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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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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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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東江律師:《物權法》對依法行政提出新要求 《物權法》的頒布對政府的行政體制改革和依法行政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物權法》對行政執法中涉及財產內容的處罰提出了嚴格要求。政府的相關執法部門,在對私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時,如果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權限和履行法定的程序,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權。物權是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物權可以約束、限制公權力的濫用。凡物權范圍之內是私人活動的空間,物權范圍之外是公權力的活動空間,這就劃分了公權與私權的界限。 其次,《物權法》對行政機關的行為提出了新要求。政府在征地拆遷、城市開發與城市規劃、用地審批、公共設施設置、財產方面的稅收征收等方面,必須樹立物權觀念,特別是注意尊重私人財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不動產的相鄰權,否則就面臨公民、法人根據《物權法》規定的權利而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在居民居住密集的地區建設治療高傳染性疾病的醫院,小區的住宅樓里準許開辦臨終關懷醫院,在農田旁邊、村莊周圍批準建設有污染源的工廠,在規劃時不考慮原有居民道路交通出行方便的權利,以上會導致侵犯相鄰權。又如,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沒有走完司法程序就強制拆遷居民房屋,就侵犯了公民的物權。再如,警察沒有搜查證強行進入私人房屋,既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寧權和隱私權,更主要地是侵犯了公民對房屋住宅的財產權。 第三,《物權法》對行政立法和象征性規范文件作了限制。如果政府通過的行政法律和法規,限制了私人的財產所有權的使用、處分和收益,雖然政府沒有實際剝奪私人對自己財產的占有和實際控制權,但該行政立法造成私人財產在使用和處分權能方面受到限制,在經濟收益方面受到減損,私人對財產所進行的經濟上的有益利用以及合理的、有投資背景的期待受到損害,那么,這個行政法律和法規就違背了《物權法》的規定,可能歸于無效。如,私人剛剛從政府手中購買到海邊一塊地的使用權,本來是容許開發房地產的,但政府后來出臺一個文件,為保護海岸線的環境,禁止在海邊開發房地產,使得該塊土地沒用了,或者在經濟收益方面受到減損,私人合理的投資期待落空。再如,一個餐館生意紅火,但它門前的道路突然被改為單行線,嚴重影響了生意。這就要考慮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合法,是否應當給私人給予補償? 第四,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對行政體制改革和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物權法》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權的登記、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登記、城市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如何一體登記、林權證與土地證如何統一的問題,這些都涉及政府的行政體制改革,一些政府部門就要放棄部門權力和利益。如,《物權法》第21條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如果對人為造成自然資源、基礎設施損害的行為,政府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聞不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就違背了《物權法》的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在個案中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的時候,政府會面臨被提起行政訴訟,有被司法機關裁判敗訴的可能。 《物權法》沒有規定公共利益的內容。實際上,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沒有哪個國家在成文法立法中給出固定的定義。首先,公共利益是相對而言的。相對于少數特定人的利益而言,不特定人的多數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從位階上、層級上說,也是相對的。一個省、一個地區的利益可能是公共利益,但在國家主權、國家經濟安全的面前就要讓步;個人的利益和社區以及社區其他公眾的利益相比較,后者就屬于公共利益。其次,公共利益在內容和范圍上可以有不同理解。公共利益既包括經濟內容,也包括非經濟的內容。凡是涉及到公眾的有關政治、文化、環境、教育、衛生等方面的利益,都可以是公共利益。例如,為了修地鐵而拆遷胡同的老房子,反對拆遷胡同老房子的人認為,保護胡同涉及對非物質遺產和文化的傳承,屬于人文環境保護,不拆遷當然是公共利益。而同意拆遷的人認為,提供方便快捷的地鐵,既節約土地,又環保,屬于公共利益。無論是政府還是法院,對這樣的爭議都要權衡利弊作出裁量。第三,在具體的案例中,商業利益與公共利益常常混合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好截然區分。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商業利益經常和公共利益聯系在一起。如,建設私立學校,投資者既有商業利益,也解決了當地教育資源不足的問題,解決上學難的問題,這就有公共利益的內容。某大公司投入巨資建設工廠和研發大樓,既增加了當地的就業機會和地方稅收,又連帶承諾開發建設公園、綠地,改善道路交通,建造居民社區,在此,商業利益和公共利益相輔相成。 因此,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司法裁判進行案例的積累,更需要把《物權法》關于征收征用的條文和補償的標準具體化,以防止公共利益的名義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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