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釗作俊 ]——(2002-6-27) / 已閱30693次
① 公安部于1998年5月14日發布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顯然,這兩家都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加上法院的十二個月,就是三十六個月。應當說,這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此,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協調或者作出立法解釋。
① 參見樊崇義主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與評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頁。
① 參見樊崇義主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與評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頁。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