訴訟標的即損害賠償請求涉及到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而不是一般公民個人的獨立權利主體。原告與被告人結婚數年,必然存在著一定數量的共同財產。婚姻存續(xù)期間,不論是一方或雙方收入,不論是勞動所得或是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的外,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本案原、被告人在法律上是合法夫妻,對此,他們之間的共同財產在對外關系中是單一的權利主體,因此,對于同一個主體是不能提出訴訟請求的。2.夫妻的財產關系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夫妻的人身關系消除了,財產關系才隨之消除。本案原、被告人夫妻關系仍存在,并且繼續(xù)存續(xù),要想請求損害賠償,首先前提必須是先解除夫妻之間的關系,消除相互間的人身關系,再分割共同財產,最后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因為一個完整的訴訟都必須經過起訴、受理、審理、判決、執(zhí)行等一系列的訴訟階段,倘若判決賠償時,被告人沒有個人財產,則又變成原、被告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達不到損害賠償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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