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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充分重視并采納宋律師的意見 | 2004年2月7日 『民商律師網』 瀏覽選項: 大 中 小 > 出處:民商律師網 | | | | | | | | 民商律師網站長宋律師應最高人民法院網上征集《關于審理侵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意見的通知,在中國法院網發表的兩條意見,引起最高司法機關高度重視,并被最后通過和公布的《關于審理侵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一書對采納宋律師意見的情況作了詳細說明。
該書第418頁闡述了采納宋律師第一條意見的情況: “本解釋(征求意見稿)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針對本條提的意見主要是:‘受訴法院所在地’指的是省級、地市級還是區縣級?實際標準區別很大,應予明確。司法解釋公布的條文已經采納了上述合理意見,并增加了‘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標準”。
該書第261頁闡述了采納宋律師第二條意見的情況: “本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在網上針對本條提了一條意見,即本條規定的致殘、致人死亡的賠償范圍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法發〔1992〕16號)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賠償范圍不一樣。本解釋沒有‘收入損失’的規定,那么本解釋公布后,上述解釋是否同時廢止,應當明確。否則賠給國人的明顯少于賠給外國人的,法理上講不通。外國人頂多只應當爭取到國民待遇,不應當有‘神仙’待遇。我們看到這一條意見后,對其進行了認真研究。當然,起草本司法解釋時就已經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受傷致殘之前的收入損失,與本解釋規定的受害人遭受的誤工損失,表面上看沒有區別。實際上有區別,因為上述解釋第五條規定:‘受傷者的收入損失,計算到傷愈為止;致殘者的收入損失,計算到70歲。’上述規定的死亡賠償的收入損失,與本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也有區別,不僅計算方法不同,而且計算年限也不同,上述規定計算到70歲。就本解釋而言,對受害人的權利保護得已經比較充分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賠償數額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殘疾賠償采納了‘勞動能力喪失說’,死亡賠償采納了‘繼承喪失說’,這些對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都給予了充分的保護。但是,本解釋的賠償標準,在多數情況下,有可能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法發〔1992〕16號)的賠償標準低,如何處理?對此問題,請參看本書第三十六條對這一問題的說明”。
附圖:宋律師發表意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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