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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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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他的父母可以得到這筆賠款嗎? (2002年8月28日深圳特區報D6版發表) 案情簡介:黃某不幸于2001年5月因車禍死亡。黃某生前于2000年7月在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一份。2001年4月在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購買投資連結保險一份,兩份保險金合計理賠40余萬元。黃某與妻李某結婚多年未生育,2001年1月,雙方準備收養一棄嬰小英為養女,但因王某車禍死亡沒有辦完收養手續,民政部門未登記。黃某的父母與黃某的妻子因繼承問題發生糾紛,兩份保險的生存保險金指定受益人和死亡保險金指定受益人均為黃某之妻李某一人。黃某的父母只有黃某一個兒子,黃某生前與父母關系一直很好。黃某的父母認為:兩份保險投保書中的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名字均不是黃某親筆所寫,對投保單中指定受益人是否黃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提出質疑,認為不是黃某本人所寫,應屬無效,要求把40余萬元的保險金作為遺產繼承。未辦完善收養手續的小英沒有繼承權。黃某則主張該保險賠償金全部屬于其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并要求收養的養女按第一順序繼承人分配遺產。 代理意見: 1、根據保險法規定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處理,因為黃某的父母沒有證據證明李某寫受益人的名字未經王某同意。保險法沒有規定指定受益人的名字一定要被保險人在保險單上親筆述寫。 2、未辦理完畢收養法律手續的養女沒有繼承權,因為沒有形成法律上的收養關系。 一審判決: 1、死亡賠償金不作為遺產處理,黃某的父母無權繼承該筆賠償金。 2、黃某與李某的共同財產的一半及社保、黃某的單位給付的喪葬費等減去辦理喪事的費用為黃某的遺產共計10.5萬元,由黃某的父母、李某各分得三萬元,未辦完收養手續的養女按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分得1.5萬元。 雙方對判決內容的分歧:1、李某在黃某的人身保險單上簽上自己的名字是否有效。2、未辦完善收養手續的養女是否屬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王某父母的上訴意見:1、李某私自在黃某保險單上簽上自己的名字是無效的,李某涉嫌代黃某購買巨額保險后謀害黃某,保險賠償金應當作為遺產繼承。2、本案小英不應當分得遺產。 劉某的上訴答辯意見與一審相同。 二審代理意見:本案小英是否屬于《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是有爭議的,是個難點。缺少相應的司法解釋,由于沒有辦完收養手續,沒有產生法律上的收養關系,不是法定繼承人,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在沒有形成有效的收養關系之前,不排除黃某反悔不收養小英的可能(如黃某不死)。黃某死后,李某是否再單獨收養小英也是未知數。所以不排除小英被送孤兒院,或被其他人再收養的可能。小英和與黃某有血緣或姻親關系的長期與黃某共同生活的,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的未成年人(或孤殘老人)是有很大區別的。同時本案應考慮40余萬元死亡保險金父母一分未取的事實,運用公平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本代理人認為小英不應當分得遺產。 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對養女分得遺產的判決,改判三繼承人各分得遺產3.5萬元。 分析:按法律規定黃某的父母無權繼承40余萬元的保險金。因該筆賠款有指定受益人,只能給受益人,所以不能作為遺產處理,其父母無法分得此筆賠款。保險法規定保險受益人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指定,但并未規定投保書中指定受益人的名字必須自己親筆填寫(或不會寫字的在受益人名字上按手。V皇峭侗詈笥杀槐kU人簽字。而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不要求被保險人親筆書寫受益人名字,可由保險員代寫,或親屬代寫。由于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水平所定,可能有的人不懂指定保險受益人的法律后果,或親屬在為其辦保險時本人沒有注意到指定受益人問題,或親屬不問被保險人,而自己把自己一個人的名字寫上去,造成指定受益人可能不是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斷定一般人不希望自己死后的賠償金父母一分得不到,此人若地下有知,肯定會淚流滿面。 立法建議:為了保證指定受益人反映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把保險法規定的人身保險的受益人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指定的規定落到實處,保險法或保險行業細則應當規定:指定受益人的名字必須由被保險人親筆填寫,或在名字上按手印(不會寫的),否則指定受益人無效。以免造成死無對證的后果,也防止有人鉆空子,出現殺人騙保的惡性案件。 廣東新振昌律師事務所 楊圣華主任律師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慎用記名提單 案情:甲公司向外商出口貨物,貨裝船時甲公司在提單收貨人處寫上了收貨外商的公司名稱,貨運出后幾個月甲公司沒有收到貨款,欲起訴承運人無單放貨,要求承運人賠償損失。承運人說貨運到后將貨交給了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不應當承擔損失。 該案涉及到記名提單是否一定要憑單放貨的問題,理論界、司法界都有爭論,記名提單給本案訴訟增加了困難。如果甲公司不用記名提單,貨款有可能收到,因為在空白提單或指示提單下收貨人沒有提單很難收到貨,能降低收不到貨款的風險。如果一定要用記名提單建議在收貨人名稱后面注明要憑提單原件提貨。防止收貨人在未付款的情況下提貨。如果承運人無單放貨也構成了違約。如沒有特別注明,承運人把貨交給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應當沒有違約行為,當然如果承運人沒有把貨交給托運人指定的實際收貨人,而是驗錯了身份證明,那是另外的過錯,也是另一個法律關系。 記名提單是否可以憑收貨人的身份證明提貨?承運人憑收貨人的身份證明放貨是否構成違約?承運人憑什么證明貨交給了收貨人?收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留在承運人處或收貨人收貨時出據了收貨收據或二者都有,能否免除承運人無單放貨的責任?如果承運人把貨交錯了收貨人,用偽造的身份證明提走了貨,承運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建議同行們討論,發表各自的高見。 廣東新振昌律師事務所 楊圣華律師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此筆保險金該歸誰 案情:李某某因患癌癥不幸身亡,其生前購買的一份人身保險死亡賠償金是56萬余元,但該份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原來的“法定”改為該筆保險的“保險業務員趙某某”,至使李某某的家人一分也得不到,所以李某某的家人把趙某某告上法庭。據趙某某講該筆人身保險是趙某某出錢為李某某購買的,李某某知道自己得癌癥后對趙某某說這份保險本來是你出的錢保險賠償金還是歸你,所以就變更了受益人。變更受益人的手續是一張被保險人簽字的變更受益人申請表,該表的內容是趙某某填寫的,變更后的受益人趙某某的名字也是趙某某自己填寫的,表的最后被保險人簽名處是李某某簽的字。李某某的家人認為其中有詐,是趙某某拿空白表格給李某某簽名后,在李某某不知道的情況下私自填寫了自己的名字,受益人的變更是無效的。保險公司與趙某某則認為受益人的變更手續已經完成,應當把保險金支付給趙某某,家人無權領取。 評析:按法律規定李某某的家人無權繼承56萬元的保險金。因該筆賠款有指定受益人,只能給受益人,所以不能作為遺產處理,其家人無法分得此筆賠款。保險法規定保險受益人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指定,但并未規定投保書中或變更指定受益人時指定受益人的名字必須自己親筆填寫(或不會寫字的在受益人名字上按手。。只是投保書或變更受益人的文件中最后由被保險人簽字即可。而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不要求被保險人親筆書寫受益人名字,可由保險員代寫,或親屬代寫。由于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水平所定,可能有的人不懂指定保險受益人的法律后果,或親屬在為其辦保險時本人沒有注意到指定受益人問題,或親屬不問被保險人,而自己把自己一個人的名字寫上去,造成指定受益人可能不是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斷定一般人不希望自己死后的賠償金父母一分得不到,此人若地下有知,肯定會淚流滿面。 大部分人會認為,你在最后簽了字,就代表你認可了指定的受益人,就象合同一樣,你在合同自己一方簽字處簽了自己的名字,合同就成立,不論合同內容是誰寫的。問題是作為規則制定者,應當考慮如何保證使規則落到實處,不會出問題。指定受益人發生爭議時,往往是指定者已經不在人世,出現了死無對證的局面,難以查證真實情況。同時這里可能出現殺人騙保的惡性案件。 立法建議:為了保證指定受益人反映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把保險法規定的人身保險的受益人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指定的規定落到實處,保險法或其解釋或保險行業細則應當規定:指定受益人的名字必須由被保險人親筆填寫,或在名字上按手印(不會寫的),否則指定受益人無效,保證指定受益人的真實性。以免造成死無對證的后果,也防止有人鉆空子,出現殺人騙保的惡性案件。 廣東新振昌律師事務所 楊圣華主任律師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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