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要論著 |
|
律師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甘肅正峰律師事務所張海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是我國在特定的歷史階段,改革開放后引起了我國社會的巨大變革,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完善過程中,思想觀念、意識形態、物質經濟等多種因素并存,相互交織、社會生活中各種不和諧因素日益增多和凸現的情況下提出來的,黨和政府在歷史進程中適時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是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實現執政黨歷史任務的必然要求,為穩定社會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意義重大。 和諧社會是指堅持以人為本,通過思想、政治、教育、誘導等方式,搞好社會本身各個環節,各種因素、各種組織、各種機制之間協調,調動社會的各種積極因素,激發社會活力,使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得以充分涌流,社會呈現出一種公平、公正、誠信友愛、朝氣蓬勃、社會穩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狀態,推動社會的文明與發展。民主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最基本的特征和最重要的保證,律師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具有以下作用 : 一、律師是推進民主法治進程的重要力量,民主法治進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 胡錦濤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證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使人民群眾和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更好地發揮出來,促進黨和人民群眾以及執政黨和參政黨、中央和地方、各階層之間、各民族之間等方面關系的和諧,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而依法治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是實現民主的基本途徑,構建和諧社會,法治發揮著基礎性作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切實推進民主法治的進程。律師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產物,維護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實現依法治國也正是律師的使命,世界上各國律師都成為社會民主制度的捍衛者。 1、律師是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傳播使者 歷史的發展進程告訴我們,法治的產生和運行是以權力制約和權利保障為基礎和核心的,并強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的行為不能超越法律。我國律師隊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工作原則,通過執業把社會主義的民主理念不斷的傳輸給當事人,把國家政策的、法治民主的理念社會化,通過法律的途徑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律師在此發揮了積極的幫助和支持作用,在訴訟代理中,依法維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行為做積極的、堅決的斗爭,在制約權力、保障權利和捍衛法律至上方面具有特有的作用,是其他部門不可代替的。律師在執業中貫徹和執行法律,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成為我國推進民主法治進程不可或缺的中堅力量。 2、律師是國家公權力的最佳制衡者 律師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對國家公權力產生制約。律師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服務于人民、服務于社會,是國家與百姓的結合點,使人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形成監督制約關系。民眾中的個體相對國家公權力來說是弱小的,對國家政策、法律的理解程度相對公權力來說也是不足的,通過律師的代理活動,極大的促進了民眾對這種公權力的制衡作用,促進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促進了法治政府的形成與改進;對司法權而言,切實維護了司法的公正,真正實現依法治國。 曾經我們代理過這樣一件案子,某鄉政府由于對信訪拒不答復,當事人最終運用了法律武器為自己討回了一個公道。 具體案情為:七旬老太吳某某稱,現在所住房屋,是祖父和父親留的遺產,有房產證為證。1970年,院落出借給同鄉農民王某某暫時居住。去年5月她想要回房子時才知道,鄉政府的前身鄉人民公社22年前曾批準王某某對房屋進行翻建,王某某以這個批件作為依據不肯返還。吳某某認為鄉政府的審批對自己不公,去年9月29日,吳某某郵寄行政審查申請書給鄉政府,要求對建房許可證的依據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然而,時隔3個多月,鄉政府一直置之不理。吳某某委托我們所律師來代理此案,經我們調查取證,多方了解。我們認為,根據《信訪條例》,如果鄉政府認為吳某某的信訪申請是自己可以直接辦理的,就應該在30日內辦理完畢,并將結果答復吳某某;如果認為自己無權做出決定,就應在60日內及時報送上級行政機關或轉給其他行政機關。鄉政府既沒對信訪進行辦理,也沒有說明需要延期,已經構成了怠于履行職責。我們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后法院判決鄉政府30日內履行職責。對此判決吳某某勝感滿意,其認為在這個案子上律師幫她維護了應有的權利。律師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是積極參加法律實踐的過程,不僅是法律的完善者,還是法律的開拓者,更是民主進程的先行者,律師的活動也在不斷的促進我國的民主法制進程。 律師通過制衡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以及法律至上理念的播撒,不斷地推進著我國民主政治進程,落實著依法治國方略,從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政治保障和制度屏障。 二、律師在化解矛盾、穩定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作用重大 1、社會在新的歷史階段發展中產生了新的矛盾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正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蓬勃發展,原有的社會關系平衡被打破,我國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樣化,使社會矛盾更趨復雜和尖銳,由此帶來的各類紛爭,集中凸現,社會的穩定受到制約。我國維護穩定的形勢總體上是好的,但影響穩定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仍然不少。尤其是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政治體制向民主法治轉變,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是各種社會問題和人民內部矛盾的多發期。無論是經濟領域、政治領域,還是思想文化領域,既有發展不平衡因素,也有社會利益多元化因素。尤其是因農村征地、城鎮拆遷、企業改制、工程建設、勞資糾紛等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呈現持續高發態勢。自2000年至2006年我所就接受城鎮拆遷案件10件,接受農村征地案件6件,勞資糾紛15件。在處理這些案件時,我們不僅僅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我們律師為當事人講解法律知識,分析各方關系,通過律師對事實的專業分析,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確受到侵犯的,及時的向有關機關作匯報,防止了事態擴大,使雙方關系得以緩和,糾紛在訴前得以解決,同時也減少了訴累,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致力于社會關系的協調、社會矛盾的化解,做好新形勢下社會穩定工作,必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保障。律師所具有的獨立地位、中介功能,決定了律師在協調社會關系,疏導群眾的情緒,化解社會的矛盾中應發揮息紛止爭的作用。 2、對穩定大局意義重大 律師特別是在群體上訪,集體訴訟案件中的作用尤為重大,通過當事人的委托,與當事人建立了信任關系,有利于認清事實的真相,通過律師對事實的專業分析,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確受到侵犯的,律師應及時的向有關機關匯報,防止事態擴大和造成不必要的社會影響,同時,作好當事人的思想說服工作,使當事人通過正當渠道來反映和解決問題,讓當事人避免過激的行為和方式,在維護穩定的大前提下,積極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用法律的方式來協助黨和政府排憂解難搞好穩定。 另外,律師絕大多數時間都是同群眾打交道,接受和解答咨詢的時間占了律師工作的三分之二以上,前來咨詢的群眾大多數是出于對法律的不理解或者對社會所調整的某些關系不理解,通過咨詢和律師的解答,認定自己的權利是否受到侵害或者確定用什么樣的方式來調整自己與集體、他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其中也不妨采用訴訟的手段進行,但并不多,僅我所今年七、八、九三個月律師接待來信、來訪統計,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三個月中,共接待群眾咨詢147起,234人,但真正提起訴訟的僅24件,占16.7。更多的當事人是通過律師的提供法律幫助,明確了自己的權利義務關系,采取了比較適當的方法來調整自己與社會、他人之間的矛盾關系,息訴糾紛。因此,律師應充分利用接待和解答群眾法律咨詢的機會,認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宣傳法律知識,使當事人明確自己在調整和處理各種社會關系時(如社會管理、勞資關系、利益分配、民意表達、相鄰糾紛等),正確地行使權力和承擔相應義務。 三、維護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律師作用意義重大 社會公平就是社會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美國當代哲學家和倫理學家約翰O羅爾斯指出:"社會公平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和平相處的政治底線。"社會公平和正義是和諧社會的靈魂。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既涉及收入分配、利益調節等經濟問題,又涉及公民權利保障、政府施政、司法公正等政治、社會問題。 律師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同時也肩負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神圣使命,法律是實現公平正義的保障,保障社會公民享有應享有之權利的工具。律師功不可沒:律師通過捍衛法律的尊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來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公正。律師作為法律實施的實踐者,作為公權力的制衡者,保障和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大化而恪盡職守,奮斗不已,從而最大限度地捍衛著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正確實施。律師通過維護司法公正而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公正。司法是匡扶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沒有律師參與的司法過程與結果是難以想象的,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領域。 律師通過法律援助而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在當前,社會上的第一個失衡就是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在權利分布上的不均衡,也造成了利益的極不均衡,弱勢群體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也較薄弱。弱勢群體的利益長期得不到保護,就會因為矛盾的積累,造成激化,使弱勢群體不相信法律、無視法律,甚至是藐視法律,而按照自己的意愿恣意妄為,從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甚至是動蕩。律師通過法律援助,表達弱勢群體的訴求,捍衛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為其生存與尊嚴而奔走呼號,促使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 四、為構建和諧社會律師的應為模式與我們的嘗試 構建和諧社會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政治、法律、經濟、文化和社會諸種因素,法制則是該系統良好運行的基礎性系統。律師作為基礎性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扮演著特殊角色,律師的每一項工作均與和諧社會的構建休戚相關。律師應以保障人權、推進民主法治進程、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為已任,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實現依法治國,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為歷史使命。為此,我所在2005年11月份規范所內制度,重建細劃受案制度,對私自接案收費行為給予嚴厲處分。更加嚴格了財務會計制度,為建立規范化的律所邁出了更大的一步。同時還組成了學習小組,認真學習了國家有關構建和諧社會的方針政策文件,認真做學習筆記,并書寫了學習心得。另外還開展了研討會,就如何正確而又更好地履行自己職責,為構建和諧社會獻言敬策,并出微薄之力,進行了廣泛而激烈的討論。在此基礎上,根據所里的實際情況及各律師的專項特長,對所內進行了部門劃分與組合,將所分為訴訟部與非訴訟部,其下又細分為刑事部、民事部、行政部等部門,以便更好的為當事人服務,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服務。 讓我們每一位律師從自身做起,從現在做起,從自己的實際行動做起,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獻出自己的光和熱。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將有我們全體律師人的精彩篇章! 讓我們共同努力!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