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治國 ]——(2009-8-28) / 已閱23346次
四. 建議
(一) 制定針對作為非居民企業的代表機構的稅收管理法規和規章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及《國務院暫行規定》失效后,針對代表機構的稅收管理行政法規出現了空白。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函[2009]55號文件中仍要求各地稅務部門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予以參照適用已經失效的文件,這與依法行政、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的精神相違背。盡管國家稅務總局已經發布了《非居民承包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但其中并未提及針對代表機構這一特殊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管理問題。因此,急需制定針對代表機構稅收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此外,針對代表機構管理的行政法規《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也應在完成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并及時且適時的頒布,為稅務部門在納稅主體的界定上提供法規層級的依據,也為稅務部門出臺相關稅收管理規章奠定基礎,保證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二) 更新代表機構所得稅納稅義務認定標準
應將代表機構劃分為咨詢類和非咨詢類即可。咨詢類僅包括提供稅務、會計、審計 、法律、咨詢等各項業務的代表機構。且在應稅所得額認定上僅采用據實征收和按經費換算兩種方式。對這兩種代表機構均應要求進行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凡代表機構有來源于中境內所得或來源于中國境外但與其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則應就此所得據實在中國納稅。凡不能提供與此相反證明的,則應全部按經費換算征收所得稅。
(三) 加強對代表機構的稅收監管
針對代表機構的特殊性,應在執法過程中對其加強監管,加大查檢力度,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對于發現問題的,應加大處罰力度。并且要及時地與國內相關部門和他國稅務主管機關交換信息,打擊逃避稅,及時彌補監管漏洞。在我國當前財政收入減少而財政支出增加的情況下,對增加稅源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加強稅收監管也要求提高稅收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開展廉政建設。要對執法人員進行定期和有針對性的培訓,使他們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更準確地在代表機構的稅收征管工作中予以適用,并加深對國際條約和稅收協定的理解。在此基礎上,要加強廉政建設以限制或引導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從而保證對代表機構的稅收征管工作的合法、統一和有序。
李治國
美國查德本派克律師事務所北京代表處,lizhiguo11@hotmail.com, 手機:15010017763
李治國
Chadbourne & Parke LLP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