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告信息 |
|
|
|
|
|
主要論著 |
|
替身署名權是與非 ———替身該不該有署名權? 楊文斌 北京市合通律師事務所 最近,網上一則“章子怡《夜宴》‘裸替’明星邵小珊曝裸體內幕”的消息引起圈內圈外的廣泛關注,因為與此相關的不僅是電影中“裸替”這一敏感字眼兒,更牽涉邵小珊本人不僅公開表示自己就是《夜宴》中章子怡裸浴的鏡頭和葛優替章子怡按摩的鏡頭的替身,更是以法律上的署名權要向制片方討個公道,要求在《夜宴》結尾字幕上打上其名字。而制片方則指責邵小珊是借裸替一事自我炒作。 鬧得沸沸揚揚的‘裸替’事件,到底孰是孰非? 我們從法律上來探討一下。 什么是署名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屬于“身份權”,指著作權人在其作品上署真名、筆名、假名或不署名,及要求作品的使用者承認和尊重他是該作品作者的權利。一般地講,署名權由著作權人自己行使 ,他人不得擅自行使署名權。 署名權主體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創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第11條、第17條的規定,作者有三種情形:第一,創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確約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作者這一概念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作者不僅包括一切文學、藝術、音樂、戲劇或科學作品的創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或廣播組織;狹義的作者僅包括進行文學藝術、音樂或戲劇作品的創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為作者要由各國法律甚至國際公約來規定。另外,署名權與著作權主體也是兩上不同的概念,這是因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包含有多種權利,其主體情況復雜,作者僅是著作權基本主體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權主體還包括繼承人、國際組織等。署名權可以獨立于著作權其他權利而成為作者單獨享有,故署名權主體并不等同于著作權主體。 電影作品的署名權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該條規定的目的主要是解決電影類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核心問題是協調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與制片人的關系。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一個特別的作品類型;攝制電影類作品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系統的智力創作過程,要有提供資金和組織拍攝的制片人,要有電影腳本(包括改編和直接創作的劇本和音樂、作詞等),要有導演、攝影、演員、特技設計、剪接、美工(包括服裝、道具設計)、燈光、布景等等。攝制電影投資巨大,并且編劇、導演、攝影等作者付出了大量的創造性勞動,無論是我國還是其他各國的著作權法都對他們的著作權的歸屬做了專門的規定。 我國對于電影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也是與國外的一般做法及相關公約的規定一致的。我們采納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根據創作產生著作權的原則,首先承認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由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創作完成的。考慮到制片人的巨額投資和電影作品的商業運作,將電影作品的著作權賦予制作人,在理論上講是將著作權法定轉讓給了制片人。但是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這樣既尊重了相關作者的創作行為又照顧了制片人的利益,實現了兩者的共贏。 替身是否享有署名權?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進行了概括性列舉,享有署名權的作者包括但不限于已經列明的人員;判斷是否享有署名權的標準為,在電影作品的制作過程中是否進行了創造性勞動,是否完成了創作行為。“演員”通過對影片的創作意圖、整體構思、主題內容、人物情節乃至場景、氣氛等的理解和把握來進行表演,可以認定其是一個智力創作過程,是創造性的勞動,應當享有在電影中的署名權。對此無論 是電影界還是法律界并無爭議。“替身”在電影創作中應屬“演員”,但具體到馮小剛《夜宴》中章子怡的裸替明星邵小珊是否享有署名權的問題,還得進行具體的分析。 首先,從法律上看,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于電影作品相關創作人員的署名權的規定應包含兩層含義:其一,創作人員有表明自己姓名的權利;其二,創作人員享有按照其在電影中實際表演表明自己在作品中身份的權利,對其中任何一項的違反都構成對表演者的署名權的侵犯。在通常情況下,社會公眾主要是通過作品上的署名來確定作者,因而署名反映了作者(一人或數人或團體)與作品之間排他的、固定的聯系,除非自愿放棄,這種聯系不應被他人隨意改變。“替身”也是“演員”,只要基在電影作品中有表演,也就參與了電影作品的創作。因此,從法律規定來看,裸替明星邵小珊也應當同“演員”章子怡一樣享有署名權。 其次,從相關報道的事實上看 ,裸替明星邵小珊是否享有署名權關鍵是看雙方的合同約定。根據有關報道,華誼兄弟傳媒董事長王中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邵小珊如果是替身出演,一定是有合同的。合同中如果寫明署名權一項,華誼方面一定會履約。但邵小珊說,她進入《夜宴》片場的第二天,就和制片主任簽訂了合同。合同上主要規定拍3天,片酬2萬,也涉及到署名的問題。制片方徐立在接受記者采訪表示:“我們已經了解清楚,邵小珊確實是章子怡的替身演員,但是我們不會給她署名,那是因為當初她自己不愿意簽自己是替身的協議。在跟所有群眾演員的條款約定中,都有一條是同意由片方華誼兄弟全權安排署名的,也就是說署不署名是片方說了算。她自己連協議都沒有,我們是不可能給她署名的。”對于記者提到華誼表示她沒簽約一事,邵小珊表示“我是沒有簽署名的合約,我簽的那約只說片方可以使用我的名字、影音資料,我不得有非議”。對于為何不簽署名合約,她說道:“這個約對我一點好處沒有,對片方有利。”因此,根據媒體報道可以得出這樣的事實:邵小珊確實是章子怡的替身演員,雙方就演出簽訂了演出合同,但雙方沒有就演出的署名簽訂合同或達成一致協議。 最后,按照國際慣例,替身一般不會署名誰是誰的替身或誰與誰聯合演出,而是在參加演出的人員中署名,但是這也要根據所在國家的法律規定及雙方簽訂的替身演出合同而定。馮小剛《夜宴》中章子怡的裸替明星邵小珊是否享有署名權?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裸替明星邵小珊也應當同“演員”章子怡一樣享有署名權。但是由于雙方沒有就演出的署名簽訂合同或達成一致協議,也就只能按國際慣例或行業慣例來處理,在參加演出人員、特技演出或替身演出的署名中列出,而不會把章子怡裸浴和葛優替章子怡按摩的替身為邵小珊或某某由章子怡和邵小珊聯合演出。正如華誼兄弟公司負責宣傳的副總徐立也表示,凡是參加了影片演出的演員都會署名,除非是拍路景時拍攝到的行人。所以,邵小珊應當享有在馮小剛電影《夜宴》中的署名權。 《夜宴》署名引出的另一個法律問題:觀眾“知情權” 邵小珊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若影片在末尾不署我的名,就是掩蓋章子怡使用替身的事實,假以章子怡的裸體誤導欺騙觀眾,我會要片方給個說法!” 也有觀眾認為,電影的宣傳、署名都是章子怡,但關鍵的屁股和乳房卻是替身的,如果某位對章子怡的屁股和乳房感興趣的觀眾以為花100大元去電影院就可以欣賞到章子怡的名牌屁股和乳房的話,那他一定很失望,有上當受騙的感覺!就好比我們去買一臺名牌空調,包裝和掛機上都標明是知名品牌,但主機卻是某雜牌廠家提供的,我們當然可以到消費者協會去告廠家欺詐。但是當我們看到貼著章子怡品牌卻是替身的屁股和乳房,是不是也可以到消費者協會去告章子怡欺詐呢?這就涉及到觀眾的知情權問題。電影作品作為一種精神產品,觀眾作為消費者,是否應當有權知道那個污染或者愉悅了我們眼球的東西到底是誰的“知情權”!這可能是一個新興的法律問題,留待法律專家們去研究吧! 版權所有,如需轉載須注明作者及出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