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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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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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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平等的話題 香港鳳凰衛視臺制作播放的《尋找遠去的家園》通過實地對內地古村落民居現存狀況的考查,從保護民族文化遺產的角度,表達了對我國古民居及相伴而生的“家園文化”正加速消亡的憂患,應該說是一檔警醒人們的大制作,好節目。但該片在對待保護古民居與改善保護地村民居住條件關系問題上缺乏客觀公正的考量,對村民們改善居住條件的要求表現出的漠視態度令人如鯁在喉不吐不快。 針對村民拆舊房蓋新房的做法,片中有一場景——主持人問一村民“是住新房好,還是住舊房好啊?”,村民不加思索地答到“當然是住新房好”,不知別人的感覺如何,我則是怎么看怎么象一位居高臨下的老師在向一位學生問話。這一問一答引發了節目特邀嘉賓一番有關保護古民居,發展旅游業,有利提高村民收入的高談闊論,言語中多有視村民目光短視、認識淺薄的流露。觀此我腦子里一下冒出那句“站著說話不腰痛”的俗語。你無視村民們生存條件的惡劣已失當,你進而責難村民們改善居住條件的要求則近似“霸道”了。保護古民居,發展旅游業,當然有利村民收入的提高。可村民們收入提高后不是更有改善生活包括改善居住條件的要求嗎?可見村民們的要求本身并無錯,問題在于該不該拆舊房。若不讓村民們拆舊房,作為生活在都市,盡享現代物質文明給其生活帶來諸多舒適、便利的一方,理應設身處地地為這些處于較差居住條件下的村民想一想,尋求一個能使“保護”與“改善”并行不悖的方法。否則,你有何權利無視保護地民眾的權益,讓其固守一方供你偶爾興致,調濟生活的觀光之地?你又有何道理僅站在“保護”的角度,對村民的正當要求予以責難呢?保護民族文化遺產是對的,改善保護地民眾的生存條件更無錯。可在現實生活中更多聽到的、肯定的是前者的聲音,而難得反映又多加責難的是后者的呼聲。這正是話語權失衡造成的意愿反映的不平等。這種意愿反映的不平等往往是事與愿違,使我們想辦的許多好事難以辦成。生活中這樣事例實為不少。 關于平等還有一個誤識的問題。一次座談會上,一位與會的女士在發言中將各級領導的選拔、各級人代會、黨代會代表的選舉,為女性留有一定的名額作為婦女地位的提高、男女平等的事例大加贊賞。作為個體的認識,原本無需計較,可問題是采訪會議的媒體竟以肯定的態度,對此予以報導宣揚,這就不能不讓人說上兩句。社會的某一群體如果需要獲得某種照顧,才能求得某種社會地位,那么由此反映出的決不是這一群體在社會上已取得了平等,而恰恰是仍處于不平等的地位。作為這一群體中的一員,對此持有贊賞的態度,那么反映出的也決不是其具有求平等的意識,而恰恰是對平等存有誤識。把這種原本基于不平等而給予的照顧視作平等,不能不讓人感到遺憾,而作為本應宣揚先進意識的媒體,竟對這種落后的意識持肯定態度,更讓人感到悲哀。 由此又聯想到某些媒體對“心連心藝術團”到老、少、邊地區開展廣場式的演出活動的過分褒揚。這里且不談這些地區民眾文化生活的貧乏是基礎性的,“甘雨”過后,仍是“饑渴”,靠這種一兩次“會餐”式的演出活動究竟能對這些地區的文化生活帶來什么變化?也不談在這種有組織的萬眾聚集的場合下,究竟能給觀看演出的群眾帶來多少藝術上的享受?更無需指出這種興師動眾、頗費財力的演出活動,實際效果無非是通過已深入到千家萬戶的電視媒體讓演員、當地的官員和組織者在全國電視觀眾前“露了臉”、“亮了象”、“揚了名”,帶給現場觀看者的最多是滿足了一時的好奇心。我們僅就組織者們通過媒體將這種活動譽為“送溫暖”和“不亞于群眾文化生活的第二次解放運動”而言,那么這種“心連心”活動所追求的藝術家于群眾同樂的場面反映出的平等,決不可能是真實的。因為當組織者自覺不自覺地將自身置于“送溫暖者”和“解放者”的地位時,就已經顯示出了其“居高臨下”和“恩賜”于群眾的意識。基于這種意識“造勢”出的只能是虛幻的平等。 話語權失衡慫恿了霸道,對平等的誤識宣揚了愚昧,而制造虛幻的平等,則難免愚民。“小康”社會的標準決不僅是物質的豐裕,理所當然地應包括社會意識的進步,我們的媒體到了該反思一下在宣傳先進的文化、先進的意識方面究竟做得如何的時候了。 其他文章: 1、走向新世紀的輝煌 ——為我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二十年作(《中國律師》1999/第1期) 2、對如何保障有需求的普通百姓能請得到、請得起、信得過律師的思考(獲第四屆中國律師論壇優秀論文獎) 3、論律師獨立于當事人(《安徽大學學報》2001/第2期) 4、析律師職權的立法缺陷(1997年安徽省律師實務經驗交代會) 5、律師事務所走規模化建設之路若干問題的思考(《中國律師》2000/第1期) 6、論律師獨享的訴訟權利不能取消(發表于《安徽律師》1995/第2期) 7、對律師以被告人隱瞞事實為由拒絕辯護的質疑(《安徽大學學報》1997/第2期、《全國高校社會科學學報文摘》1997/第5期) 8、對一起離婚訴訟案所涉法律問題的思考 ——兼論無過錯方離婚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安徽大學學報》2002年第三期) 9、析受犯罪行為侵害的法人具有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當代司法》1997/第2期) 10、走出認識的誤區 ——對“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入憲之論的質疑(2003年安徽省律師實務經驗交流會) 11、民訴法施行后律師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安徽律師》1989/第5期) 12、論保證責任的范圍、方式和承擔(《安徽律師》1994/第5期) 13、為“三資”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幾點作法、體會,及深化服務的思考(安徽省1991年涉外法律實務研討會) 14、論《教師法》對教師權益的確認和保障(《中國教工》1994/第2期) 15、樓面屋層的維修費應由誰承擔(《江淮》2004/第6期) 16、他們敗訴因哪般? ——以案說法析“表見代理”(《江淮》2004/第8期) 17、罪與非罪細考量 ——談談受賄罪的犯罪構成(《江淮》2005/第1期) 18、這一行政行為錯在何處? ——對一起行政訴訟案的法理分析(《安徽法制報》1992年4月4日) 19、怎樣區別企業的管理費和承包費(《安徽法制導刊》1992/第4期) 20、鄰里關系與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合肥市人民廣播電臺專題節目發言稿) 21、關于知識產權你知道嗎?(《合肥高新技術產業報》十九期) 22、如何選擇經濟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報》二十一期) 23、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發表于《合肥高新技術產業報》1二十二期) 24、一部閃耀人權保障思想光芒的法典 ——新《刑事訴訟法》簡介/ 發表于(《合肥高新技術產業報》三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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