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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公安廳(通知) 藏公通【2010】236號 關于二0一一年西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計算標準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處、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凡在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損害賠償調解的,參照西藏自治區統計局《二0一0年統計年鑒》公布的有關數據進行計算。同時,請各地、市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我區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或者被撫養人生活費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現將有關計算標準通知如下: 一、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9034元 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544元 三、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2451元 四、農牧民人均純收入: 3532元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元) 每人每天50元 六、工雜費(標準:元) 每人每天30元 七、住宿費(標準:元) 每人每天150元 八、按收入等級分組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情況(2009年) (一)消費性支出: 總平均9034元 (二)最低收入戶: 3745元 (三)貧困戶: 3171元 (四)低收入戶: 5304元 (五)中等偏下戶: 6885元 (六)中等收入戶: 9002元 (七)中等偏上戶: 11918元 (八)高收入戶: 13748元 (九)最高收入戶: 17970元 九、國有經濟單位分行業職工平均工資(2009年) (一)農、林、牧、漁業: 34170元 (二)采掘業: 46072元 (三)制造業: 30477元 (四)電力、燃氣及水生產供應業: 41607元 (五)建筑業: 18059元 (六)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 36589元 (七)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60206元 (八)批發和零售業: 34198元 (九)住宿和餐飲業: 27359元 (十)金融業: 81156元 (十一)房地產業: 40705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33063元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55590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27925元 (十五)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54840元 (十六)教育業: 49947元 (十七)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48430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52931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業: 55215元 十、職工平均工資: 50272元 本標準參考數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道路交通 賠償標準 通知 抄送:區高法、區檢察院、區財政廳、區民政廳、區法制局 區安全技術監督局、區統計局、區人民保險公司、區安邦保險公司、區物價局、四川、云南、貴州、甘肅、新疆、青海交警總隊、本廳黨委、廳辦公室、刑偵總隊、出入境管理局、交警部隊 (存檔2份,共印36份)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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