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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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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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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傷保險若干模糊問題的認定 廣東法邁律師事務所 一、關于幾個主要概念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 (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 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 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 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二、關于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認定: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 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 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 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 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 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 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 和個人追償。 三、 關于工傷的認定: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 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 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 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另,關于第三人原因引起的傷情是否屬于工傷,詳見第七點。 四、 下列情形應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 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 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認定為工傷。 五、 下列情形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 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 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 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六、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 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 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七、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且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 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不認定 為工傷。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 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有權獲得工傷保 險待遇。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 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廣東法邁律師事務所,位于深圳市龍華新區龍觀東路90號三樓東(龍華法庭 對面)。 免費電話熱線:0755-33592955 專長領域:刑事辯護、婚姻家庭、債務債權、合同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 故、醫療事故、房產糾紛、風險投資、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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