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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俊杰律師事務所 授權聲明 2014年8月21日重慶俊杰律師事務所接受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邱光耀律師、劉浪凡律師按照律師勤勉盡責的職業操守和相關職業道德,就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吳長江先生身份及職權事宜發表聲明如下: 一、律師查閱了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現有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在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登記檔案。文件記載:從2011年11月7日至今,吳長江先生一直擔任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二、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钡囊幎,吳長江先生作為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對內、對外行使一切職權。 特此聲明。 重慶俊杰律師事務所 首席律師 邱光耀 律師 劉浪凡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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